工伤待遇赔偿标准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工程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程和标准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xx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方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
xx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工伤索赔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
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
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33条。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
开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
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
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赔偿工程
工伤索赔的赔偿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到达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工程,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
第一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
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
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
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第三条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
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
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那么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
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第四条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
前进行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
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
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第五条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
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
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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