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协议书
乙方:四川省安岳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代自。
2010年4月5日上午11时10分许,甲方在乙方承建的紫竹馨城8号工程进行搅拌机拌料时,搅拌桶上滑轮滑落,砸伤甲方右手,经安岳县中医院诊断为:1、右拇指掌指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伴脱位;2、右拇指背肌腱断裂。2010年5月20日安岳县劳动局认定甲方受伤为工伤,2010年7月6日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甲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甲方于2011年2月19日甲方向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现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就处理本次工伤事故达成如下协议:
工伤索赔一、甲方因本次工伤事故在安岳县中医院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乙方承担(已由乙方垫付)。
二、乙方除承担以上约定的费用外,再一次性赔偿甲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等各种费用共计人民币70000元整(大写柒万元整),甲方自愿放弃因本次事故引起的其他赔偿要求。
三、甲乙双方从签订本协议起解除劳动关系,甲方自愿放弃解除劳动关系时除上述赔偿款以外的其他待遇。
四、付款方式:赔偿款在签订本协议时一次性兑现,以甲方出具的收条为准,甲方领取赔偿款后立即到安岳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四、违约责任:如乙方违约,不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应在上述赔偿款的基础上增加2万元给甲方作为违约金;甲方在获得赔偿款后如不及时撤回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也应支付2万元给乙方作为违约金;本协议履行后,甲方不以任何理由就本次工伤事故再向乙方索赔,也不得再提起劳动仲裁、诉讼、申诉。否则乙方有权收回本协议约定的赔偿款项,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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