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专题讲座
本课主要就工伤保险有关问题与大家交流。讲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伤保险概论;二是工伤保险基金筹集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三是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四是处理工伤事故的程序要求;五是对有关问题的理解和把握。
第一个问题,工伤保险概论
(一)工伤保险的概念
要了解工伤保险的概念,首先我们应该了解什么是“工伤”。“工伤”,亦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各国的概念不尽相同。“工伤”一词比较规范的说法是在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
工伤保险亦称工业伤害保险、因工伤害保险、职业伤害赔偿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由社会统筹的方式建立基金,对在劳动、工作过程中因工负伤致残,或因从事有损健康的工作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保障的制度。我国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
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二)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世界各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中,工伤保险制度比其他保险制度建立得更早,适用范围更普及。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工业化的发展密切相关。工业化以前的社会,劳动者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生产节奏缓慢,因工受伤、中毒、致残、致死的可能性很小。随着大生产程度的提高以及新技术的应用,事故的严重程度也在增高。为了减少经济损失、预防事故,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世界上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一些办法和措施。这种探索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工伤民事索赔。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提出的“风险承担理论”,主要是给工人规定的工资标准中,已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这一理论成为雇主推卸工伤责任的理论依据。二是雇主责任保险。比较进步的是承认了工伤无过错责任。三是社会保险阶段。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工伤保险法,是专门涉及工业事故和职业病及其预防与补偿问题的法规。
2、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时期的职工工伤待
遇。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对城镇企业职工实行的全国性统一法规,也是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国开始的起点。与此同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也以单项法规的形式逐步建立。1950年12月11日内务部公布了《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规定了伤残死亡待遇;1952年、1953年和1955年又3工伤索赔次对这个条例进行了修改,提高了待遇水平。可以说,自1949年10月至1957年年底,主要是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基本制度,颁布基本立法。在制度建设方面,基本上是实行两套待遇相似、办法有别的社会保障制度,即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制度);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的公费医疗、“公伤”死亡抚恤等社会保险项目。二是经济体制转变中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标志是1996年8月12日,原劳动部在总结多年工伤保险改革试点经验和借鉴国外成熟做法的基础上,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要求各地从1996年10月1日开始试行。这一部颁规章将改革后的工伤保险制度做了统一规定,对沿用至90年代初的企业自我保险的工伤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着重强调了工伤保险要把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结合起来的思路,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任务和框架,影响深远。三是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建
设。2003年4月27日,总理签署了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进入法制化轨道。2010年10月28日,《社会保险法》正式颁布,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对工伤保险作出了专章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地位。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完善。至此,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三是我市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96年10月,我市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2005年8月设立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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