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船员工伤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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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营者》2017年第12期
        摘 要 船员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而劳务派遣船员由于受到复杂劳动关系的限制,其工伤损害赔偿常常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从劳务派遣船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入手,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船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伤保险责任的分担以及侵权行为责任的分担三方面进行讨论,希望能为劳务派遣船工的权利保障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 劳务派遣船员 工伤损害赔偿 责任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兴起,劳务派遣船员的数量不断增加,但是船员作为一种高风险职业,人身伤亡率一直居高不下,而《劳动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派遣单位与用
人单位需要对派遣劳动者发生的工伤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相关条款并未交代清楚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互相推诿,导致劳务派遣关系中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频频发生。
        二、劳务派遣船员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
        应船舶所有人(及用工单位)需求,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选拔、派遣至船舶工作的船员,即劳务派遣船员。
工伤索赔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知,劳务派遣船员与劳动派遣单位之间是正式的劳动关系,和用工单位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因此劳务派遣单位拥有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即在一般情况下,船员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办理等事物都是由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管理的,而用工单位只需支付劳务派遣单位的服务费用即可。三方的关系如图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