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案例参考范文
工伤索赔无门 社保先行支付
【案情简介】
不久前,安徽籍 90 后小伙小黄经某职业介绍所介绍,进入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一次,小黄开车送货时遭遇交通事故,致左小腿截肢,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小黄和肇事司机负同等责任。
小黄之伤经交通事故赔偿后,依法可申请工伤补偿。为此,小黄向用人单位物流公司要求工伤补偿,物流公司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补偿。之后,律师接受小黄委托,先提起了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申请,该案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获得胜诉,劳动关系得以确认。此后,小黄之伤被认定工伤,伤残鉴定为五级。律师据此再帮助小黄提起工伤补偿的仲裁申请,物流公司对伤残等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仍为五级伤残),最后仲裁裁决物流公司需支付小黄工伤补偿款共计 40 余万元,物流公司不服,又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仲裁裁决书,最终被驳回申请。之后,律师又帮助小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物流公司仅履行了12 万余元,之后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终结。
工伤索赔
正当小黄无望的时候,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申请先行支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一开始口头答复不能赔付,因为没有先例可以参考。经过律师的不懈努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采纳了律师意见。
【案例点评】
此案中,在律师多次解释和沟通下,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也高度重视,与其顾问律师及上级社保部门共同研究,最终采用相对公平的方案,即已经受偿的 12 万余元按比例扣减。2020 年 7 月 21 日,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核算完毕,三日后拨付了先行支付款 16 万余元,当事人小黄对此结果表示接受和满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
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