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理赔案例:员⼯⼯伤获赔后,能要求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险的赔
偿责任吗?
A6⼯作室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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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员⼯⼯伤,起诉公司劳动争议后获赔偿各项⼯伤损失。员⼯再次起诉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该主张能获得法院⽀持吗?请看以下案例!
来源 | 诉责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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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A建材⼚就员⼯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份
2017年4⽉27⽇,A建材⼚作为投保⼈、被保险⼈,向某⼈寿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份,保险期间1年,约定每⼈伤残费⽤赔偿限额30万元,五级伤残赔偿⽐例为45%。保单后附员⼯基本情况清单。
(⼆)保险期间内A建材⼚员⼯冯某因⼯受伤构成⼯伤
2018年4⽉7⽇15时左右,A建材⼚职⼯冯某在⼯作期间被机器绞伤后送医。
伤愈后经当地⼈⼒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伤决定书》,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伤;经劳动能⼒鉴定委员会鉴定,致残程度为五级。
(三)冯某诉A建材⼚劳动争议案件获赔偿款62万余元
2020年9⽉,冯某以A建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请求法院判决A建才⼚赔偿其因⼯伤造成的各项损失70万余元。
(四)冯某诉保险公司雇主责任险赔偿13.5万元被判决驳回起诉
2021年,冯某以保险公司为被告起诉⾄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其雇主责任保险项下的伤残赔偿⾦13.5万元。
1、⼀审判决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1、⼀审判决结果: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怠于请求保险⼈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但第三者直接要求保险⼈赔偿保险⾦的前提是被保险⼈对第三者仍负有赔偿责任。
本案中,A建材⼚对冯某受到的事故伤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效判决确定后,A建材⼚已履⾏了赔偿责任,故冯某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赔偿保险⾦⽆法律依据。
故判决:驳回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审判决后,冯某不服⼀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应否对冯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冯某并⽆经济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第⼀,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所雇佣的员⼯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业务有关的⼯作,⽽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种保险。
本案中,A建材⼚作为投保⼈和被保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包括冯某在内的雇主责任险,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
被保险⼈A建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保险合同⽆特殊约定的情形下,保险利益应归属于被保险⼈。
工伤索赔第⼆,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责任保险,⽽⾮⼈⾝保险。
责任保险适⽤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已经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仅需向被保险⼈给付保险⾦。
本案中,A建材⼚的赔偿责任经法院强制执⾏,已经履⾏,对冯某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在此情形下,冯某再主张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据。
第三,A建材⼚之所以购买案涉保险,是其为应对雇员将来可能发⽣意外时,减轻⾃⾝责任的⼀种⾏为。
考虑到社会实践中雇主责任险的投保⼈多为⼈员流动性⼤、⼯作场所不确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从平衡劳资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来看,雇主责任险主要功能是减轻或者免除企业的赔偿责任。
换⾔之,雇主责任险是⼀种代替责任险,即当集投保⼈、被保险⼈于⼀⾝的雇主因雇员发⽣⼈⾝损害的保险事故,在实际损失不超出保险限额时,由保险公司代替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免除雇主赔偿的责任。
冯某主张案涉保险是A建材⼚为员⼯等增加的福利,但A建材⼚并未作出上述意思表⽰,故对此主张,本院亦不予以⽀持。
第四,冯某还主张,⼯伤保险与雇主责任险分属不同种类的保险,即⼯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雇主责任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且雇主责任险不能替代⼯伤保险。
同时,冯某还认为,否定企业投保雇主责任险不是为劳动者增加福利,那么,必然会导致⽤⼈单位以
商业保险替代⼯伤保险状态的发⽣,从⽽使⼯伤社会保险受到威胁。
对此,法院认为,雇主责任险作为⼀种代替责任险,并⾮完全替代⼯伤保险的制度价值,⽽是仅在转移和分散雇主承担的赔偿风险上与⼯伤保险具有功能⼀致性,同时即使⽤⼈单位未替劳动者购买⼯伤保险,⽤⼈单位亦应承担《⼯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因此雇主责任险也不会导致⼯伤保险受到威胁。
冯某的上述主张均⽆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判决,维持⼀审判决结果,驳回了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点评:
关于⼯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关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较混乱。
有的法院⽀持员⼯受到⼯伤后,在单位已为员⼯缴纳⼯伤保险的前提下,既可从⼯伤保险基⾦获得赔偿,也可从单位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获得赔偿,也就是可获得双份赔偿;
也有的法院不认可上述观点,认为员⼯受到⼯伤后,单位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是确定,也就是只能拿到⼀份赔偿,拿到⼯伤保险的赔偿,如果损失已经完全得到了弥补,就不应该再拿到雇主责任保险的赔偿⾦了。
本案例即是此种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例法院的观点⾮常有道理。尤其在⽬前经济形势低迷的背景下。试分析如下:
(⼀)根据规定,单位原则上应为劳动者缴纳⼯伤保险,造成⼯伤由⼯伤保险基⾦进⾏赔偿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在第三条就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伤保险统筹的⽤⼈单位的劳动者,因⼯伤事故遭受⼈⾝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民法院起诉请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伤的情形应按⼯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
但实践中,有很多员⼯不符合缴纳⼯伤保险的条件,或者单位出于特殊原因没有为员⼯缴纳⼯伤保险,但员⼯发⽣⼯伤造成损失,仍然需要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如,有的劳动者属于退休返聘、实习的学⽣或者⼈员流动性⽐较⼤的单位来不及为员⼯缴纳⼯伤保险等等各种情况。
那么这种情况单位如何规避对员⼯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就是⼀个很好的规避及转嫁风险的⽅式。
(⼆)雇主责任险承保的是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
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就规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的⼯作⼈员在⼯作时间和⼯作场所内,因⼯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及应当认定为⼯伤的其他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雇主责任险系雇主对雇员赔偿责任的代替险,被保险⼈是单位⽽⾮雇员
单位投保雇主责任险,是为了覆盖⽆法从⼯伤保险基⾦获得赔偿⽽⾃⾝⼜需要向员⼯进⾏⼯伤赔偿的风险。也就是⽆法在⼯伤保险条例项下进⾏风险覆盖的时候,单位向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就是⼀种兜底的风险转嫁⽅式。
本案中,不清楚A建材⼚是否为员⼯缴纳了⼯伤保险,根据案情推测,应该没有缴纳,⽽是通过投保雇主责任保险进⾏了风险规避。
(四)雇主责任险是财产险适⽤损失补偿原则
(四)雇主责任险是财产险适⽤损失补偿原则
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为财产险的⼀种,责任保险的赔偿原则为损失补偿。财产险不同于⼈⾝险的定额给付的原则。⽽⼈⾝保险适⽤定额给付原则,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形出现时,保险公司即应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付保险⾦。
有的雇主责任险的条款中,⼀般会有赔差额的约定,也就是会约定,如果发⽣保险事故时,雇员的损失,有其他保障的保险包括⼯伤保险存在并能够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其中未得到赔偿的差额部分。这也就是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
(五)员⼯可起诉保险公司承担雇主责任保险的情形
员⼯虽⾮雇主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但是如果员⼯⼯伤造成损失,单位⼜没有为员⼯缴纳⼯伤保险的情形下,如果单位不积极主动向保险公司进⾏理赔,员⼯能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进⾏索赔吗?
也就是说,如果本案的冯某没有从A建材⼚拿到⼯伤的赔偿款,可直接起诉保险公司索赔吗?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是,我国《保险法》第65条规定,
保险⼈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的请求,保险⼈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被保险⼈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请求赔偿保险⾦。 
所以,如果本案A建材⼚没有向冯某赔偿,冯某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进⾏索赔。现在冯某已经拿到了A建材⼚的赔偿款,冯某就不能再起诉保险公司了,⽽只有A建材⼚才有权向保险公司进⾏理赔。
(六)如果A建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保险,冯某能起诉保险公司赔偿吗?
如果本案A建材⼚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是团体意外保险,因团体意外保险的被保险⼈为员⼯,⾮A建材⼚,⽽且意外保险属于⼈⾝险,适⽤定额给付原则,就可以认为是A建材⼚给员⼯的福利,即使冯某获得了⼯伤赔偿,仍然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团意险赔偿⾦。
三、结语:
雇主责任保险为责任保险,属于⼯伤保险的补充或替代,适⽤损失补偿原则,⼀起⼯伤事故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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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魏然
保险理赔第⼀⾃媒体
【A6⼯作室】创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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