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大家知道创业板的发行股票和上市条件是什么吗今天小编整理了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目前,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
    根据2023年8月22日获得国务院批准的《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的相关规定,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的条件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主板(包括中小板),其主要的条件如下:
    1、发行人须是具有高科技技术含量,并且具有发展前景的成长性企业;
    2、发行人必须是已经改制设立或者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且合法存续;
    3、发行人必须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4、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最近一年内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发行人须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收入应当占其总收入的50%以上;
    6、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文件无虚假记载;
    7、发行人须满足下述两类财务指标之一: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两千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三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比上一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一千五百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五十;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二、创业板股票上市的条件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概括而言,创业板对于股票上市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经证监会核准并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上市条件    上述上市条件是立法上要求的基本条件,实际的上市条件应当会高于上述条件。除上述条件外,立法上仍规定了一些其他方面的条件,这些方面包括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公司治理、成长性与创新性要求、募集资金的使用等方面。
    证监会的管理层在近日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已经制定完毕,并在适当时候发布征求意见稿,以便最终定稿。由于《创业板发行上市管理办法》(草案)是经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批准的,因此,最终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上不会有太多的偏差,但可能有一定的提高。
   
   
    创业板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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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第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第三条 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第四条 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第五条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股票发行上市不仅要符合前述规定,还应该履行一定的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规则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与设立: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保荐机构(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改制重组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取消了省级人民政府审批这一环节。
    (2)尽职调查与辅导: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上市公司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
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并需通过当地证监局对辅导情况的验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4)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如果在创业板上市则无须经过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的环节,只就发行人发行股票事宜与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沟通情况即可),并向保荐机构反馈审核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反馈的审核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回复审核意见后即进行申请文件预披露,最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5)路演、询价与定价:发行申请经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中国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发行前,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板上市企业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等信息,并将招股说明书等有关文件全文一并刊登于证监会
指定的网站上;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上全文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等有关文件,并同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主承销商(证券公司)与发行人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与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上市后由保荐机构按规定负责持续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