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余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9.21
【字 号】余府发[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余府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6〕4号)精神,抢抓发展机遇,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上市融资,助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企业上市重要性的认识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和企业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加快企业上市融资,对于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决战工业1500亿,加快我市新型工业主导型城市和赣西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实现人口小市向经济强市跨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企业走向国外、利用国际资本的机遇
增多。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国内上市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操作更加规范,上市周期缩短,股票发行速度明显加快。因此,当前是企业充分利用国内外资本市场,实现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大好时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上市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作用,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积极做好推进企业上市各项工作,加快培育发展优强企业、优势产业,努力促进经济结构的不断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工作目标:通过政府推动与政策扶持,大力促进企业股份制改造,使我市拟上市公司的优质后备资源不断丰富,拟上市公司队伍不断壮大。从2007年起到2010年,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要求,筛选20家左右的骨干企业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争取到2008年实现新钢公司、江锂新材料有限公司、赣锋锂业等三家企业在境内外分别上市,通过三年努力,使我市上市公司达到10家以上,上市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大力培育企业上市后备队伍
  1、引导企业分层分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与上市标准对接,加快拟上市企业股份制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导产业突出、资产规模较大、盈利水平较高、竞争力较强、具有发展潜力、尚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通过新设、改组、转制、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尽快组建拟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主业突出的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战略投资合作伙伴,将优质资产做大做强,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尽快达到上市条件;对目前暂不具备改制为拟上市公司条件,但产品科技含量高或在同行中所占份额较大,成长性较强的企业,要作为上市资源进行重点培植,鼓励并支持其新上项目,迅速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上市融资,或通过与上市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间接上市融资。
  2、建立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围绕“四大”支柱以及重点工业企业、农业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经济板块,不拘一格,将有上市意愿、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利润水平较高、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纳入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3、积极推进企业多渠道上市。采取“三管齐下”,努力形成内外并举、共同推进的局面。一是积极主攻国内A股市场。对规模大、主业突出、业绩优良的行业龙头企业,争取在主板市场上市,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企业争取在中小板上市。二是积极争取上市。对形象好、影响大、产品开拓能力强的企业争取在上市。三是积极寻求买壳上市。对实力雄厚、资金充裕、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争取买壳上市。
  四、促进企业上市的激励政策
  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降低上市成本,在落实好上级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对我市企业上市实行激励政策。
  1、拟上市公司在进行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转让、财产登记、过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契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规定予以免征,其他过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企业用水权、用电权及其无形资产无偿给予过户,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公司上市条件
  2、拟上市公司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国土资源局应予以大力支持与配合。
  3、企业在改制为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前,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减免税、财政贴息贷款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企业改制和上市前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并按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4、拟上市公司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从与合格的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3年内(不足3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一律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企业上市后,该企业上缴地方税收增幅超过同级地方财政可用收入增幅部分,第一年按全额、第二年按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6、拟上市公司在本市范围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土地使用,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7、市财政每年安排的技改或专项贴息资金和科技三项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条件并已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企业,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公司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创新优势
企业,申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8、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发生的补缴税收,按税收政策规定办理,其地方财政可支配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对拟上市企业上市前期费用不足的,政府给予积极支持,企业可根据上市工作实际情况和需要,向同级财政申请先行借垫,待企业上市成功后一次性归还。
  9、市政府对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奖励,在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并受理后,凭受理回执(或可作凭证的其他文本)奖给50万元,挂牌上市后再奖励50万元,用于奖励企业上市有功人员。
  10、企业上市前的股资注入和企业上市后的融资金额可视同引进外资计入当年招商引资任务,按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
  11、为确保全市企业上市工作顺利开展,市里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每年年初在市基本建设基础资金中列支,由市发改委管理。主要用于调查摸底,组织业务培训,邀请有关专家指导、授课、讲座以及宣传等事项。
  12、凡被列入上市资源库的重点企业享受拟上市公司的政策扶持,但要向同级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经确认后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优惠政策。
  五、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企业上市工作协调指导小组。组长:何萍高(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绪先(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XXX(市发改委主任);成员:黄成莲(市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晓云(市经贸委副主任)、高剑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熊焰(市国资委副主任)、李启文(市建设局纪委书记)、钟兆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黄小基(市外经贸局副局长)、黄高平(市招商局副调研员)、徐丽萍(市国税局副局长)、徐皎(市地税局副局长)、龙志勤(市工商局副局长)、黎(市环保局副局长)、黎理(市科技局副局长)、郭团生(市中小企业局副局长)、傅水珠(分宜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周俊华(渝水区政府常务副区长)、胡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晏小明(仙女湖区委副书记)、邓浩(仰天岗管委会副主任)。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XXX兼办公室主任。指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做好企业改制上市的统筹规划和指导、服务工作,加强与上级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的
联系沟通,组织改制上市企业业务培训等事宜。县(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企业上市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指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全力支持企业上市工作,创造企业上市的良好社会氛围和政策环境,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