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司上市条件【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2.03
【字 号】榕政办[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市后备企业认定条件和程序的通知
(榕政办〔2008〕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鼓励具有上市条件的企业加快上市步伐,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意见》(榕政综〔2007〕281号)精神,经研究,制定我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条件
  列入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原则上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内资企业经营的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目录;外资企业经营的产业项目,要符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目录。
  2、扣除非正常损益后,企业税后利润近两年累计达1500万元,近一年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认定的拥有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的企业、
国家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后利润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近一年累计达500万元以上。
  3、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并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
  二、关于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程序
  1、由企业自愿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发改局申报。
  2、县(市)区发改局初审后报各县(市)区政府审核。
  3、各县(市)区政府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上市办)认定。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