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股票上市的管理活动,维护交易所正常股票交易秩序,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和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所进行上市申请、股票发行、上市交易和退市等活动的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有关方面。
    第三条 在处理股票上市的有关事项应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交易所应当保障和完善股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公司的信息,投资风险自负。
    第五条 交易所应当监督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市场风险防范,防范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和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股票上市申请
    第七条 公司在符合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上市。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编制符合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提交给交易所。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和材料。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依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法律法规合规状况等情况,及时处理上市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股票上市被交易所驳回的,申请公司可以申请复审,但每次复审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二条 公司已经被交易所驳回上市申请两次,两年内不得再次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第三章 股票发行
    第十三条 股票发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尊重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四条 股票发行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严格控制信息披露时间和方式。
    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当对股票发行进行审查,保证发行价格的公正、合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认真履行发行后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上市条件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股票发行后及上市交易期间的资金使用合法、合规。对不当使用资金,交易所有权要求公司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上市交易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公告和报告等义务。
    第二十条 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及时处理上市公司的违规信息披露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监管,及时发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对违反规定的上市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第五章 退市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退市信息披露、公告和报告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的退市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并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可以申请自愿退市,但应当按照规定履行退市信息披露、公告和报告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应当按照规定对自愿退市的上市公司实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对满足退市条件的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实施退市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有关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