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宋丰意,*,1992年6月12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爱国,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谭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山嘴子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吴小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来,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宇彤,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丰意与被告北京宝泽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泽行公司)、被告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宝马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丰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爱国,被告宝泽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娥、宋小勇,被告华晨宝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宇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丰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176657元、车辆购置税15633.36元、代办上牌费3000元、贷款利息1021.28元、保险费7619.92元、支付赔偿款529971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8日,原告与被告宝泽行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购买宝马120i领先运动型轿车一辆,发动机号:4739E707,车架号为:LBV2W3104KMN66677,价格176657元。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购车款。被告宝泽行公司于2019年10月13日完成交付车辆。原告收到该车辆后,一直存在前北京新车上牌流程
风挡玻璃模糊不清的情况,摸起来有磨砂质感。2019年10月27日,原告前往被告宝泽行公司4S店进行玻璃贴膜,但贴膜后的玻璃依旧没有改善。2019年11月5日,原告在洗车店洗车时,请求洗车师傅帮忙处理玻璃模糊问题,洗车师傅告知磨砂质感可能是喷漆时飞溅出的油漆,并且怀疑驾驶位车顶有二次喷漆迹象。2019年11月6日,原告用漆膜仪测得车门等正常区域油漆厚度为110um-120um左右,驾驶位车顶油漆厚度均超过700um以上,最大值为1164um。当天下午前往被告宝泽行公司4S店,店内喷漆钣金主管证实确实有喷漆痕迹。该车辆从购买至今一直由原告使用,没有任何维修和刮蹭,无保险公司出险记录,且安装智驾盒子(能够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里程和油耗)有行车定位详情。原告认为,宝马品牌是轿车行业的优秀品牌,一部全新车辆的车身油漆厚度不应当相差如此巨大,更不应该留有疑似二次或者多次喷漆的痕迹,该车辆究竟是生产质量的瑕疵还是根本就不是一部新车,原告不得而知。被告宝泽行公司并未告知原告相关事实,显然是对原告的欺诈行为。而且原告与被告宝泽行公司进行沟通时,被告宝泽行公司以其店中无维修记录为由拒绝赔偿。另,被告华晨宝马公司作为该车的生产厂家应当就此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宝泽行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被告向原告出售的就是
一辆新车,被告并没有向原告隐瞒涉案车辆的相关事实情况,原告怀疑涉案车辆存在二次或者多次喷漆没有相关根据,原告所称被告店内喷漆钣金主管证实确实有喷漆痕迹并非真实陈述,因为是否二次喷漆仅靠肉眼是无法辩别的,店内主管也不会随意进行误导的,需要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才能确定,原告不能仅靠猜测及自行测量车漆的厚度便认定车辆系二次喷漆或有多次喷漆起诉要求赔偿。第二,涉案车辆已经向原告进行了交付,交付后也一直由原告保管使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给原告,车辆的毁损及灭失由原告承担,现原告仅提供行驶记录证明车辆使用情况,无法证明车辆没有进行过维修情况,如果原告认为车辆有过二次喷漆或多次喷漆,应当申请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鉴定出车辆是否有过二次喷漆或多次喷漆状况,且二次喷漆或多次喷漆时间发生在车辆交付前,才有证据证明车辆在向其交付前有过维修情况,方可主张赔偿。第三,涉案车辆到底涉及的是什么状况,被告至今没有弄清楚,整个过程仅有被告售后见过一次涉案车辆,当时并没有觉得车辆有异样,在原告要求店里进行赔偿时,店里也仅听原告所述车辆有过二次喷漆或多次喷漆等一面之词,当店里主管要求原告将车开至店里,检查车辆状况及拍照固定现状时,原告予以拒绝,至今被告仍不了解车辆的真实状况。第四,被告经过自查,车辆在销售前从没有发生过维修事宜,并将这一情况与原告沟通时,
原告又怀疑车辆在卸车的过程中,进行碰撞后员工私自在外面进行过处理,对于原告的这一怀疑情况,被告也肯定的告知不可能会发生。综上所述,原告仅依据自测车漆的厚度及猜测车辆有过维修情况便要求赔偿没有证据据以支持,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在向其销售车辆的过程中有欺诈行为存在,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华晨宝马公司辩称,被告华晨宝马公司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是适格被告。原告是从宝泽行公司购买的车辆。涉案车辆是合格产品,不存在瑕疵问题,具备出厂合格证,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原告仅凭主观猜测提起本案诉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鉴定意见书,检验结果分析认为在对车顶漆膜检验过程中,鉴定人员发现在车顶现有漆膜下面有车辆整形修复用的钣金灰,钣金灰下层还有蓝漆膜层,正常修补不会产生两层蓝漆膜,一般生产厂家在出厂检验时,如果存在漆膜质量问题,也会先进行脱漆处理然后再进行重新喷漆,不会出现两层漆膜的现象,故鉴定结论为非原厂漆。本案是合同纠纷,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故其主张的费用缺乏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8日,宋丰意与宝泽行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宋丰意向宝泽行公司购买宝马车辆一辆(生产商为华晨宝马公司),车型名称:宝马1系-2019款120i领先型M运动套装,车身颜:埃斯托蓝,定制配置:494-2700,商品包括:保养代金券、贴膜深、镀膜、宝马全系脚垫,价格合计176657元,预付款10000元,买方委托卖方提供代办上牌服务,费用3000元,付款方式为全款等。同日,双方签署《车辆交付验收单》,确认宝泽行公司已向宋丰意交付车架号为LBV2W3104KMN66677的车辆(以下简称案涉车辆)以及随车文件、随车工具等,双方确认车辆外观清洁,车身表面完好无损等。宋丰意为购买案涉车辆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马金融公司)签订《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宋丰意向宝马金融公司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1.88%/年,每月还款金额为8418.44元等。
同日,宝泽行公司向宋丰意开具了金额为176657元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19年10月10日,宋丰意为案涉车辆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及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支付保险费6536.59元、133.33元,保险期间自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10月10日。
2019年10月13日,宝泽行公司向宋丰意交付了案涉车辆。
2019年10月18日,宋丰意为案涉车辆交纳车辆购置税15633.36元。
2019年11月6日,宋丰意发现该车有二次喷漆情况。其后宋丰意与宝泽行公司多次商谈解决事宜,期间该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出于对老客户关怀可向宋丰意支付一定数额补偿。
宋丰意主张宝泽行公司向其提供的系非原厂漆、经维修重复喷漆的车辆、宝泽行公司明知车辆存在瑕疵并负有告知其车辆真实情况的法定义务而未告知构成欺诈,华晨宝马公司作为生产厂家应承担连带责任,故来院起诉。
以上事实,有宋丰意提交的汽车买卖合同、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票、保险服务费发票、商业保险及交强险保单、抵押贷款合同、移交检查服务单、照片、视频、行驶记录、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宝泽行公司提交的车辆交付验收单、车辆查询情况、新车图片、乘用车买卖合同备忘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车辆流程单、喷漆工艺标准说明等,华晨宝马公司提交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