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国家发改委⼤⼒推进建筑固废、尾矿制备砂⽯⾻料(含资⾦和政策⽀持⽂
件)
⽇前,国家发展改⾰委、科技部、⼯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然资源部、⽣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四五”⼤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提出:推动采矿废⽯制备砂⽯⾻料,⿎励建筑垃圾再⽣⾻料及制品在建筑⼯程和道路⼯程中的应⽤。到2025年,建设50个⼤宗固废综合利⽤⽰范基地,⽰范基地⼤宗固废综合利⽤率达到75%以上。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和《关于“⼗四五”⼤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的指导意见》, 2021年5⽉30⽇,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范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委作为汇总申报单位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砂⽯企业应积极申报。
近⽇,国家发改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在⽀持资源综合利⽤项⽬中,尾矿(共伴⽣矿)、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项⽬建设成为重点,资⾦⽀持标准为按不超过项⽬总投资的15%控制。
当前,建筑固废制备的再⽣⾻料和尾矿制备的机制砂⽯已成为砂⽯料的重要来源。2019年11⽉⼯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家⼗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机制砂⽯⾏业⾼质量发展的若⼲意见》和2020年3⽉国家发改委等⼗五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砂⽯⾏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持建筑固废、尾矿综合利⽤制备砂⽯⾻料。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范的通知》,将为建筑固废、尾矿综合利⽤制备砂⽯⾻料的企业提供重要的政策⽀撑。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
关于开展⼤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范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1〕438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
为贯彻落实《中华⼈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标纲要》和《关于“⼗四五”⼤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的指导意见》,进⼀步提升⼤宗固体废弃物(以下简称“⼤宗固废”)综合利⽤⽔平,推动资源综合利⽤产业节能降碳,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拟开展⼤宗固废综合利⽤⽰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标和任务
(⼀)主要⽬标。
到2025年,建设50个⼤宗固废综合利⽤⽰范基地(以下简称“⽰范基地”),⽰范基地⼤宗固废综合利⽤率达到75%以上,对区域降碳⽀撑能⼒显著增强;培育50家综合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范引领⾏动,形成较强的创新引领、产业带动和降碳⽰范效应。
(⼆)重点任务。
1.产业布局集聚化。⽰范基地要综合施策,进⼀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散乱污”企业整治⼒度,推动相关产业向基地集聚,发挥基地的产业集聚和链接效应。⿎励⾻⼲企业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措施,扩⼤经营规模,提升市场竞争⼒,提⾼产业集中度。
2.利⽤⽅式低碳化。⽰范基地要着⼒推动区域内传统产业绿⾊转型。⿎励企业优化⽣产⼯艺流程,选⽤⾼效节能设备,减少资源能源投⼊,发挥⼤宗固废综合利⽤对天然矿产资源的替代和对降碳的协同增效作⽤。
3.技术装备先进化。⽰范基地和⾻⼲企业要落实新发展理念,强化科技⽀撑,主动对标先进标准,选⽤先进技术装备,提⾼市场竞争⼒。⿎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协同创新,建⽴多形式的创新联合体,推动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和产业化应⽤。
4.模式机制创新化。⿎励⽰范基地和⾻⼲企业创新⼤宗固废综合利⽤模式,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宗固废处置利⽤与⽣产挂钩等新机制,推动⼤宗固废跨区域、多产业、多品种协同利⽤,形成可复制、可推⼴的⼤宗固废综合利⽤典型⽰范。
5.运营管理规范化。⽰范基地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措施,建⽴⼤宗固废综合利⽤台账,强化⼤宗固
废源头减量、过程清洁⽣产、末端处置利⽤的全过程管理。⾻⼲企业要加快建⽴完善⼤宗固废综合利⽤的相关标准规范,提⾼⽣产运营规范化⽔平。
⼆、组织⽅式
(⼀)推荐范围和条件。
1.推荐范围。
⽰范基地主要以煤矸⽯、粉煤灰、尾矿(共伴⽣矿)、冶炼渣、⼯业副产⽯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宗固废综合利⽤为主。基地建设以地⽅⾃主实施为主要建设⽅式,原则上不新增建设⽤地。
⾻⼲企业主要以具备较强技术研发能⼒、在⼤宗固废综合利⽤技术和模式中有重⼤创新突破、有较强的⾏业和区域影响⼒的企业为主。
2.推荐条件。
拟推荐的⽰范基地,应满⾜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2)符合相关产业、⼟地、区域和城市规划;
(3)已制定⼤宗固废综合利⽤相关规划或实施⽅案;
(4)建设运营主体明确,⼤宗固废综合利⽤率超过65%;
(5)具有不少于5家⼤宗固废综合利⽤企业,⼯艺技术和装备先进,已形成上下游协作配套的综合利⽤产业体系;
(6)近3年未发⽣重⼤环保、安全事故。
拟推荐的⾻⼲企业,应满⾜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以⼤宗固废综合利⽤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综合利⽤产值占企业总产值60%以上,综合利⽤总产值不低
(1)原则上应以⼤宗固废综合利⽤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年综合利⽤产值占企业总产值60%以上,综合利⽤总产值不低于1亿元,具有较强的⽰范、引领作⽤;
(2)企业在⼤宗固废综合利⽤细分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和成长性,掌握关键核⼼技术;
(3)企业现有产品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录(2019年本)》;
(4)企业近3年经济效益较好,信⽤记录良好;
(5)企业近3年来未发⽣重⼤安全、环保事故。
已列⼊2019年国家发展改⾰委、⼯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基地和⼯业资源综合利⽤基地不再推荐。
(⼆)⼯作程序。
1.编制⽅案。⽰范基地和⾻⼲企业应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需要,按照实施⽅案编制⼤纲(见附件)要求,编制3年建设实施⽅案,制定相应保障措施。
2.组织推荐。省级发展改⾰委作为汇总申报单位,要对备选⽰范基地和⾻⼲企业履⾏必要审核程序,提出审核意见,择优推荐。各省级发展改⾰委于2021年8⽉20⽇前,将推荐材料包括:省级推荐⽂件、⽰范基地或⾻⼲企业建设实施⽅案和证明材料(⼀式两份,并附电⼦版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委。各省级发展改⾰委应当对推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3.评审确认。国家发展改⾰委将对各地报送的⽰范基地和⾻⼲企业实施⽅案组织评审并公⽰确认。根据评审和公⽰结果,国家发展改⾰委发布⽰范基地和⾻⼲企业名单。
(三)中后期监管。
省级发展改⾰委应对⽰范基地建设和⾻⼲企业培育情况加强指导和管理。建设期满后,省级发展改⾰委要及时组织评估验收,明确验收结果,并将评估验收情况、建设经验和建设成效报送国家发展改⾰委。国家发展改⾰委将对⽰范基地和⾻⼲企业建设情况进⾏抽查,对于⼯作进度滞后、建设成效较差的,将视情况采取督促整改、通报批评等措施,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将及时调整退出。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范基地和⾻⼲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度重视,统筹解决⽰范建设中遇到的项⽬审批、配套政策等问题,确保⽰范建设⼯作稳妥有序推进。
(⼆)强化政策⽀持。国家发展改⾰委将利⽤现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撑项⽬予以⽀持。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资源综合利⽤增值税、所得税、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加⼤对重点建设项⽬的保障⼒度。⿎励探索⼤宗固废综合利⽤长效机制。
(三)加强经验推⼴。各地要加强对⽰范基地和⾻⼲企业建设情况的跟踪,及时总结形成有推⼴价值的典型经验模式,加⼤宣传和推⼴⼒度,切实发挥⽰范基地和⾻⼲企业的⽰范引领作⽤。
1.⼤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范基地实施⽅案编制⼤纲
2.⼤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企业实施⽅案编制⼤纲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
2021年5⽉30⽇
⽂ | 王焱 · 审核 | 张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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