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卷  第3期2018年3月
Vol.6, No.3March  2018
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建议
周立波
(四川良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 成都 610000)
0  引言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招标投标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内容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同时,2018年1月19日,国家发展改
·争  鸣·
收稿日期:2018-02-09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招标投标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法律,是整个招标投标领域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补充,也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招标投标法》自诞生以来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及推动建设市场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在当前的新技术及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
关键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新形势;完善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8)03-0022-04
革委组织召开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会议,正式启动《招标投标法》修订工作。按照时间安排,年内将争取形成修订草案上报国务院。在此之际,就《招标投标法》的修改提出一些建议。
1  《招标投标法》发挥的重要作用
Suggestions on modification of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ZHOU Li-bo
(Sichuan liangyou construction consulting co., LTD., chengdu, sichuan 610000)
Abstract : The tender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endering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00 Tendering is very important i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legal system of a law is the basic law in the field of bidding and tendering The tender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mplementation regulations as a supplement to the tendering, and effective as of February 1 2012 tendering Since the birth of the specification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construction market has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But as tender and bid activities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popular, and new techniques in the current new situation,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o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work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In this case, the revised for tendering and perfect is imminent.
Key words : Bidding and tendering method; Regulation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endering and tendering laws; The new situation; per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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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招标投标活动以法律为保障,实行规范化运作,有力地推动了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运用。同时,也吸引了非强制招标范围的一些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它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大大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水平,使招标投标方式的优越性在法律的保障下更明显地显示出来。因为,按照法定的规则进行招标投标,它能保证众多的市场主体有机会进入招标项目的竞争行列,并在竞争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公平竞争的目的。 
3)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正在进行各项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提高经济效益,防止腐败现象,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规范的招标投标正是适应这种需要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制度。
4)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有利的法律环境。招标投标制度是一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制度,这种制度必须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才更能有效地实施,更具权威性,更能规范地运用这种竞争性很强的交易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法的制定是完善市场机制、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或者说是为法律与经济的结合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5)《实施条例》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补充,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制定,主要从五个方面作了相应规定。一是细化标准。《实施条例》细化了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列举了近80种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为有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了明确依据。二是严格程序。规定了资格预审程序、两阶段招标程序、评标程序,以及异议、投诉处理程序,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提高评标行为的客观公正性,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三是加强监督。加强当事人相互之间的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加强行政监督。四是强化责任。对上位法只有规范性要求而无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以及实践
中新出现的违法行为,补充规定了法律责任,有利于解决责任约束不到位问题。五是制度创新。主要包括行政监管、交易场所统一、标准招标文件、综合评标专家库,电子招投标、信用制度等方面。
《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的实行,对于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以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等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  《招标投标法》修改的必要性及建议
随着招标投标活动日趋普及,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当前的新技术及新形势下,社会各界对招标投标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招标投标法》中一些不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矛盾和问题也开始显现。在此情况下,对于《招标投标法》的修订和完善已经迫在眉睫。要做好《招标投标法》的修法工作,要重点把握坚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立足我国国情相结合三项原则。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所列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据的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在2000年4月4日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由于设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是依据当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上述情况已发生了变化,《规定》设置的强制招标范围、标准限额显得过宽、
过低,在有些情况下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负担。当前,招投标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在建筑行业利润水平普遍较低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规定》加以修改。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进行《规定》的修订工作。
建议:精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具体范围,下放给招标人更多自主权,同时提高依法必须进行
周立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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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标 与 投 标
招标项目规模标准,减轻市场主体的负担。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周立波
《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中此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的互相矛盾。一方面,招标人可以组织但不得单独和部分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另一方面,招标人又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是,只要是招标人组织了踏勘现场的情况,就已经创造出了潜在投标人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的机会场所,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就成为了“公开的秘密”。
目前,全国都在推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招投标系统,就是为了创造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来进行招投标工作。在开标前,由于电子招投标系统的应用,潜在投标人的具体信息都应该是严格保密的,但在加入踏勘现场的环节后,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都在踏勘现场过程中被公开了。那么,我们前期对于潜在投标人信息的保密工作就显得毫无意义了,从而对于整个项目的公开、公平、公正性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所以,目前大多数项目为了规避以上风险,暂时都采取了不组织踏勘项目现场的做法。
建议:此部分法律条款需要进行重新优化,采取更加合理的方式操作,既能切实防范以上风险,又能让真正需要踏勘现场的项目也可以正常顺利地进行。
3)《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都对投标人具体串通情形进行了界定。
无论是《招标投标法》还是《实施条例》都对投标人串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近年来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各地都推行了网上招标投标的全流程工作,出现了很多新型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而这些新型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并没有被更新到现行法律条款中去。
建议:将电子招投标等新技术应用中可能会出现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纳入其中,如:
(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制作电脑的Mac地址是否一致;
(2)投标人网上报名、上传或者下载文件IP(或IP段)是否相同;
(3)对投标报价及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雷同性分析,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大量一致等。
4)《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以上条款中提到的低于成本的报价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于没有对低于成本报价概念的明确界定,全国各地的理解也不一样,由此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出的细则也不尽相同。这样,造成了目前大多数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于低于成本的理解也只能基于对具体招标文件中的不同规定,而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同就导致了低于成本的具体标准不同,评标也就缺乏了科学合理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对具体投标人低于成本报价的判定就显得比较随意,人为主观因素往往会影响整个项目的评标结果。
建议:明确统一的界定“低于成本报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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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清晰的尺度标准,让评标工作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5)《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此条款目前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方面,它对于中标人的确定有了一个明确的依据,但在另一方面,这
也给招标人加大了合理科学地制定评价标准及办法的难度。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招标投标法》要求的中标人是最大限度满足综合评价标准的,但招标文件的评价标准往往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以往类似项目经验总结再结合具体项目特点进行综合设置的,评标委员会也是依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标准及方法来进行评审。这就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了很高的综合能力及技术设置要求。如果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由于经验、技术能力不足等原因造成具体项目的评价标准本身就不合理,或者是缺乏具体量化因素时,评标委员会的主观判断将会对整个评标结果起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影响整个项目的招标结果。第二,国家目前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及规模都在进行新的调整,国家持续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是为了提高效率,把该放的权力直接放给市场和社会。在实际工作中,评标委员会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都是通过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层层审核,实际上都具备了实施项目的能力,但是《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使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只能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所以,目前就出现了很多项目的中标人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不能达到招标人要求而导致整个项目实施失败的案例,招标人由于没有选择的权利,对于此类问题也只能束手无策,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
建议: 重新优化《实施条例》 第五十五条,把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还给招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在推荐的1-3名中标候选人中自行确定中标人。
3  结语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诞生以来,对于依法完善招标采购制度,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提高公共资金采购效率,保证采购标的性能质量,统一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惩防腐败行为的力度等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相信,随着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逐渐成熟,经过不断补充和完善的 《招标投标法》也必将在未来继续发挥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法律出版社, 20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2-6
周立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