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证券法,减少的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
1. 证券公司设立申请:原来需要向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设立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设立证券公司。新证券法取消了设立申请的审批程序,改为备案制,即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设立证券公司。
2. 证券公司变更事项的审批:原来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变更事项的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变更。新证券法取消了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改为备案制,即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变更事项。
3. 证券公司增资扩股的审批:原来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增资扩股的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增资扩股。新证券法取消了增资扩股的审批程序,改为备案制,即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进行增资扩股。
4. 证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原来需要向证监会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的申请,并经过审批后才能进行合并、分立、解散。新证券法取消了合并、分立、解散的审批程序,改
为备案制,即只需向证监会备案即可进行合并、分立、解散。
5. 其他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事项:根据新证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除了上述几个方面,其他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事项也会减少。具体减少的审批事项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来确定。增资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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