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益法下,当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原投资企业未按原有股权份额相应增资,从⽽导致投资企业在联营或合营企业中的权益份额下降,投资企业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的份额与其原长期股权投资账⾯价值会产⽣差异。对该部分差异如何处理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属于股东之间的交易,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例相应增加投资所造成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净资产份额与原应享有份额的差额应当计⼊资本公积;
也有的认为,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投资企业未按原持股⽐例相应增加投资⽽造成持股⽐例下降,是投资企业处置部分股权的⾏为,应当按照处置股权的⽅法进⾏处理。
即,按照减少的持股⽐例计算的处置部分的账⾯价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新的持股⽐例和增加的资本部分计算增加的⾦额增加长期股权投资,两者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或者,按照新的持股⽐例计算的应享有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后净资产份额与处置部分股权后长期股权投资账⾯应有余额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损益。从投资企业⾓度看,因联营或合营企业增资扩股⽽投资企业未按原有持股⽐例增资⽽导致的股权⽐例下降且仍具有重⼤影响或共同控制能⼒的,通常表明投资企业出售部分股权,应按照与投资企业直接出售部分股权相同的⽅法进⾏处理。
增资扩股 【例】甲公司持有⼄公司40%的股份并对其具有重⼤影响。20×7年1⽉1⽇,甲公司对⼄公司投资的账⾯价值为1 300万元,其中,投资成本为900万元(其中,商誉为100万元),损益调整为400万元。⼄公
司拟吸收新的股东,并增资1 000万股,每股发⾏价格为4元(不考虑相关税费)。假定甲公司未按原持股⽐例相应增加对⼄公司的投资,则⼄公司增资扩股后,甲公司持股⽐例下降为20%但仍对⼄公司具有重⼤影响。按原甲公司投资时⼄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持续计算⾄20×7年1⽉1⽇⽌的相关净资产构成见表1。
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由于甲公司放弃对⼄公司的追加投资,⽽造成持有⼄公司的股权⽐例下降为20%,在权益法下需要重新计算长期股权投资的账⾯价值如下:
增资后甲公司应享有⼄公司净资产份额 1 400万元(7 000×20%);
增资后甲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应有的余额 1 450万元(7 000×20%+100×20%/40%);
其中:成本(不含商誉)1 200万元[(2 000+4 000)×20%] ;
损益调整 200万元(1 000×20%);
商誉 50万元(100×1/2);
减:原长期股权投资账⾯余额 1 300万元。
应确认的投资收益150万元会计分录为(单位: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12 500 000
——⼄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9 000 000
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4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或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成本) 3 5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损益调整) 2 000 000
投资收益 1 5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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