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运作实践及问题探析
2012年7月16日 来源:《产权导刊》
邵健、黄磊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与项目操作实践,对增资扩股项目运作进行深入分析,并对实务操作中资本溢价如何处理、引进多家投资方是否要求同股同价等业界争议的热点提出看法。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在产权交易平台日趋完善下,众多国有企业相继借助产权市场的融资平台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实施企业改制。一方面通过产权市场的市场化运作择优选择投资者,进一步规范了企业改制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产权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助力股权升值,缓解企业资金压力,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1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概念及产权交易机构可操作的业务范围
增资扩股是指企业通过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等方式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资本金的行为。《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均纳入公开发行的范畴,并明令禁止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发布信息方式实施增资扩股行为的属于公开发行,应经证监会核准后,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为规避交易风险,确保交易的合法性,结合《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可操作的增资扩股项目应控制在国企改制中涉及的增资扩股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扩股范围内。
2 增资扩股进场交易的法律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从制度上加以防范,为国有企业增资扩股提供了制度保障,避免增资扩股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缺口。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
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该通知首次将增资扩股纳入国企改制范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针对96号文进行了细化与完善,意见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将产权交易市场确定为企业增资扩股的融资平台。
在宏观政策的引导下,各地国资机构做出积极响应,纷纷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当地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行为。2006年,四川省国资委出台《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细则第六十四条要求,“增资扩股方案经批准后,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发布,公开征集合作方。”同年,辽宁省国资委出台《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的通知》(辽国资【2006】119号),将“通过增资扩股形式进行企业改制”纳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行为,并要求必须在依法设立并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2007年,湖北省国资委出台的《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国资产权【2008】218号)规定,“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进一步明确了产权市场是湖北省国企增资扩股改制的唯一渠道;2008年,
山东省国资委出台的《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鲁国资产权【2008】12号)指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增量引入其他投资者操作办法,参照该规则实施。随后,山东省产权交易中心在山东省国资委的指导下制定了《山东产权交易中心增资挂牌交易业务流程》,进一步规范了山东省国有企业增资扩股行为。 政策环境利好给产权市场带来了踏足企业增资扩股领域的新机遇。国内产权市场结合各地企业发展的需要,积极推出增资扩股服务,为企业打通融资渠道。产权市场通过规范、高效的市场化运作,发挥信息资源优势,为企业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受到了众多投融资者的追捧,各地增资扩股项目频现。
3 增资扩股方案设计
3.1 融资规模
在吸收投资之前,融资方应根据企业内外环境现状与发展趋势,结合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目标确定融资规模。避免因增资规模过大而造成资产闲置,或因规模不足而影响资产经营效益。在融资方确定融资比率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可从以下两方面给予建议:
3.1.1 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融资方持有50%及以上股权,可保证融资方的国有控股地位,
掌控企业绝对控制权。但融资方不放弃控股权一方面降低了投资方的投资意愿,制约了增资扩股的成功率;另一方面,若因追求控股权而降低融资规模,使得融资额度受限,未能引进企业实际所需资金量,不利于企业的扩张与发展。
3.1.2 融资方放弃控股权,但保留重大事项表决权。放弃控股权一方面有利于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有助于提高增资扩股成功率和股权增值率;另一方面,引进有实力的投资者,注入大量优质资产,有利于企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对于融资方而言,放弃控股权意味着失去了企业的绝对控制权,且企业性质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为保留融资方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否决权,可建议融资方在放弃控股权的基础上,持股34%及以上比率(其他股东达不到2/3以上比率)。
3.2 融资对象
在融资对象的选定上,融资方应结合企业的发展战略及发展目标选定投资方。通常企业在
增资扩股时会引进两家及以上的投资方,一方面是引进多家投资者可对股权加以稀释,分散股东权利,形成股权制衡;另一方面通过引进不同的投资者,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有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规范运作、良性发展。在设定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上,我们建议融资方在所有制性质、地域分布及行业背景等方面可对投资方提出不同要求。在所有制性质上,融资方可分别引进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的有机融合可在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优化股权结构,推动资本的有效流动,盘活企业的存量资产;在地域分布上,可根据市场拓展需求在全国范围内择选不同区域的投资方,有助于扩大业务覆盖面及市场份额;在行业背景上,对于生产型企业,建议融资方引进产业链中处于上游和下游区位的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建议从业务发展与资金需求等角度综合考虑确定融资对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