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为规范从业者的从业行为,引导职业教育培训的方向,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客观需要,立足培育工匠精神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烧碱生产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以下简称《标准》)。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为依据,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有关要求,以“职业活动为导向、职业技能为核心”为指导思想,对烧碱生产工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本《标准》依据有关规定将本职业分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五个等级,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权重表四个方面的内容。本次修订内容主要有以下变化:——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的影响,完善了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具有根据科技发展进行调整的灵活性和实用性,符合培训、鉴定和就业工作的需要。
——顺应时代和社会要求,强化化工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
三、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为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主要起草人为潘耀中。
四、本《标准》主要审定单位有: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有限公司、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审定人员有:张福进、高秀芳、李学伟、付垒、马立文、张泉、葛晓霞、高秀芳、戴如康、付垒、沈磊、刘东方、刘佩田、张璇、张晨光。
五、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天津渤海化工集团公司、唐山三友集团有限公
司、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湾集团有限公司、巨化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出版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及荣庆华、葛恒双、王小兵、张晓燕、许可等专家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在此一并感谢。
六、本《标准》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烧碱生产工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2019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烧碱生产工①
1.2职业编码
6-11-02-06
1.3职业定义
张晨光以食盐和水为原料,操作电解槽、蒸发器等设备,生产烧碱、、氢气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且部分在高温或高处作业,存在一定的烟尘、粉尘、噪声及化学品。
1.6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学习、理解、判断、计算及表达能力,空间感强,四肢灵活,动作协调,听觉、嗅觉较灵敏,视力、觉良好。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或相当文化程度)。
1.8职业技能鉴定要求
1.8.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①本职业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工种:烧碱盐水工、烧碱电解工、氯氢处理工、烧碱蒸发工、固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
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①相关职业:化工总控工、无机化学反应生产工等,下同。
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化工工艺、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工技术、精细化工、煤化工等,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1.8.2鉴定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闭卷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口试、闭卷笔试或几种方式的组合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技师和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者为合格。职业标准中标注“★”的为涉及安全生产或操作的关键技能,如考生在技能考核中违反操作规程或未达到该技能要求的,则技能考核成绩为不合格。
1.8.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5,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8.4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min;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4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20min。
1.8.5鉴定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进行;技能考核可在生产装置、模拟操作室或标准教室进行,应具有满足本职业鉴定所需的装备、工具、劳保用具和安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