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9.05.24 |
施行日期 重庆旅游点 | 2019.05.23 |
文号 | |
主题类别 | 旅游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
重庆市智慧旅游景区(度假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按照《重庆市智慧景区建设指南(试行)》和《重庆全域智慧旅游建设实施方案》(渝旅〔2018〕10号)要求,为加强对全市智慧旅游景区的创建、评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旅游景区信息化、数据化、智能化等智慧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智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 市文化旅游委负责对本辖区内智慧旅游景区评定标准及评定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市旅游协会负责全市智慧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区县景区主管部门及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智慧旅游景区的推荐和管理。
第五条 智慧旅游景区的标牌由市旅游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章申报与评审
第六条 智慧旅游景区申报程序:由景区向其主管部门及旅游主管部门申报,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向市旅游协会推荐上报。
第七条 市旅游协会组织对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市文化旅游委公布创建名单。
第八条 按照公布的创建名单,区县旅游主管部门对照智慧旅游景区评定细则规定,组织对本地申报景区进行初评,并向市旅游协会提交推荐意见、《智慧旅游景区申请评定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九条 智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市旅游协会依据智慧旅游景区评定细则规定,对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包括景区填报的《智慧旅游景区申请评定报告书》内容是否齐全、准确,自检分、初评分等。
(二)现场评审。市旅游协会在智慧景区评审员专家库抽取评审员,组织评审小组赴各申报景区进行现场检查,每组评审员人数为2名。现场检查内容主要为《重庆市智慧景区建设评定细则》相关规定,应涵盖智慧旅游服务体系,包括景区基础建设、智慧管理、智慧服务、智慧营销、智慧创新应用、保障体系建设等方面。经现场评审不达标的景区,由检查组提出整改意见,景区完成整改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评审。
(三)社会公示。经现场评审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由市旅游协会在市文化旅游委上公示,公示通过评定的智慧旅游景区名单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四)发布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景区,经市旅游协会审定后,批准为“重庆市智慧旅游示范景区”,并发布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三章评审员
第十条 市旅游协会建立市级智慧旅游景区评审员库,重点吸收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研究及规划专家、旅游数据、智慧旅游景区相关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第十一条 市级评审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智慧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
第十二条 在智慧旅游景区评审工作中,建立“首席评审员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负智慧旅游景区评审工作的检查员,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对其审核的智慧旅游景区予以重新评审。
第十三条 市级评审员每三年换届一次,由市旅游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在培训合格的人员中择优纳入市级评审员库。
第十四条 市旅游协会应及时向社会公示聘任的市级评审员名单。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申报景区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智慧旅游景区的监督检查和复核工作由市旅游协会组织实施。
复核工作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对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假信息的“智慧旅游示范景区”,由市旅游协会签发警告通知书,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旅游协会。
第十八条 建立智慧旅游景区质量评价制度,对有以下情况的景区,取消其“重庆市智慧旅游示范景区”称号,并在市文化旅游委上公布。
(一)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四)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十九条 凡被取消“重庆市智慧旅游示范景区”称号的景区,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智慧旅游度假区示范点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委
2019年05月23日
——结束——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