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3.0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根据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公开征求《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积极献言献策并于2016年4月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三)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两江新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商务中心B2幢,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乡建设法制处(邮编:40112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旅游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2.关于《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2日
  (联系人:陈红洁,:60390721,传真:60390718,:******************)
 
附件1
 
《重庆市旅游条例(修订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三章  旅游规划与资源保护
  第四章  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旅游经营与服务
  第六章  旅游安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本市组织到市外的旅游活动、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发展原则】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倡导健康、文明、环保旅游。
  第四条 【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市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市场监管等重大问题。
  景区、旅游度假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工作。
  第五条 【部门职责】市、区县(自治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业自律】旅游行业组织应当实行自律管理,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旅游发展与促进
  第七条 【政策措施】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改善旅游业发展环境,实施旅游业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第八条 【专项资金】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应当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涉及旅游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资金给予支持。
  第九条 【配套建设】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资金投入旅游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
  新建或者改造景区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划,完善景区的道路、通信、供电、供水、餐饮、住宿、娱乐、购物、消防、安全、医疗、环卫、停车、自驾车房车营地等设施,提高景区的接待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旅游教育】本市鼓励通过旅游企业与旅游院校合作、设立旅游人才培训基地、促进旅游科研、发展旅游院校相关重点特专业、建设示范院校和实习实训基地等方式,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培养和引进旅游人才。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的指导,组织开展旅游服务规范、标准、技能的培训,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十一条 【旅游标准化】本市实行旅游基本服务标准化管理。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旅游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服务和设施,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企业标准。
  第十二条 【旅游宣传推广】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组织本地的旅游形象推广工作,将旅游形象推广纳入城市形象推广战略。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旅游发展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大旅游促进活动。重庆旅游点
  第十三条 【旅游金融支持】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和支持市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面向资本市场融资;鼓励和支持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第十四条 【智慧旅游】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智慧旅游建设,建立智慧旅游服务、形象推广和监管体系。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旅游统计、旅游信息收集和发布体系,准确及时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交通枢纽站、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提供旅游公共信息咨询服务,及时发布旅游高峰期主要景区的游客流量、游客限流措施、交通、气象、住宿等旅游信息;对境内外景区发生的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
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者发布警示信息。
  第十五条 【旅游电子商务】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旅游电子商务提供公共服务,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网络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功能,实现网络交通、住宿、餐饮、游览、购物、娱乐等旅游综合交易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