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琴与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半山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19 
【案件字号】(2021)渝03民终2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继雁李勇蔡伟 
【审理法官】刘继雁李勇蔡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谭琴;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半山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谭琴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半山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谭琴 
【当事人-公司】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半山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谭琴 
【被告】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半山康养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催告代理合同过错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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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示新证据。二审中双方对加班的时长和已支付加班工资9920元没有异议。综合各方当事人在一、二审的陈述、答辩及其举示的相关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另补充查明,2019年9月4日,谭琴以“个人原因”为由将打印的辞职申请交给业务分管领导李世宗,李世宗于9月10日在申请上签名,袁旭平于9月11日签字“同意离职”。谭琴填写了公司格式化的《员工辞职申请书》,申请离职时间为2019年9月4日,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李世宗和袁旭平于9月11日分别在部门意见和分管领导意见栏签字同意。该打印辞职申请和公司格式化的《员工辞职申请书》均未提交综合管理部门和总经理审批。9月8日和9月12日的通知均系发送给谭琴本人。谭琴与袁旭平于9月12日办理了工作交接。2020年9月10日,谭琴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是否应向谭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立法目的在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积极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便利以实现劳动用工关系的规范有序和谐稳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已经实际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差额应当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尽到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订立等情况。从本案在案证据来看谭琴于2019年6月13日入职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试用期结束前以个人原因离职;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在谭琴入职一个月内的2019年7月8日通知谭琴提供入职相关人事资料,但谭琴拖延递交;谭琴虽在2019年9月4日向部门主管李世宗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未走完审批流程,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又于2019年9月8日向谭琴发送《提供入职相关人事资料通知书》、2019年9月12日发送《关于再次催签劳动合同书和催促提供完善人事资料的通知书》,通知谭琴办理《劳动合同书》签订手续和提交完善入职人事资料,谭琴至今仍未向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提供入职相关人事资料。因此谭琴未与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自身未提交完善入职人事资料所致,劳动者因不履行自身职责义务而获得额外利益不合情理。谭琴在离职近一年后仲裁时效届满前,主张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应
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谭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谭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6 22:47:4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13日,谭琴到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应聘销售部经理职位。当日,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与谭琴达成意向由谭琴任职销售部经理,试用期3个月(从2019年6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试用期月工资9600元。2019年9月4日,谭琴向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提出辞职申请。2019年9月12日,双方办理离职手续。谭琴离职时,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已向谭琴足额发放工作期的工资。2020年9月14日,谭琴向重庆市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支付谭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9200元及加班工资22289.66元。重庆市
武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0年10月19日裁决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向谭琴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200元、加班工资9982.58元,合计29182.58元。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谭琴入职时申报的学历为函授法律专业本科,谭琴在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上班前也是从事房地产销售职业。谭琴在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任职期间,延时加班60.5小时、休息日加班135小时。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已向谭琴支付加班工资9117.24元。还查明,谭琴入职时,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向谭琴送达《提供入职相关人事资料的通知书》,谭琴在该通知书上签名。通知书要求谭琴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工资卡)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人事资料,谭琴答应将学历证明(复印件)、上一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资料在第一次公休返回公司后补齐,但谭琴事后仍未提供,通知谭琴于2019年7月9日前将未提供的人事资料交到综合管理部办公室(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镇金马广场二楼),逾期未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自行负责。此后,谭琴仍未按《提供入职相关人事资料的通知书》向武隆仙女半山康养公司提供相关人事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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