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评定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旅游和文化发展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5.2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
正文
 
 
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我市智慧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建设指南(试行)》和《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评分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包括旅游乡村或具有一定规模的乡村旅游企业。
  第三条  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的评定遵循“属地管理,自愿申报,统一评定”的原则。
  第四条  市文化旅游委对本行政区域内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五条  市乡村旅游协会负责全市智慧旅游乡村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包括标牌由市乡村旅游协会统一制作、颁发等)。
  第六条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旅游乡村或乡村旅游企业向其旅游主管部门申报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区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向市乡村旅游协会推荐报送。申报材料包括:
  (一)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评审申请书;
  (二)申报示范点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创建工作情况汇报、相关管理文件等;
  (三)其他证实性材料(如环保检测、排污、消防等及土地权属的有关材料)。
  第八条  市乡村旅游协会组织对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市文化旅游委公布创建名单。
  第九条  市乡村旅游协会负责建立市级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评审员库,并在市文化旅游委公示名单。
  第十条  按照公布的创建名单,由市乡村旅游协会在评审专家库抽取评审员,组织评审小组赴各创建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每组评审员人数为2—3名。
  第十一条  评审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现场评审。评审组对照建设指南内容和相应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召开评审会议,形成评审报告。
  (二)社会公示。经现场评审达标的申报单位,由市乡村旅游协会在市文化旅游委上公示。
  (三)公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申报单位,由市乡村旅游协会审定后,批准为“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颁发统一标牌和证书,在市文化旅游委上公告。
  第十二条  在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评审工作中,建立“首席评审员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担负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评审工作的检查员,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对其审核的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予以重新评审。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重庆旅游点  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核管理。具体由市乡村旅游协会组织实施。
  复核工作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采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
  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由所在区县旅游主管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送市乡村旅游协会取消示范点称号。
  第十五条  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及不按要求整改的,取消其“重庆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称号,并在市文化旅游委上公布。收回标牌及证书,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市智慧旅游乡村示范点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和有关广告宣传。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乡村旅游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日起施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委
  2019年0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