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企业上市【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4.28
【字 号】晋政办发〔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晋政办发〔2021〕3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的助推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进一步提高我省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推动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按照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充分发挥各方合力,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化解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整体质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源头质量把控.引导企业坚持正确的价值导向、利益导向,严防财务、虚假申报,综合施策推动优质企业上市.
  坚持“上市公司+”战略.用好现有上市公司平台,发挥好再融资、并购重组功能,持续提高上市公司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风险防范常态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妥善处置,防范出现重大负面事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手段支持ST公司重组盘活,精准施策,用好“壳”资源.切实保护股东和中小投资者利益.
  坚持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当好表率,紧抓上市公司高管等“关键少数”,推荐优秀人才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担任高管.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管考核、任用的重要依据.
  坚持激发民企活力.加强对民营上市公司高管的引导,通过人员聘任、考核方面的培训、指导、教育,全面提高民营上市公司质量,打造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山西上市公司板块.
  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一)规范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加强公司治理制度规则宣传和培训,引导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管等“关键少数”深入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忠实勤勉履职,维护好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确保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合规运作.结合省属国资国企改革,推动省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发挥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关键作用.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机制及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和方式,提升决策管理的科学性.强化公司治理底线要求,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坚持企业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督促问题清单积极整改.完善公司治理相关规则体系,形成长效机制,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山西银保监局、省国资运营公司与市县政府负责)
  (二)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加强信息披露制度规则培训,督促上市公司、股东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披露信息.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信息质量.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按照分行业信息披露要求,增强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相关部门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与市县政府负责)
  四、引导支持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三)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和再融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加大土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支持力度,鼓励省内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及产业链上下游实施并购重组,提质增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用好分拆上市政策机遇,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支持省内上市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优质资产,允许更多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对省内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提升省内上市公司国际竞争力.引导省内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政策,灵活选择定向增发、配股、优先股、可转债、公司债等品种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成本.(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省国资运营公司与市县政府负责)(四)加快国企进军资本市场.持续提升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率,每年筛选一批优质企业加入“山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名录.
  实施省国资运营公司和注册地市政府“双牵头”帮扶责任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存在的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用好现有平台,实施“上市公司+”战略,按照“六新”产业导向,将壳资源优先配置给培育成熟的新兴产业,盘活存量、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省国资运营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与市县政府负责)(五)支持优质企业上市.构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培育体系,每年从上市后备企业库中精选30家以上企业,命名为“山西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给予重点扶持.紧抓注册制改革机遇,培植县域特产业和龙头产业,资本市场县域工程“十四五”期间实现全覆盖.完善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
一批”的思路,分层管理,重点培育.发挥“绿通道”作用,按照“优先办理、专人负责、限时办结”
  原则,对企业上市涉及确权、土地等事项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上市.发挥股权投资机构在促进公司优化治理、创新创业、产业升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拟上市企业规范化水平.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培育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发展壮大.支持省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展示,发挥其培育、孵化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与沪、深交易所常态化联络机制,充分发挥沪、深交易所“山西基地”作用,加大企业上市推动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与市县政府负责)
  (六)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支持省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建立健全长效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吸引和留住人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国资运营公司与市县政府负责)五、防范化解风险
  (七)化解股票质押和债券违约风险.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推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主动
化解股票质押风险.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股票质押信息,强化风险揭示.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发挥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作用,引导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支持各类资本依法参与市场化债转股,加强对各类信用风险到期和回售风险的联合监测,完善违约风险处置的统筹协调机制.(市县政府和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负责)
  (八)加大退市监管力度,主动化解退市风险.严厉打击通过财务、利益输送、操纵市场等方式恶意规避退市行为,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
  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支持投资者依法维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和鼓励存在退市风险的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主动退市等市场化方式化解风险,维护市场稳定.
  (山西证监局、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与市县政府负责)
  六、解决突出问题
  (九)严肃处置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加强宣传培训和风险监测,坚决杜绝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对已形成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限期予以清偿或化解;对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要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依规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合同不承担担保责任.上市公司实施破产重整的,应当提出解决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的切实可行方案.(山西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国资运营公司与市县政府负责)
  (十)强化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政策支持.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重大突发事件,对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证券监管部门可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就监管措施作出灵活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