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民银⾏、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
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
(国发〔1997〕16号)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国务院证券委、中国⼈民银⾏、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
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
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过度投机和违规现象⽐较严重。打击违规活动,抑制
过度投机,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关系重⼤,必须予以
⾼度重视。最近⼀段时间以来,国有商业银⾏资⾦通过各种渠道,不断流⼊股市。有
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银⾏信贷资⾦炒作股票;有的上市公司把募股⽤于⽣产经营
的资⾦投⼊股市炒作股票;有的国有企业把⽤于⾃⾝发展的⾃有资⾦投⼊股市炒作股
票。这种状况⼀⽅⾯助长了股市的投机,另⼀⽅⾯使国有资产处于⾼风险状态,严重危及国有资产的安全。为了发挥社会主义股票市场为经济建设筹集资⾦和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功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必须制⽌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炒作⾏为。现作如下规定:
⼀、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不得提供资⾦给其他机构炒作股票,也不得动⽤国家银⾏信贷资⾦买卖股票。
本规定所称炒作股票是指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买⼊股票⼜卖出,或者卖出股票⼜买⼊的⾏为。
⼆、上市公司不得动⽤银⾏信贷资⾦买卖股票,不得⽤股票发⾏募集资⾦炒作股票,也不得提供资⾦给其它机构炒作股票。
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为长期投资⽽持有已上市流通股票(在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以上),应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应采取措施,加强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四、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个股票账户(A股),必须⽤本企业(法⼈)的名称。严
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名义开设股票账户或者为个⼈买卖股票提供资⾦。存在上述问题的单位,必须在本规定发布之⽇起⼀个⽉内纠正;拒不纠正的,将从严处罚并追究法定代表⼈和直接责任⼈的责任。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账户和资⾦账户进⾏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者以个⼈名义开设股票账户以及为个⼈股票账户提供资⾦的,应要求其⽴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即组织对所属国有企业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检查,各地⽅证券管理部门要组织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参与股票炒作的情况进⾏检查,检查结果要向国务院证券委报告。对本规定发布后继续炒作股票的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经查实,其收⼊⼀律没收并处以;对挪⽤银⾏信贷资⾦买卖股票的企业,银⾏要停⽌新增贷款,限期收回被挪⽤的贷款;对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和直接责任⼈,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撤职或开除的处分;对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和直接责任⼈,由中国证监会认定并宣布为市场禁⼊者。
以上规定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发布。
⼀九九七年五⽉⼆⼗⼀⽇
关于法⼈配售股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
1999年7⽉2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进⼀步完善股票发⾏⽅式的通知》(证监发⾏字[1999]94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法⼈配售股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所开⽴的股票账户,可⽤于配售股票,也可⽤于投资⼆级市场的股票。但在⼆级市场买⼊⼜卖出或卖出⼜买⼊同⼀种股票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6个⽉。
⼆、参加配售的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及其它法⼈机构,其⽤于申购配售股票的资⾦来源必须符合《通知》第17条的规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不得使⽤从银⾏及其他⾦融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和财政周转⾦购买配售的股票;上市公司不得使⽤募股资⾦和从银⾏及其他⾦融
机构取得的各类长短期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外国商业贷款购买配售的股票;不得⾮
法利⽤他⼈账户或资⾦进⾏申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违规融资申购。
三、公司注册登记在半年以上的法⼈⽅具有参加配售的资格。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法⼈,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处以没收⾮法所得、及追究法定代表⼈责任等处罚。
五、本规定⾃发布之⽇起实施。
1999年9⽉8⽇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次以⽂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作进⾏规范,办法将⾃2008年10⽉1⽇起施⾏。
《追究办法》分七章,共四⼗四条,分别对国资委和央企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作中的主要职责、央企资产损失认定、责任追究范围、责任划分和处罚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新闻处⼈⼠告诉早报记者,⽬前《追究办法》的实施细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将另⾏公布。
50种情形将被问责
《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或未正确履⾏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表⽰,出台《追究办法》的主要⽬的:⼀是通过明确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作职责以及责任追究的范围与程序,使得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章可循,国资委将以此为依据组织开展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作,为出资⼈依法履⾏监管职责提供制度保障。⼆是通过明确企业及各级⼦企业经营管理⼈员及相关⼈员未按规定履⾏职责形成的损失要依法追究责任,有助于增强企业资产责任意识,完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正确履⾏职责,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三是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为,努⼒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平。
涵盖⾦融损失
《追究办法》规定,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融衍⽣⼯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员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以个⼈名义使⽤企业资⾦从事投资业务、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和债券、资⾦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缺陷等造成损失的,都将追究责任。
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员因九种⾏为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被追究责任。其中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未按照规定进⾏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
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偿分给其他单位、个⼈等。
“办法出台是有背景的”
据介绍,2003年国务院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分析看,多数是有关⼈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或未正确履⾏职责造成的损失。
复旦⼤学企业研究所所长张晖明表⽰,《追究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是有⼀定背景的。随着中
国经济前⾏,中央企业的组织结构优化调整也取得了实质性的成果,在明确经营⽬标责任的基础上,如何有效地推进中央企业稳健经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具体说,在做增量的同时,如何保证资产存量安全,包括现⾦流管理、投资⽬标责任管理、资产重组流动安全管理等,被提上了管理者的议事⽇程。
专家担忧“操作之难”
张晖明认为,“操作之难”倒并不在于实施细则没有公布,⽽在于“国资委资产损失问责的操作性条件存
疑”。其实责任明晰本来就是企业治理机制的题中应有之意,也是⼀直所强调的“产权明晰”基本内容。企业上市
他进⼀步表⽰,对于央企资产损失责任的问责主体究竟是企业的董事会(或监事会)还是国资委?应该是前者,后者可以保留⾏政的终极追诉的权⼒。
⽽上海社科院证券与期货研究中⼼主任黄复兴也表⽰:“我们并不缺制度⽂本,关键在于能够推动执⾏。”
办法要点
资产损失如何认定
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将资产损失划分为⼀般资产损失、较⼤资产损失、重⼤资产损失和特别重⼤资产损失四类。
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
采取哪些处罚⽅式
包括经济处罚、⾏政处分和禁⼊限制三⼤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终⽌授予新的股权。⾏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限制是指在1⾄5年内或者终⾝不得被企业聘⽤或者担任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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