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6.21
【字 号】湘政办发〔2021〕23号
【施行日期】2021.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企业上市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1〕2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动湖南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精神,推动我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为全省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提供金融支撑,制定如下措施。
  一、明确发展总体目标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凝聚各方力量,采取有效举措,促进上市公司提升运作规范性、改善信息披露质量、解决突出问题,上市公司整体质量效益、核心竞争力、创新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服务“三高四新”战略产业支撑作用明显。到“十四五”末,全省上市公司达200家以上,总市值超3万亿元,资产证券化率达50%以上。
  二、推动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实施企业上市“破零倍增”计划,围绕我省稳步实施“八大工程”“七大计划”,遴选治理结构完善、具有发展潜力的重点企业,做好上市后备资源梯队建
设,分类指导。抢抓注册制改革机遇,着力引导工程机械、轨道交通、航空航天、智能制造、5G通信、生物医药等先进制造业企业和科技创新型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等上市。健全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常态化工作联络机制,加大上市推动力度。以境内上市为主、境内外共同推动,对在香港、美国等主流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参照企业A股上市补助政策给予资金补助。支持引进上市公司,建立多部门信息沟通和事前会商机制,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风险甄别。建立上市公司外迁快速报告及应急处置机制。(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治理制度规则,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上市公司法治化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深入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引导上市公司形成一套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治理机制。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中的行为。国资部门要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及主要经营指标纳入国资考核指标体系,科学界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形成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健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指导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相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资本市场规则,支持、配合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解决公司治理失效
问题,坚持依法监管、分类处置,组织开展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自查自纠行动,加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催收股东占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依法认定上市公司对违规担保不承担担保责任。(责任单位:湖南证监局、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银保监局)
  四、加大并购重组支持力度。以我省战略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为重点,围绕建链、强链、延链、补链,分行业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按照相关税收政策执行。支持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境内外优质资产,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
  五、提高多元化融资能力。引导上市公司优化融资安排,推动上市公司开展多元化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优先股、永续债、可转债、REITs等创新融资工具丰富融资手段,优化资本结构。发挥好国有担保机构对上市公司的支持作用,用好各类信用增信措施,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贷款、债务融资工具和资管产品等支持上市公司融资。(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六、促进发挥产业引领作用。为上市公司提供要素配置、财政税收等政策支持,引导上市公司积极融入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和所在地政府产业发展布局,推动上市公司形成产业集,在引领科技创新、完善产业链和带动产业升级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鼓励上市公司结合我省产业特点,围绕主业发展和核心竞争力提升开展产业整合,加快形成与配套企业联动发展格局,提升产业整体发展水平。引导上市公司增加科研投入,通过股权、期权等制度设计加大对科研人员的激励;支持上市公司设立研发机构,在重大关键技术上取得突破,形成我省产业发展技术优势。鼓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本省、项目落户本省、产能放在本省,对于注册地在我省,经营地不在我省的上市公司,要积极创造条件,吸引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将资金和项目投向我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立重大事项办理绿通道。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再融资、募投项目等重大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提供“绿通道”服务,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情况说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就企业再融资、并购重组等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责任单位:省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
议各成员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积极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压实上市公司风险压降的属地责任,建立市县两级政府领导风险化解定点联系机制,研究制定“一企一策”帮扶计划和风险分类化解方案。属地政府要积极配合证券监管部门将缺乏持续经营能力、严重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及时清出市场。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全力推动高风险上市公司重组工作,支持属地或省内优质资产通过重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高效审理破产案件;企业重整成功后,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修复重整企业信用。支持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化解。对参与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有效化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的银行、证券、保险、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省财政在融资创新考评资金中给予适当奖励。审慎处置大股东质押股票展期和强制平仓问题,积极稳妥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对纾困目的明确、决策程序合规、政府支持的国有资本投资项目或基金,建立容错机制,适度豁免投资风险追究和企业指标考核。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防范化解上市公司刑事风险。(责任单位:湖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各市州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