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优质】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90号文:再说营改增中的会费[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圣诞节总局也送了一份政策礼,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7〕90号”),其中第八条规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68号”)一文,总局就规定了会费的营改增政策。该文第五点采用全列举的方式规定:“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可是未被列举的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行为如何定性?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非经营活动”前三项已列举,第四项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几号圣诞节
所以未在财税〔2016〕68号列举范围内且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未作出相应规定,其不属于“非经营活动”,同时也未有文件给予免税规定,所以按政策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