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郑某卖房给林某,双⽅为避税签了阴阳合同,“阳合同”卖价24.8万元,“阴合同”是41万元。不想交易过程中,两⼈因为余款起纠纷,并闹上法庭,郑某告不交余款的林某违约,林某则反诉要求以“阳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
法院⼀审⼆审判决,均认为“阳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是⽆效合同,判林某付钱。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没啥值得⾼兴的,他也同样要受到处罚。记者昨⽇从漳州市地税局获悉,漳州中院为此特意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郑、林两⼈补收税费并按规定处罚。
买卖房⼦为避税两合同差价16.2万
2010年12⽉18⽇,郑某将⾃⼰位于芗城区的⼀套房⼦(88.8平⽅⽶),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双⽅签订的“买卖协议书”约定,林某应在10天内⽀付⾸期款18万元,在2011年3⽉31⽇前⽀付剩余款项。林某当场⽀付2万元定⾦,双⽅约定,如果林某中途违约,将丧失定⾦。
之后,林某依约⽀付郑某房款16万元。当年12⽉24⽇,两⼈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前,⼜签订⼀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这次,为了规避税收,他们将房价约定为24.8万元,并约定过户所涉及的税费由林某承担。之后,林某顺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地使⽤权证。
2011年5⽉,林某按揭贷款的20万,顺利汇⼊郑某的账户,但之后,剩余的3万元余款,林某却迟迟没有⽀付。为此,郑某将林某告上法庭,认为林某违约,⾃⼰有权取消2万元定⾦,林某共⽋他5万元。林某则反诉要求以最后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要求郑某退钱。⼀审⼆审均认为第⼆份合同⽆效
芗城法院⼀审判决和漳州中院⼆审判决均认为,双⽅签订“买卖协议书”后,林某⽀付定⾦、⾸付款、办理按揭贷款委托银⾏汇给郑某,郑某协助林某办理过户⼿续,说明双⽅⼀直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履⾏,故这份协议书才是双⽅的真实意思表⽰,该协议书合法有效。
⾄于《存量房买卖合同》,双⽅均承认该份合同是故意降低房屋成交总价,⽬的是为了规避⾼额税费,故该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国家利益,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效合同。因此,双⽅都应按“买卖协议书”的约定继续履⾏合同。林某未按合同⽀付余款,郑某依约可以取消定⾦2万元,故林某应再⽀付郑某5万元。
漳州中院建议对两⼈补税并处罚
郑某虽然赢了官司,但他原先要避的税不仅省不了,还得受到处罚。
⽇前,漳州中院向漳州市地⽅税务局发出《关于加强管理房屋买卖签订“阴阳合同”现象的司法建议书》,
称本案买卖双⽅是为了规避⾼额税费,故意在办理过户⼿续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降低购房总价款。这种“阴阳合同”已是⼀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应予以制⽌并打击,因此建议,对买卖双⽅林某、郑某应交纳的税费,应予以补收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提醒:阴阳合同看似有利其实暗藏很多风险
二手房 营业税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就同⼀事项,订⽴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份对内⼀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份并不是双⽅真实意思表⽰,⽽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的,对内的⼀份则是双⽅真实意思表⽰,可以是书⾯或⼝头形式。
近年来,在⼆⼿房市场,阴阳合同算是⼀个“公开的秘密”。不少⼈在⼆⼿房交易时,会在真实价格签订交易合同之外,再签⼀份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从⽽达到少交税款的⽬的。
在不少⼈眼中,⼆⼿房买卖签订阴阳合同能够省下不少的税费,然⽽这种看似对交易双⽅都有利的⾏为,其实暗藏很多风险。
有业内⼈⼠指出,做低合同价格虽然暂时能减少⼀定的⽀出,但是对于买卖双⽅来说,都存在很多“后遗症”。卖家的后遗症主要在于合同价和实际成交价不⼀致,房产交易不是⼀⼿交钱⼀⼿交房,持续过
程⽐较长,⼀旦过户⼿续办到⼀半,买家提出要求按照合同价⽀付房款,便会出现很多纠纷。对于买家来说,以后要售出此房,在⽀付差价税、营业税等税收的时候,还要多缴⼀笔冤枉钱,这样算来,所缴纳的税费差别不⼤,⽆⾮是现在交还是以后交的问题,买家得不到实惠。
韩续律师提⽰:韩续律师最近经常接到客户咨询,卖⽅以“阴阳合同”中买⽅避税为由要求买⽅补齐税款,买⽅不同意的话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韩续律师认为,避税⾏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为,卖⽅并⾮被侵权主体,因此,以此为由起诉⾄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很难获得法院⽀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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