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物流快递涉假劣兽药违法案件的讨论
刘雪萍;李昌主
【摘 要】In recent years,with strong convert,low cost,high efficiency of logistics and express industry,the illegal cases of transport fake and inferior veterinary drugs with logistics and express,which are hard to investigate and penalize,have been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his paper analyzed the problems in such illegal cases and made suggestions of routine law enforcement,investigation and inspection,case clue collection,collaboration of various department,participation of public,etc.,as to strengthen supervision,and make good orders of the regional veterinary medicine market.%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快递隐蔽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等特点,进行非法托运、贩运假劣兽药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该类案件的查处和定罪难度较大。本文分析了假劣兽药监管在物流快递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日常执法、调查取证、线索收集、部门联合、公众参与等方面加强监管,净化区域兽药经营的市场秩序的建议。
【期刊名称】《中国动物检疫》
【年(卷),期】2015(000)012
【总页数】3页(P23-25)
【关键词】物流;假劣兽药;监管
【作 者】刘雪萍;李昌主
【作者单位】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 261400;莱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东莱州 261400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S851.33
1.1 由非法自运向非法托运转移
物流快递以其覆盖范围广、货运速度快、时间短的特点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涉兽药违法犯罪活动的新手段。另外,兽医执法部门对养殖环节抽检力度的不断加大,与各相关部门协调
工作的不断加强,联合检查等联合整治行动的不定期开展,有力打击了制售假兽药团伙的嚣张气焰,使假兽药的流通方式逐渐由明目张胆向转嫁风险、曲线流通的物流快递方式过渡和转变。
1.2 物流快递售假隐蔽性强、成本低、效率高
随着兽药打假工作力度的不断加强,兽药犯罪活动更加多样、隐蔽。很多不法分子正是看中物流运输假劣兽药成本低、风险小这一特点,疯狂开展非法运输活动,将大量非法假劣兽药源源不断地销往各地,严重干扰了正常兽药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利益。
1.3 管理松散为贩假分子提供了便利
目前相关部门对物流快递监管尚不健全,在利益的趋势下,很多物流公司相关人员忽视了对托运物品的确认和检查。“入口关”没有把严,省了不该省的工序,为假劣兽药的流通提供了可乘之机。部分物流公司甚至以“有外包装的货物无法开箱检查”的行业规则为借口,帮助不法分子运输假兽药。
1.4 货物检验手段单一
物流快递公司检查方法手段有限,难以分辨违法分子精心伪装后的假劣兽药。非法售假分子在向物流快递公司办理托运手续时,所交寄的假劣兽药都经过精心改换包装,加以掩饰,有的分盒拆装化整为零,有的把假兽药装在印有电器、杂货等其它商品标识的包装物内,有的把假兽药同其它物品混装。检查人员不经过专业仪器测试或者完全拆包查看,很难查出其中隐藏的真正物品。而且发货人通常用的是化名,取证侦查十分困难,致使很多运输假劣兽药案件变为无头案。
2.1 跨区域作案,涉案范围广,调查取证难,管辖权难以界定
物流运输,周期长、环节多,而且大多系长途运输,使得立案难、破案难。物流运输的特殊性决定了案件管辖的不确定性。非法物流快递假劣兽药时,一经包装就进入物流公司各个运输中转环节,目标对象和目的地极不明确。兽药执法部门通常只能在本地执行检查,一旦超出自己的管辖范围,则容易发生检查受阻或跟踪中断的情况。
2.2 受执法权限和检测手段的限制,案件查处工作难度大
兽药执法部门在没有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即使得到了可靠消息,也不能随便对托运部
门的包裹执行检查。地市级兽药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该地区邮政企业涉嫌非法运销兽药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同样,按照我国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对托运部、货运部的检查,必须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执行,兽药执法部门不能单独行使这项权力。加之,对物流业进行检查时也没有专业的检测仪器,给查处带来很大难度。
2.3 法律法规的宽容性使不法兽药贩的非法行为有机可乘
《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当前畜产品安全监管要求存在距离。现行《条例》中的处罚对象大多是针对违法使用单位,而对使用个人却未设定有关的处理规定,这些都给基层兽药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近年来,由于畜牧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规模养殖比重大幅增加,规模养殖场逐渐成为兽药使用的主体。受之影响,兽药经销模式也发生了变化,兽药生产企业自建销售公司或直销规模养殖场的现象明显增多。一方面,这给兽药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非法兽药生产企业提供了便利,能够直接把假劣兽药销售到使用终端即规模养殖企业。另一方面,部分养殖企业或规模养殖场由于自身养殖
场用药量较大,且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在自己养殖场使用兽药的同时也无证经营部分兽药,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大了兽药经营环节监管的难度。而这些在现行《条例》中均未作出明确规定。
2.4 涉案违法人员反调查、反追踪能力提高
每一例非法贩运兽药案件,都有可能隐藏着一个贩兽药团伙。在查处此类案件中,交货者和接货者不直接见面,甚至不直接见货,并经常使用,即使查到了假兽药,由于不到真正的交货人和接货人。加之承运人不承认是“明知”,从而难以锁定买卖双方货主,常常使很多案件成为“无头案”。即使是抓住了数量较大的假兽药,也不容易深层次突破,不易挖出上线和下线。
2.5 地域局限性和行政执法手段单一
在涉兽药违法运输案件中,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少,证人涉及数量多却难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这主要表现在:一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不稳定,犯罪嫌疑人反侦能力增强。而涉案的物流环节人员,明知但不供述或者不知其违法运输假劣兽药事实的
供述,致使办案中对于案件涉及的数量、种类、金额等的确定较为困难。二是相关书证提取困难,影响数量、金额的认定。由于物流行业管理松散,涉案人员通常不会将运输和销售记录明明白白地记录下来,导致相关书证的缺失,致使专卖部门仅能以涉案相关人员的供述等言词证据来认定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细节。三是上下线查困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涉案人员在供述时,对于其购买假兽药的地点多供述为某网站、某,对于售卖人往往只是供述其外号、小名。此种情况不排除嫌疑人本身对渠道及售卖人不熟悉,但更多是出于一种侥幸心理,故意干扰侦查机关的取证,为证据收集制造阻力,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对涉兽药案件的打击力度。
3.1 在日常检查物流快递来往货物上,执法人员应当采取“看、掂、闻、盯”的方法
“看”即物流单发货地址和收货地址是否明确,是否有收货人姓名,是否从假劣兽药频繁流通地所发来的货物。“掂”即发货单上的物品名称是否与实际物品重量相差不大。“闻”即闻货物是否有兽药原粉味。“盯”即发现违法兽药后,及时协调相关部门介入,对提货人进行监控,直至确定最终嫌疑人。
3.2 在调取证据和确定最终案值方面,适宜采取证据相互比对、相互印证、矛盾排除等方
通过物流快递涉兽药案件的双方嫌疑人,一般是通过网络广告和手机信息相互接触和交易,双方通常在银行汇款或网上转账完成货款交易,这对我们确定交易货款带来很大困难。针对这种情况,需要借助相关部门力量对嫌疑人供述的银行账户和网上交易记录进行调查、取证,对嫌疑人的账本和账册进行搜集,对嫌疑人手机通话记录进行调取。通过审查通话记录和银行汇款日期,核对货运单的数据,确定涉假兽药数量,通过银行往来汇款记录,确定最终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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