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工程)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七)

电气设备安全技术一般规定
1. 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2. 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使用。
3. 低压电器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Ω;露天漏填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电动机英壮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断相和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5. 以东机具入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或铁壳开关。
6. 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GB3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电动工具,必须选用‖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Ⅲ类工具;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作业,必须使用Ⅲ类工具。
7. 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线侧的接线柱应有保护罩保护;其一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8. 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安装。
9. 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有漏电板胡开关保护。
10. 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接保护接零;灯具距地面不低于2.5米。
11. 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产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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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规定
1. 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保护接零。
2. 接地题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施工电梯和塔吊等垂直运输设备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 施工现场TN-S系统中所有电器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照规范安装。低压架空线路的干线和分支端、终端以及沿线每1公里处应做重复接地,配电箱应做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0Ω。
4. 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5.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零应以并联方式与PR线连接。PE的断面不应小于相线截流量的一半。PE线上不得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间作保护接零。
6. 塔吊的接地极应在轨道两端各设一组,每超过25米应增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7. 金属脚手架、井架、塔吊和长度超过10米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配电箱安全技术规定
1. 从现场总配电箱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应经过多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荷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 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 配线及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 金属箱外壳设接地保护;保护零线端子与工作零线端子分设;
4) 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5) 动力和照明线路分开控制,单独设置的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必须设漏电开关;
6) 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2. Ⅰ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总配电箱后的第二极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集中处。
3. Ⅱ型电源配电箱(分配电箱)作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荷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一箱,开关应选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4. Ⅲ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不得另设备用插座。
5. 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录熔断器必须与用电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插座。
6. 各类插座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护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必须有单独漏电短路保护器,插座的保护零线不得串联。
7. 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器电源总开关可直接使用瓷底胶木刀闸开关。用刀闸开关直接控制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的出线侧装漏电-过载保护器。
8. 各种熔断器的熔丝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熔丝,严禁用铁丝、铝线、等非专用熔丝替代,严禁用多股熔丝替代一根较大熔丝。
9. 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情急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畅通。
10. 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箱、分配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面不得小于50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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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配电线路安全技术规定
1. 施工现场配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2. 架空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3. 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合杆多层架设的层间距不得小于0.6米;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4. 架空导线的截面必须满足安全截流量、机械强度和电压损失的要求;铜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0mm2,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必须分开。
5. 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6. 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敷设,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得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关口应密封。
7. 施工现场外电高压线路一侧,必须打设防护架,井架和脚手架高于高压线的部位必须全部张设安全网,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路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
8. 竖井(沉井)建筑施工用的动力及照明干线垂直敷设时,应采用护套电缆线,。其固定间距不得大于3米。
9. 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点设备合理埋设,不准在地面上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30米,移动电动工具电源线长度不得大于5米。
10. 移动电动工具必须采用有专用保护零线的坚韧橡胶软线做电源线,必须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11. 施工现场临时线路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部门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路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12. 每栋建筑物的电源进线不得超过两路,如须用多路电源,应从分电箱合理配电。
13. 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即使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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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配电设施安全技术规定
1. 场临时变电所及其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定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2. 现场临时变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不低于3.5米的围墙,1000LVA以下的变压器间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悬挂安全标识牌。
3. 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电间,其净面积不应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电间50公分,屋面应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4. 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范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按市供电局的检查提纲进行全面检查。
5. 严格按操作规程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6. 严格执行高压停送电制度,发现变压器异常情况,应立即停电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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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为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范、规程,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各级动力设备部门负责电气安全管理,公司和项目部均应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各级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各类电工在动力设备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3. 各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包括输电心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配电容量,大型电器设备、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图,有针对性的电气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安装。
4. 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5. 电器线路和设备安装完工后,由动力设备部门会同安全部门、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6. 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器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体电阻、漏电保护器等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汛期雨季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7. 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入场教育中必须有一个以上课时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证书的电工和电气操作人员,不准从事安装、修理和电器设备的操作工作。
8.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 凡是触及和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 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照国家标准限定安全截流量;
3) 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零保护;
4) 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动工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 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采用安全电压(12V)
6) 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器设备,不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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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1.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2. 凡属下列场所动火为一级动火:
1) 禁火区域内;
2)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在一起的辅助设备内;
3) 各种受压设备内;
4)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 现场堆有大量的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3.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4.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1)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
2) 小型油箱等容器;
3) 登高焊割等作业。
5.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施工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6.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7.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8.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手续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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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区活等区域。
3.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强值班巡逻。
4. 施工作业期间须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路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可用。
6.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置好,有条件的,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米,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施。
8. 乙炔发生器、氧气瓶使用与存放距离不得小于10米。
9.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焊割设备的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否则不得使用。
10. 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
11. 施工现场的焊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要求,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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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筑施工现场防火要求
1.高度24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足够扬程的高压水泵或其他消防设备设施,并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要求,增设临时消防水箱,保证有足够的消防水源。
2.高层建筑施工楼面应配备专职防货监护人员,巡回检查各施工点的消防安全情况。进入内装饰阶段,要明确规定吸烟点。
3.高层建筑和地下工程施工现场应备有通讯报警装置,便于及时报告险情。
4.严禁在屋顶用明火融化柏油。
5.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会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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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灭火器材配备的规定
英壮1. 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一般临设施,每100米2配备两只灭火捅;大型临时设施总面积超过1200米2的,应备有专供消防用的太平桶、积水捅(池),黄砂池等器材设施;上述设施周围不得堆放物品。
2. 临时木工间、油漆间、木、机具间等,没25米2应配置一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油库、危险品仓库应配备足够数量、种类合适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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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安全使用和管理规定
1.新购和改进的机械设备由动力设备部门鉴定验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保护措施后,方可投入运行。
2.自行制造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的规定,并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等文件报有关主管设备的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作。
3.经过大修的重要施工机械(包括起重机、施工电梯、打桩机等),应经主管单位机械设备的部门验收合格,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4.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塔式起重机和人货两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由项目部机械管理员组织本部门机务、安全员进行初验,合格后由公司动力、安全部门进行验收。井架、卷扬机、混凝土搅拌机等中小型机械设备,由主管设备的机械管理员组织机务、安全和机械操作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挂牌才能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一律不准使用。
5.大型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电梯等技术性能复杂的机械设备,应编制拆装方案,经公司总工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6.各类施工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程配置,并保持齐全、有效。严禁拆除机械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及监测、指示、仪表等装置。
7.机械设备必须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大型塔吊、人货两用电梯和打桩机械等设备应实行人机固定,建立机长负责的专业机务组。
8.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机修和机操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应按原机技术性能的规定正确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制度和定期保养制度,作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当机械设备运转到保养周期定额工时时,必须按规定进行保养。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使用、带病运转和在作业运转中维修。
9.按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各类设备的安全检查表,定期进行检查评定;查出的问题要纳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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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机械设备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设备损坏,直接损失价值在500~1000元或停产5d以内;
2)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超在1001~2000元之间或停产10d以内者;
3)重大事故:设备损坏,其直接损失价值2000元或停产10d以上者。
直接损失的价值按设备损坏后置恢复正常状态所需工、料费用计算确定。锅炉、受压容器、输气系统的机械设备发生爆炸事故,塔式起重机发生倾翻、摔臂、脱轨、塔帽脱落、轿厢坠落,履带吊、轮胎吊、汽车吊、压路机、推土机等大型设备发生倾翻、井架倒塌等事故,不论损失大小,均属重大事故。机动车辆在场外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除由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还应按车辆损坏程度作为机械事故处理。
3. 机械设备事故的处理权限:
1) 一般事故项目部查处后将结果报公司备案;
2) 大事故由公司调查处理,并将结果报总公司备案;
3) 重大事故由公司调查处理,写出机械设备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总公司审批,并报建委、安检部门备案。
4) 发生重大事故后4小时内向总公司主管部门作概要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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