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毕业分配
总后勤部军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暂行规定
2009-04-21

(政干字第295 1995516日)
军队院校毕业学员是我军干部队伍补充的主要来源。合理地分配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对加强我军干部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管理,规范毕业学员分配程序,落实毕业学员分配的各项制度,根据军委、总部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总后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组织领导
()总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在总后党委和政治部领导下,归口干部部管理。其职责是:拟制、呈报总后所属院校面向全军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制定、下达全军院校面向总后毕业学员分配计划;协调总后与全军各大单位及院校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检查、督促总后院校及接收单位毕业学员的分配、报到工作;研究制定总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政策规定;协助查处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中的违纪问题;承办与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总后各院校和接收单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和政治机关领导下,归口本单位干部部门管理。毕业学员数量较大的单位,应成立分配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领导任组长,机关有关业务部门领导为成员,统一领导本院校(单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分配方案的拟定、毕业学员定职定级、派遣或接收,以及思想教育和离校前或接收后的后勤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干部部门负责。
()院校和接收单位,应依据分配政策规定,认真拟制毕业分配方案,合理确定毕业学员分配去向。有关分配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原则,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克服毕业学员分配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院校和接收单位应对毕业学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和分配政策纪律教育。教育毕业学员树立献身国防事业的信念,自觉服从组织分配。应鼓励、支持毕业学员到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去工作。对拒不服从组织分配,经耐心教育无效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领导必须模范地遵守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政策规定,不得为子女、亲友的分配说情,不得利用职权违反政策规定干预毕业分配工作。
()从事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业务、执行政策,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二、分配原则
()毕业学员分配,必须坚持计划调控、按需分配、训用一致、保证重点、充实基层的原则,优先补充应急机动作战部队、增编单位和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干部缺额,有利于毕业学员的合理使用,有利于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有利于部队的长远建设。
()总后院校面向全军分配的毕业学员,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青年学生学员在全军统一分配;干部、士兵和参加全军文化统考录取的军队干部子女学员(以下简称干部子女学员),原则上分配到原送学的大军区级单位,一般不得随意改变分配去向或跨大军区级单位进行交叉分配。
()个别干部、士兵、干部子女毕业学员,因特殊情况需要跨大军区级单位进行调整分配的,属总后以外的,必须先征得有关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同意,并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备案;属总后与其他大军区级单位相互调整分配(含留校)的,除征得有关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同意外,还须报总后政治部审批;属总后直属单位之间互相调整分配的,除双方协商外,必须报总后政治部审批。
()全军院校面向总后分配的干部(含在职干部考取的研究生)学员,原则上由总后送学单位接收。个别毕业研究生,回原单位不能对口安排的,征得送学单位同意后,可按专业对口的原则在总后范围内统一调整分配。
(十一)面向总后分配的青年学生学员和非定向士兵学员,根据各单位年度干部管理计划,在总后范围内统一分配,并优先保证青藏兵站部、嫩江基地及武汉后方基地等部队单位的需要;士兵定向学员,一律分配回定向单位;保送生学员,分配回原送学单位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调整分配去向。
(十二)干部子女学员,根据部队需要,原则上在总后范围内统一分配,并优先补充基层部队的缺额。特别边远艰苦地区部队送学的干部子女学员,在可能情况下给予适当照顾。
三、计划拟定
(十三)总后所属院校面向全军分配的毕业学员计划由总政治部下达。院校应根据分配原则和规定以及毕业学员入学当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专业和层次,拟定本院校年度毕业(实习)学员分配计划预案。毕业学员数量、专业和层次与招生计划不一致的,必须注明原因。院校分配计划(预案),必须于上年度1015日前上报总后政治总干部部。总后政治部干部部根据全军统一要求及总后有关业务部门的意见,提出调整修改意见后,报总政干部部。
(十四)各类毕业学员的留校(研究生培养单位)比例、应届本科毕业生拟录取研究生的数量,按总政治部当年规定的原则和要求执行。驻边远艰苦地区部队送学的毕业学员、各类干部培训班毕业学员原则上不留校。
(十五)全军院校面向总后分配毕业学员计划由总后政治部根据全军的统一计划分解下达。各接收单位应根据总后下发的军队院校毕业学员分配预告计划和年度干部管理计划规定的补充指标,提出本单位接收毕业学员的专业、层次和数量,于当年115日前上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作为总后制定正式毕业分配计划的依据。
(十六)总后政治部根据全军院校面向总后分配毕业学员的数量、专业、层次以及各单位接收毕业学员计划和干部超缺情况,综合平衡,制定总后毕业学员分配计划,于当年515日前下达各直属单位。
(十七)分配计划是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基本依据,院校及接收单位必须坚决维护分配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未经计划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十八)自费生、代培生,以及其他未经大军区级单位招生部门批准入学或入学手续不全的学员,各院校不得列入年度毕业学员分配计划。
四、毕业派遣
(十九)院校要按照总政下达的年度分配计划,根据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提供的毕业学员分配去向拟定分配方案,直接介绍毕业学员到指定单位报到。
(二十)毕业学员的职级、待遇,必须严格按照三总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为毕业学员提前或高定职级,或超越权限为毕业学员授衔。
(二十一)分配方案确定后,院校应按规定将学员分配名单填入大军区级单位接收毕业学员计划及分配名册表,并及时寄有关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毕业学员档案应在毕业前按有关规定整理完备。档案材料、毕业证书以及行政、组织、供给关系介绍信应在毕业学员离校后一周内,由院校干部部门直接邮寄各具体接收单位政治部。
(二十二)分配命令公布后,院校应督促毕业学员尽快到分配单位报到,并根据路途的远近,限定报到时间。不得安排毕业学员当年休假,或非留校毕业学员出差或承担科研任务等。
(二十三)毕业学员持院校签发的报到通知书到分配单位报到。院校对分配到同一师、旅级或军级单位的学员,应集中开出报到通知书,并指定学员骨干带队,集体报到。
(二十四)对不适合在军队工作的士兵毕()业学员,应作退学处理;青年学生学员、干部子女毕()业学员,应作转业处理。院校应将拟作转业处理的毕()业学员的入伍地点、所学专业、转业原因及去向,于当年810日前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待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转业移交手续。
五、报到接收
(二十五)分配计划下达后,各接收单位应主动向有关院校了解毕业学员情况,协助院校做好毕业分配工作,并提前做好接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十六)专业技术院校毕业的生长干部学员,应根据部队实际需要及培训目标,分配到对口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工作;指挥院校毕业的各类生长干部学员,一律分配到基层部队任职;中专三年制排长或司务长等专业实习学员,毕业后不再返校,实习单位即为分配单位。实习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应对实习学员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定,并于当年610日前寄回院校,作为院校办理毕业学员任职、定级的基本依据。
(二十七)各类中级指挥院校培训班毕业学员的分配使用,必须按照中央军委[1993]7号《批转总政治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高级指挥干部经院校培训提拔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执行。凡符合培养目标要求的,按照干部任免程序,依据入学前确定的使用意见和院校提出的任职建议,及时安排任职;对个别暂时没有岗位的,应结合干部转业、交流、调学等及时进行安排。
(二十八)毕业研究生应按照"训用一致,合理使用"的原则分配对口岗位,并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二十九)生长干部学员,不得直接分配进各级机关工作;拟分配机关工作的干部学员,必须具有基层工作经历,并符合调进机关工作的基本条件。
(三十)毕业学员报到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应依据总后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对院校分配毕业学员的数量、专业、层次等进行认真核对,发现与分配计划和名册不符的,应及时上报,并要认真查处。属院校超计划分配的毕业学员,应退回院校;属接收单位计划外接收的,必须退回原计划分配单位。
(三十一)接收单位应逐一认真审核毕业学员档案材料,发现入学手续不全或不符合分配规定的学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并将学员退回院校。
(三十二)接收单位应加强对毕业学员的岗前培训,帮助毕业学员熟悉工作环境,克服自身弱点,尽快提高工作能力。对见习、锻炼期满、入学手续齐全并经考核合格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下达任职、定级、授衔命令。
六、违纪处理
(三十三)年度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结束后,总后将对直属单位执行分配计划、政策、纪律的情况进行检查通报,对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违反分配政策、纪律的单位予以批评。
(三十四)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政治机关应加强对毕业学员分配工作的监督,及时查处分配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并应将检查处理情况逐级上报。
(三十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处分:
将代培生、委培生、自费生或入学手续不全的毕业学员纳入分配计划分配到部队,或对此类毕业学员审查不严、接收安排的;
擅自变更毕业学员分配计划或改变分配去向的;
擅自计划外接收毕业学员的;
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徇私情、谋私利的;
有其他违纪行为并对分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十六)院校和接收单位应于每年810日前,将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总结及接收毕业学员数质量统计等情况报总后政治部干部部。
本《暂行规定》由总后政治部干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