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与冯树洲其他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2 
【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25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审理法官】谭建军金霞余树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冯树洲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冯树洲 
【当事人-个人】冯树洲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李佳广东知先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佳广东知先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佳 
【代理律所】广东知先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 
【被告】冯树洲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职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证据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广州市白云区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于2016年7月4日发布穗云国土征预字〔2016〕14号《征收土地预公告》,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穗府(云)征〔2020〕55号《征收土地公告》,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将包括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在内的42.1177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用于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新塘经白云机场至广州北站(白云区段)项目建设。2016年11月16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作出穗云征通〔2016〕14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关于转发<珠三角城际轨
道交通新塘经白云机场至广州北站项目(钟落潭段)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通知》,该补偿办法第十五条对于该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合法产权和无合法产权的房屋,分别作出补偿规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取得规划许可,未经批准擅自建设,职权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拆除。本案中,冯树洲未取得规划批准手续,于2015年6月在某某某某某号东侧地块擅自建造涉案房屋,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冯树洲在被白云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出具停工保证书后仍然继续建成一栋七层建筑,相关职权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有效制止违法建设。白云城管执法局虽然于2015年7月已对涉案房屋立案查处,责令被上诉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但在随后长达近五年的时间内并未作出进一步处理。涉案房屋于2016年因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新白广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根据有关征收补偿办法规定,涉案房屋虽然不具有合法产权,但仍享有一定补偿权益。上诉人作为征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清点测量并形成书面详查资料后,因未能就征收补偿问题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又以乡村规划查处机关的名义对涉案房屋启动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并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执法目的缺乏正当性,原
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虽然上诉人表示涉案房屋所在地段交通建设项目已建成通车,目前不再征收涉案房屋,但涉案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交通建设项目尚未完全建成,仍有被拆迁的可能性,仍享有相应的补偿权益。而且,被上诉人表示其位于某某某某某号的房屋亦被强制拆除,已无其他房屋居住,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宅。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家庭的居住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径行作出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将对被上诉人的基本居住权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亦不宜支持。原审判决撤销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州有多少个区【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2:02:16 
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与冯树洲其他其他行政行为纠纷上诉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71行终25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福龙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邓勤虎,镇长。
     委托代理人:邓其炳,该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佳,广东知先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树洲,男。
     委托代理人:冯顺莲,女,系冯树洲。
     委托代理人:冯雪丹,女,系冯树洲女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钟落潭镇政府)因与被上诉
人冯树洲城建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粤7101行初12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20年12月9日组织庭询。上诉人钟落潭镇政府出庭负责人李爱华,委托代理人邓其炳、李佳,被上诉人冯树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雪丹、冯顺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称白云城管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在钟落潭某某某某某号地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被检查人为原告冯树洲,现场检查情况如下:一、建筑工程现状为基础施工阶段,建基面积90平方米。二、当事人现场未提供有关批准文件。三、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四、执法人员现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综云钟责字〔2015〕751号)及《询问通知书》(穗综云钟询字〔2015〕570号)。穗综云钟责字〔2015〕75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在涉案地址进行建设工程,违反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5年7月7日,原告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宅基地使用证前往钟落潭镇执法队接受询问。钟落潭镇执法队对原告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原告述称其是在涉案地址进行施工的当事人,其对该执法队在涉案地址制作的《检查笔录》及拍摄的照片中所反映的
情况予以确认,其于2015年6月18日开始在涉案地址施工,该地之前原有旧建筑物,现在此新建一栋建基面积90平方米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处基础施工阶段。此地块有其父亲名义办理的《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穗云竹字第0010014号),开工前曾向村委会口头报告过。同日,原告出具签名的《保证书》载明,其在涉案地址的建设项目,由于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要求,已被白云城管分局查处。其保证立即停工,完善手续后再建设,如抢建,造成的一切后果及安全责任,由本人负责。同日,白云城管执法局向原告出具《告知书》(穗综云钟告字〔2015〕491号),拟对原告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处理),原告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此后,原告并未停止建设,并建成了一幢七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2020年2月6日,被告钟落潭镇政府向原告作出《关于责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通知》,因原告拒签,被告将通知张贴在涉案建筑墙上。2020年2月17日,钟落潭镇政府向原告作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内容为“经查,你在未取得相关报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白云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条之规
定。作出行政处理。你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因原告拒签,被告将被诉违建处理决定张贴在某某号建筑墙上。原告不服,诉至原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