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之一 ,重“抓大”轻“放小”。目前我国在“抓大”、培育大型企业 集团方面已有很大的政策投入 , 但对于如何“放小”, 缺乏得力的 、富有 长远战略的措施 。其实 , 放开 、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与搞好大企业 , 具有 同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企业总数中 99 %是中小型企业 , 中小企业 产值占全国总产值的 60 % ,利润占 40 % ,从业人员占 75 % 。这表明中 小企业是活跃市场的基本力量 , 是增加就业的基本场所 , 是大企业改 革与发展的重要依托 。
误区之二 , 层层“抓大放小”。“抓大放小”的方针是中央从全国的 角度提出来的 , 它包含着两个层次的内容 : 中央必须集中力量抓好大 的 ; 对地方政府来说 , 其主要任务是搞好“放小”。然而 , 一些地方却出 现了层层“抓大放小”的现象 , 即每一级政府都要抓住自己所谓大的 , 放开自己认为小的 。结果 ,该放开的“小”的没放开 ,而层层“抓大”,使 有限的国有资产仍然在低效和分散的状态下运行 , 影响择优扶强 , 难 以实现优胜劣汰 。
误区之三 ,抓大并小 。一些地方搞“拉郎配”,把小企业都并起来变 成大企业 “, 抓大放小”变成了“抓大并小”。这些同志应该认识到 ,实施 大集团发展战略 , 搞规模经营 , 并不是简单化地把企业“归大堆”,“一 大就买”,越大越好 。企业规模的扩大 ,必须与优化结构紧密结合起来 , 包括资产结构 、产品结构 、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的优化 , 从而使企业规 模的扩大 ,建立在结构不断优化的基础之上 。不能以固定资产 、劳动员 工的多少为标准来界定企业规模 ,不能走低水平重复扩张的老路子 。 误区之四 , 分不清“大”“小”。什么是大 ?什么是小 ?怎样划分国有 企业的大小 人们有着不同的认识 。在这里“, 大”与“小”
是有特定涵义 的 。首先 , 国民经济中的产业有重要产业和一般产业之分 ; 其次 , 重要 产业
之中有重要企业和一般企业之分 。重要产业中的企业数量很多 ,
千差万别 , 全部由国家来办 , 既不必要 , 也不可能办 好 。因此 ,这些企业仍有一个大和小的区别 。就基础 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企业而言 ,关系到国计民生的 、 具有发展前途和国家竞争力的 , 可以认为是国家应 该抓的“大”,其它则为国家应该放的“小”。此外 ,特 殊性产业和公益性产业要由国家来办 , 这两类产业 中的企业 , 无论规模大小 , 人数多少 , 都是 “大企 业”。
误区之五 ,“抓”“放”界定模糊 。我国有为数众 多的中小企业 ,也有一些大企业 、大集团 。有人认为 是大的就该统统都抓 、小的就该统统都放 。这里 ,首 先必须弄清政府及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定位问 题 。搞清楚哪些性质或类型的企业应该由政府办 , 哪些应该由民间办 。比如公益性产业中的企业 , 有 的规模虽小 , 甚至亏损 , 但“秤砣虽小压千斤”, 也必 须掌握在政府手里 。同时 , 该由民间办的 , 即使它 大 , 效益好 , 政府也不要抓住不放 。从另一个角度 说 “, 抓大”不仅要考虑企业规模的合理性 ,更要考虑 产业结构的科学性和先导性 ; 不仅要看企业的现有 基础 ,还要看其技术水平 、市场占有率 。不能不分轻 重都抓 , 对于那些规模虽大 , 但不具有产业优势 、效 益极差的国有企业 ,应该坚决放掉 。
误区之六 ,“抓大”即搞“大而全”。组建大企业 和大集团 , 是实现规模经济和企业分工协作的客观 要求 ,
也是我国企业参与世界竞争的必然选择 。但 大企业 、大集团并非要搞成“五脏俱全”。建立在现 代科学基础之上的社会化大生产 , 一方面表现为生 产的相对集中 ,另一方面表现为生产的专业化 、社会 化不断加强 。“抓大”不是要搞成“大而全”, 而是应 以核心产业为主 ,按照规模经济 、产业竞争特点和产 品生产的经济性的要求 ,理顺企业的产品结构 、配套 关系和生产序列 ,让企业在生产专业化 、社会化上更 有特 。
误区之七 ,“放小”即放任不管 。“放”是相对于 过去行政部门的“管”,放不是放任自流 ,而是要改变 对企业干预太多的情况 ,让企业能够根据市场需求 , 更加灵活地选择自己的组织方式 、经营方式 、领导体 制及其进入市场的领域 。要放而有度 ,管而不死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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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抓 大 放 小
﹄ 的 十 个 误 区
广州有多少个区方 小 刚
经济问题
使一些外商屡屡抢注我国“名牌”, 使我国企业损失 惨重 。比如 , 众所周知的“同仁堂”中药 , 信誉良好 , 畅销中外 ,但在日本 ,早在 1983 年 ,就被一家经营食 品和饮料的企业注册 。遭此厄运的还有“全聚德”烤 鸭在东南亚一些华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被抢注 。 “狗不理”包子 “、鹦鹉”手风琴在日本被注册“, 芭蕾” 珍珠霜在香港 、印尼 、新加坡等地被注册 “, 天坛”清 凉油在尼日利亚被注册 。据不完全统计 , 我国在国 外被抢先注册的“名牌”数目 , 在澳大利亚有 150 多 个 ,在日本有 100 多个 ,在印尼有 40 多个 。根据国际 商标注册的精神和原则 , 这些国家和地区将有权拒 绝我国被注册的名牌产品进入 , 并且还可以将他们 用我国名牌生产的产品销往被他们注册的国家和地 区 ,封锁或抗衡我国的名牌产品 。如“红塔山”香烟 , 在菲律宾被抢注 ,且菲律宾厂家的生产规模 、年产销 量均与我国云南玉溪卷烟厂相当 。
问题之二是名牌商标被取代 。 我国有许多传统名牌被“洋名牌”取代 。一些外 商依托其雄厚的经济实力 、投资规模和运作市场的 经验 , 在我国各地选择商标知名度较高的企业进行 合资 ,然后利用这些企业名牌产品的信誉 、销售渠道 和已有的市场 ,将合资企业的产品打入市场 ,并逐步 用外商的商标取代中方的牌子 。如广州“洁花”牌香 皂与美国合资后 , 推出了“海飞丝”“潘婷”等品牌 。 这些洋商标在声势浩大的广告攻势下 , 已经声名显
驰名商标 ,是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 ,在市场上享 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 俗称 “名牌”。对消费者而言 “, 名牌”商品质量有保证 ,可 以解囊购买 。对企业而言 , 驰名商标意味着广泛
的 市场占有率和超常的创利能力 。对国家而言 , 驰名 商标在某种意义上体现着一国的经济实力 。例如 , 在世界十大驰名商标中 , 美国占了一半 。当今世界 上许多国家均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其驰名商标 。而我 国的驰名商标现状令人担忧 。
问题之一是名牌商标被“抢注”。 现代化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面对全球市 场 。企业商标权的注册 ,是企业进入市场的通行证 。 因此 ,在国际市场上 ,商标抢注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 竞争形式 。我国企业由于商标意识比较薄弱 , 从而
山东放开小企业的工作中 , 坚持“三放二不放”,“三 放”即把企业具体组织形式放开 、经营方式放开 、人 事管理放开 “; 二不放”即指国有资产管理权不放 、照 章纳税依法经营不放 。在此基础上 , 国家要进一步 加强对“放小”工作的政策指导 , 引导企业提高专业 化水平 ,发挥小而活的优势 ,走小而专 、小而精 、小而 特的路子 。
误区之八 , “放小”即权力下放 。一些人认为 , “放小”就是上级政府把对中小企业的管理权下放给 下级政府 。这不对 。“放小”不是把企业层层下放 ,而 是一种体制 、机制上的转换 。事实上 ,把企业从上级 政府手里交到下级政府手里 , 其政企关系并未起质 的变化 ,充其量只是政府内部职权的一种调整 。“放 小”的本质 ,应该是大部分国有中小型企业的非国有 化 ,把企业推向市场 ,实现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自我 发展 、自我约束 ,变成市场经济的微观主体 。
误区之九 ,“放小”即搞私有化 。“放小”是以放 开所有权为主 , 使大部分中小企业非国有化 。非国 有化并不等于私有化 。尽管有的企业可以拍卖给私 人 ,但大多数中小企业改组后仍为劳动者集体所有 ,
仍是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 , 而不是私有制 。“放 小”企业实行非国有化的目的 ,是为了探索新的公有 制实现形式 。而且 “放小”的首选模式是股份合作 制 。这一形式 ,使企业脱离了政府附属物的地位 ,真 正成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 , 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 力水平的一种公有制实现形式 。
误区之十 ,“放小”中一哄而上 。“放小”要坚持 “三个有利于”标准 , 从实际出发 , 因地制宜 , 因企施 策 , 采取多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 。然而实 践中存在一哄而上的现象 , 有的地方不加区别地把 所有国有小企业都改为非国有小企业 , 也有地方认 为“一股就灵”,刮“股”风 ,盲目照搬 、仿效 、限定时间 推行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必须改变这种作法 , 要 区别情况 , 分类指导 , 允许企业依据自身特点 , 选择 适合企业生产力水平的改制形式 。改革一定要符合 “三个有利于”, 要出效益 , 不要搞形式主义 , 大哄大 嗡 。
作者单位 责任编辑 上海华东师范大学 王 宾 校对 小 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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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驰名商标 亟需加强保护
高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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