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9.30
∙【字 号】桂政发[1994]79号
∙【施行日期】199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国务院关于
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1994年9月30日 桂政发〔1994〕79号)
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加快解决人民众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区房改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关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基本内容和我区近期房改主要任务
1、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逐步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2、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
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品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新房税费 3、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要坚持配套、分阶段推进。我区近期房改的主要任务是: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积极推进租金改革;切实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住房售后管理,大力发展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全面推进我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二、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认真做好与原售房政策的衔接工作
我区住房制度改革几年来的实践证明,稳步出售公有住房,有利于搞活住房存量,加快回收资金,促进住房建设,也有利于加快租金改革步伐,引导居民消费,适应了居民购房置业的要求,因此要继续稳步出售公有住房。
1、售房原则
城镇公有住房,除市(县)以上人民政府认为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城镇职工出售(在职副省级以上干部住房暂不出售),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坚持自愿的原则。新建住房和腾空的旧住房实行先售后租,并优先出售给住房困难户、无房户。
2、售房价格
出售公有住房分别实行市场价、成本价和标准价。高收入家庭实行市场价;中低收入家庭实行成本价。成本价包括住房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小区级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县自行确定)。旧房的成本价按售房当年新房的成本价成新折扣(折旧年限一般为50年)计算,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以30年计算。
目前以成本价售房有困难的市(县),可以实行标准价作为过渡,标准价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简称负担价),二是职工用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抵交的部分(简称抵交价)。1994年负担价为双职工所在市、县上1年平均工资的3倍,2000年以前达到3.5倍。抵交价按双职工65年内积累的由单位资助的住房公积金贴现值的80%计算(标准价的计算方法见附件一)。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和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逐年测定,报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公布执行。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年度。
实际售价根据住房所处地段、结构、层次、朝向、设施和装修处因素进行调整。
3、优惠政策
(1)现住房优惠。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现已住用的公房,可给予现住房优惠。1994年购买现住房分别按成本价或负担价优惠5%,以后逐年减少,至2000年全部取消;旧房的抵交价,根据使用年限适当降低,使用年限10年(含10年)的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90%,超过10年的,最多不能低于新房抵交价的80%。
(2)工龄折扣。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含夫妇双方)。每年工龄折扣的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年(男职工35年,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计算工龄折扣的时间,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一次性付款折扣。凡一次性付清房款者,减收应付房款不高于20%。
(4)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的住房面积标准仍按自治区批准的各市、县房改方案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按市场价。
4、分期付款
无力一次付清房款者,可实行分期付款,但首次付款不得低于房款的30%,余款按月还本付息,还款年限不得超过10年。购房人也可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
5、明确产权
职工以市场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进入市场,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售、租房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单位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例分配。
6、做好售房政策衔接
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按自治区方案关于部分产权的规定已经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已交预付款的),仍予以认可,但须按《决定》的规定按照售房当年的售价占成本价的比重明确个人拥有的产权比例。也可经购房人同意,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差额部分的利息后,原购住房产权全部归个人所有(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二)。
对于在《决定》出台以前违反自治区统一政策规定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应一律按自治区的方案予以纠正,再明确产权比例。
《决定》公布之后出售公有住房一律按《决定》规定的售房政策执行,自治区和各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和最低价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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