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的通知
全爱卫发(1997)第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除四害始终是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爱卫会的统筹协调下,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除四害工作的深入发展及环境卫生的改善,以前制定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考核鉴定办法已不适应当前的工作形势,为此,我们多次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修订,使之更趋于完善和科学,现将修订后的《灭鼠、蚊、蝇、蟑螂标准》及《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中爱卫字(87)第1号文件《关于下发无鼠害市、县(区)、单位考核、鉴定、命名试行办法的通知》、中爱卫办(88)第177号文件《关于印发灭蚊、蝇、臭虫、蟑螂考核鉴定标准及办法的通知》、全爱卫办字(89)第63号文件《关于改革灭鼠工作考核、鉴定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件:
1、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2、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一
灭鼠、蚊、蝇、蟑螂标准
一、灭鼠标准
1、15平方米标准房间布放20×20厘米滑石粉块两块,一夜后阳性粉块不超过3%;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的房间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二、灭蚊标准
1、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
2、用500ml收集勺采集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的平均数不超过5只。
3、特殊场所白天人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三、灭蝇标准
1、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它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
2、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四、灭蟑螂标准
1、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间房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
2、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间房不超过4只。
3、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蟑迹的房间不超过5%。
附件二
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办法
灭鼠、蚊、蝇、蟑螂考核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现将全国爱卫会对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的考核鉴定办法规定如下,各省、自治区对所辖地、县级进行考核鉴定时可参照执行。
灭鼠好方法一、申报开展灭鼠、蚊、蝇、蟑螂达标活动的城市应先将工作方案、技术方案,使用药械及相关措施等材料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委托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评审,并将书面评审意见反馈给申报城市。申报城市应按审定后的方案和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并定期向全国爱卫办交阶段性工作报告。申报城市经两次以上自查达标后申请省(自治区)爱卫会考核鉴定,之后由省(自治区)爱卫会将考核鉴定意见及申报城市所有相关资料一并报全国爱卫办,巩固一年后全国爱卫办组织考核鉴定。
二、考核鉴定全国爱卫办将申报材料委托全国爱卫会除四害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对合格者适时组织考核鉴定。必要时,在考核鉴定前先行调研。考核鉴定时间安排在当地鼠类或害虫繁殖、孳生的高峰季节。考核内容包括资料考核(工作方案、技术方案、监测资料等)和现场考核。现场考核在所有城区范围内进行,所查居民区、单位、场所的类型和数量应足以反映工作情况。
三、有效期限及复查对通过考核鉴定的城市,由全国爱卫会授予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五年(含以前命名的城市)。在有效期满前半年,达标城市应通过省(自治区)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申请复查。复查合格者,全国爱卫会将重新确认其荣誉称号;对巩固措施不力,工作滑坡,鼠、虫密度超标的城市,则取消其荣誉称号。过期不申请复查的城市按自动放弃处理。达标城市应认真做好巩固工作,定期自查,确保鼠、虫密度始终控制在标准之内。在有效期限内,全国爱卫办将组织不定期抽查,抽查不合格者,应在一年内申请复查,过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则取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