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莲芝、李领会与梁小春、朱玉坤、邓星、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农)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9 
【案件字号】(2020)兵07民终1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双全姚春辉张悦 
【审理法官】刘双全姚春辉张悦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领会;谷树英(于莲芝母亲);李瑜(于莲芝女儿);邓星;朱玉坤(朱博父亲);梁小春(朱博母亲);张茜(朱博妻子) 
【当事人】李领会谷树英(于莲芝母亲)李瑜(于莲芝女儿)邓星朱玉坤(朱博父亲)梁小春(朱博母亲)张茜(朱博妻子) 
【当事人-个人】李领会邓星 
【当事人-公司】谷树英(于莲芝母亲)李瑜(于莲芝女儿)朱玉坤(朱博父亲)梁小春(朱博母亲)张茜(朱博妻子) 
【代理律师/律所】孙庆芬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庆芬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庆芬 
【代理律所】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李领会;谷树英(于莲芝母亲);李瑜(于莲芝女儿) 
【被告】邓星;朱玉坤(朱博父亲);梁小春(朱博母亲);张茜(朱博妻子) 
本院观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领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8-23 06:27:15 
于莲芝、李领会与梁小春、朱玉坤、邓星、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兵07民终1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领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庆芬,新疆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谷树英(于莲芝母亲)。
     上诉人:李瑜(于莲芝女儿)。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领会,系于莲芝的丈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星,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新疆奎屯市乌鲁木齐东路街道乌尔迈克社区干部,住新疆奎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坤(朱博父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春(朱博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茜(朱博妻子)。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勇,新疆奎屯奎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领会、谷树英、李瑜与被上诉人邓星、朱玉坤、梁小春、张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张茜个人资料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702民初3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车排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领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7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刘双全
 审判员  姚春辉
 审判员  张 悦
二○二〇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崔盛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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