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题
  篇一:国家司法考试经典案例题-刑法 
  刑法外出经商的甲与乙在某一宾馆同时租用一间房住宿。2003年5月深夜,宾馆大楼突然发生火灾,火势极其猛烈,甲乙得和这一消息后,急忙穿上衣服逃拿。乙因年迈体衰,行动不便,甲快速奔跑,将乙撞倒,致其头破血流,当场昏厥,不治而亡。问:甲的行为是否正当,其有无刑责任?
  刑法答案甲的行为具有避险性质,但是属于避险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1条的规定,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甲在发生火灾、自己的遭受严重威胁之时,为逃跑求生,将乙撞倒,属于紧急避险行为。因为在当时情况下,情势危急,如果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求得生路,为避免自己生命所遭受的紧急危险,仓皇出逃,即使致乙倒死亡,也是属于“不得已”的情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应发行避险行为。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刑法学上一般认为,不允许避险以牺牲他人生命的方式保全自己,而且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之一是保全的利益当大于牺牲的利益,甲以牺牲他人
生命方式保全自己生命,已经超过了紧急避险峰的限度,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篇二:刑法学-案例分析题答案
  四、案例分析
如何盗墓  1、哈吉奥格雷,男,33岁,某外国国籍,飞机副驾驶员。奥格雷与机组人员一道执行该外国境内内航班飞行任务?? 请分析:对奥格雷的劫什么行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为什么?
  答: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典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犯罪的,除法律有 5 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我国刑法典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奥格雷的劫机行为发生在我国的领空,犯罪结果发生在我国的领土上,所以我国具有管辖权,对他的劫机行为可以适用我国的刑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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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X文,男20岁,书店职工。金X七,男,20岁,书店职工。一天傍晚,陈某、金某、结识了本镇的未婚女青年罗某??
  请分析:陈X文、金X七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被告人陈×文、金×七的行为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是具有刑事违法性;三是应受刑罚惩罚性。陈×文、金×七与方×、罗×之间的行为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发生的,且四人均已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青年,他们的行为不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不为刑法所禁止,因此陈×文、金×七的行为只属于不道德行为,不构成犯罪。
  3、王某,男20岁,农民。王某与被害人陈某(13岁)系邻居,平素关系甚好。一日,王某与其弟去河边洗澡?? 请分析:王XX的行为与陈XX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王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王××的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二)王××带领未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陈××去河里游泳,他就有保护陈××生命安全和健康的义务,但
是王××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将陈××带到深水处后没有在旁边保护,而是自行回到岸边洗澡,洗完澡后又没有将陈××带回,最后导致陈××在深水中体力消耗过大,又无人帮助而溺水死亡。因此,王××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与陈××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由于王××的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导致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并为刑法所禁止的,因而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中考英语作文  4、李某,男,45岁,农民。李某见一农民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作柴烧,很是生气,遂对其子说:“咱俩从山后面爬上去,往山下滚石头,砸死他几个,看他们以后谁还敢来挖??”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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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铭恩胡冰卿恋情  答:李某行为的心理态度是直接故意。因为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某明知其往山下滚石头可能砸死在他家自留山坡上挖树蔸的人,但李某仍然希望砸死他,并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实施了往山下滚石头的行为,而且也导致了挖树蔸的农民中的一人砸死。所以被告人李某的心理态度为直接故意。
  5、李某,男25岁,拖拉机驾驶员。李某于一天下午5点半,为了换油桶,将内盛冻油的油桶在自家院内用火烤,?? 请分析:李某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为什么? 最酷的qq空间
  答:李××行为时的主观心里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被告人李××应当预见到自己在自家院内烤冰油的行为,会导致油桶爆炸而危及他人生命的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炸死一人、重伤一人、烧伤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
  6、赵某,男,十九岁。一天晚上九时,赵某在某市某某厂门口见陈某等三人骑一辆自行车由西向东而来,误认为是同厂青年,便伸手拦截。??
  请分析:赵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刑法典中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陈×等人在赵××一再解释,并
多次回厂躲避的情况下,还用砖块向赵××的面部猛打,陈×等人的行为严重危害赵××的人身安全,而且,赵××的正当防卫权也不应当由于赵××非法携带刀具而予以剥夺,因此,赵××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为,不构成犯罪,但赵××的非法携带刀具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7、何某,男43岁某建筑工程队队长。某市镇一家饭馆突然失火,火焰顿时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救时,火舌已伸向第在家邻居。此时??
  请分析:何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负责任?为什么?
  答:何××的行为不是紧急避险的行为,应负责任。因为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行为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