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是法定假吗公司员工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持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证员工能够享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假期,并规范员工休假的审批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二章 员工考勤管理
第四条 工作时间界定
1、 公司实行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17点30分。
2、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五条 缺勤定义
员工超过规定上班时间到岗,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为迟到;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天论。
员工未到规定时间提前下班,提前15分钟以内(含15分钟)为早退;超过15分钟按旷工半天论。
员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三次者,视为旷工半天。(若员工由于个人原因没有登记考勤,必须在未登记考勤后两天内向人事部出具由部门领导确认的考勤证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 缺勤处理
员工一个月内旷工半日者,扣除1日的岗位工资;旷工1日者,扣除2日的岗位工资,旷工2日者,扣除3日的岗位工资,旷工3日者,扣除4日的岗位工资,以此类推;月连续旷工4日、月累计旷工6日者,扣除当月岗位工资。员工旷工当月不享有绩效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天、年累计旷工超过20天者,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七条 考勤细则
1、 副经理级以上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 经理级以下(包括经理)的所有员工都应该打卡考勤,副经理、经理级人员打卡记录不做为工资计算的依据。员工的出勤情况,以考勤机记录的数据为准。员工之间代打卡,一经发现,双方按各旷工一天处理。
3、 员工应每天登记两次考勤,即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一次,上班考勤在规定上班时间前半小时之内可以打卡,下班考勤在规定下班时间后2小时之内可以打卡。
第八条 公务外出
1、 员工于工作时间外出办理公务时,必须事先向直接上级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并据实填写《公务外出登记单》,交由直接上司签署。
2、 员工准时打卡上班后外出公务时,应主动向门岗出示《公务外出登记单》。工作时间员工外出时门岗有权盘问。
第九条 加班管理
1、 员工应该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员工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应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审批后方为有效。副经理以上(包括副经理)管理人员超时工作不视为加班。
2、 计算加班时间时应扣除用餐及休息时间。
3、 参加公司或部门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组织的培训、参观、非业务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均不作为加班。培训教师及培训组织者因工作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工作可以作为加班。
4、 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发生加班后,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实际加班时间发放加班费
或给予相同时间的补休,人事部根据《加班申请单》审批加班补休申请,补休应在三个月内使用完。
5、 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加班也应按时考勤。
第一十条 考勤职责
员工的考勤由人事部负责并以此作为计算薪酬的依据。
第三章 休假项目及休假时的工资待遇
第一十一条 员工休假项目包括:
法定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病假、事假、丧假、特殊奖励假、调遣假和工伤假。
第一十二条 法定休假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青年节、三八妇女节和国庆节等国家和
当地政府规定的节日为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的休假天数依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规定。法定休假期间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
法定休假天数具体规定如下:
1、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2、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8、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
9、 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
9、 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
第一十三条 探亲假
1、 员工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 凡配偶或父母不在公司所在地、周末回家不能居住满24小时(即配偶或父母居住地距公司所在地路程时间超过12小时)且试用期满的公司正式员工;
2) 核定路程时间的交通工具以长途汽车、火车为准。
2、 探亲假天数:
1) 集团本部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享有探亲假一次,假期最多为15个工作日(24小时内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加路途时间2个工作日);
2) 集团外派分、子公司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可以享有探亲假15个工作日(24小时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加路途时间2个工作日),探亲假最多可分四次休完;
3) 未婚(包括离婚或丧偶等,下同)员工探望父母,每年可以享有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3个工作日(24小时不能到达目的地的,加路途时间2个工作日);
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可以享有探亲假一次,假期为15个工作日(24小时不能到
达目的地的,加路途时间2个工作日);
5) 在同一年度内员工不可分别享受探望父母与探望配偶的探亲假。
3、 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及费用报销:
1) 休假期间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计算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执行;
2) 员工探亲时可以报销硬卧火车票、长途汽车票(按最直接的路线计算);
3) 员工探亲若乘坐飞机,可以照国家规定的火车票价、长途汽车票价报销机票中等于硬卧火车票价、长途汽车票价部分的部分。
第一十四条 病假
员工因病、伤必须时,可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休病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1、 休假在15天以内(含15天),休假期间员工享有8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见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2、 休假15天以上90天以内时(含90天),进入公司工作不满三年的员工,休假当月享有55%的岗位工资;进入公司工作满三年的员工,休假当月享有65%的岗位工资。
3、 休假超过90天时,从第91天起,享有当月45%的岗位工资。
第一十五条 丧假
员工父母(配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妹等直系亲属去世时,员工享有5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当月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一十六条 婚假
在公司试用期满的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时,可以享有5个工作日婚假;晚婚员工(男性满25周岁,女性满23周岁)可以享有10个工作日婚假。员工婚假期间享有10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见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第一十七条 产假
1、 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时,享有90天产假,其中产前15天。因难产而剖腹、Ⅲ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晚育(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妇增加35天产假;
2、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者,享有15-30天产假;
3、 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者,享有42天产假;
4、 怀孕满7个月以上者,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者,享有75天产假。
5、 产假期间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一十八条 计划生育假
1、 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者,享有上环休假3个工作日、取环休假1个工作日、输卵管结扎休假15个工作日;
2、 男员工结扎时,享有8个工作日假期;
3、 休假期间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按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一十九条 看护假
1、 在公司试用期满的男员工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时,男员工可以享有8个工作日的看护假(24个小时不能到达配偶生育所在地的,加路途时间2个工作日)。
2、 看护假期间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的计算见本制度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条 年休假
1、 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员工不享有年休假。
2、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有年休假8个工作日。
3、 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有年休假10个工作日。
4、 参加工作满20年的,享有年休假15个工作日。
5、 年休假期间员工享有100%的岗位工资。
6、 员工年休假可分两次休完。
7、 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8、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1) 参加工作累计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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