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
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
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
童养媳事例表
地区 | 童养媳姓名 | 丈夫姓名 | 进入婆家的年龄 | 资 料 出 处 |
江苏镇洋 长洲 江阴 阳湖 吴江 阳湖 湖北云梦 江苏吴江 吴江 吴江 江阴 镇洋 | 何冰周氏 杨氏 何冰氏 刘氏 陆氏 汪氏 某氏 陈氏 龚氏 黄氏 梅氏 周氏 | 蔡廷爵 钮成惠 陈世荣 徐时凤 贺邦达 李绶受馥 袁树声 屠应权 凌某 张某 李传臻 许观澜 | 5 6 9 12 12 13 13 15 15 15 16 16 |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 乾隆《苏州府志》卷69《列女》 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陈烈妇事》《养一斋文集》卷15《徐节妇刘孺人传》 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贺烈妇传》 《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孝烈母汪孺人传》 嘉庆《芜湖县志》卷12《宦蹟》 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 光绪《吴江县续志》 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2《黄贞女论略》 《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节母梅孺人传》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 |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
热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
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鋙。岂无父母来,洗
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
无须臾。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
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就是指此。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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