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社会地位述论
  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
  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
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同治时撰写的湖北《石首县志》谓该地“男子十岁以上,女子十岁而下,门第年齿相匹,即为定盟”。光绪间编纂的江苏《崇明县志》说当地“婚姻论良贱,不论贫富”。可见“论门第”、“严良贱”是联姻的重要准则。门第,主要是官
民范畴内的界限,诸如贵胄之家,品官之家,绅衿之家,平民百姓,等等差别。良贱,区分良民与贱民;良、贱也是不同的门第,所以要详加区划,是强调良贱的不同。婚姻论门第、严良贱,就是要它在相同的等级或上下相差不远的等第间进行,而最不允许的是良人与贱民间的联姻。
清朝政府严格禁止良贱通婚,法令专设“良贱为婚姻”的条文:“凡家长与奴娶良人为妻者杖八十,女家减一等”;“奴自娶者,罪亦如之”;“若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杖九十”;“各离异”;因婚而入籍为婢的女子,改正为良。法律中还有“娶乐人为妻妾”的专条,禁止官吏及其子孙与贱民中乐籍人户通婚:“凡官并吏娶乐人为妻妾者,杖六十,并离异;若官员子孙娶者罪亦如之,注册,侯廕袭之日降一等叙用”。凡是良贱为婚,不仅体罚打板子,更重要的是判处离婚,决不许良人以上的家庭掺有贱民的血统,以维持良贱制度。
  宗族祠堂作为封建势力最直接的统治人民的机构,极力维护婚姻论门第、严良贱的原则。望族不乐与寒门联姻,更不准与贱民通婚。如康雍间,无锡县华姓宗族一成员将女儿许配给奴仆的儿子,该族士人华泰认为有辱宗党,出面干涉,男方对此毫无办法,就别的理由告他,打了几年官司,婚姻终被拆散。上述规定和事实说明,禁止良贱通婚是统治阶级所竭力奉行的政策。
  人们政治身份的良、贱与经济状况的富、贫虽不等同,但大体上相当。尽管有的地区婚姻论良贱而不计贫富,但是在更多的地方,既辨别良贱,又计较贫富。如在无锡,“婚姻之家,必量其贫富而后合”。在安徽宁国府,也是“婚嫁论财”。家庭经济不富裕的,顾虑到女儿出嫁后的生活,更要考察男方的经济情况,所以“中下之家论财”。论财,就使得经济状况基本相同的人家为儿女提亲,结为姻戚。
  婚姻论财突出地表现在讲究聘礼与嫁妆上,尤其是聘金的多少,常常成为婚姻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雍乾时期翰林院检讨夏醴谷说当时婚姻论财的严重情况是:“将择妇,必问资装之厚薄,苟厚矣,妇虽不德,亦安心就之;将嫁女,必问聘财之丰啬,苟丰矣,婿虽不肖,亦利其所有而不恤其他”。主婚的男女双方家长过分地挑剔对方的礼物,也是查看对方的经济力量。
  婚姻论门第与论贫富,在这两方面,又以前者为重要,因为良贱是不易逾越的鸿沟,人们必须严加注意。
二、婚龄的规定和童养媳制度
  清朝政府规定,男子十六岁,女子十四岁,就达到结婚年龄,可以自便。这项法令,继承了宋、明的立法,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虚岁十四、五岁的少年就可以成亲,是一种早婚制度。早婚是当时的习惯,在社会上层和缺少劳动力的贫穷民众家庭中尤为流行。清朝的帝后是早婚的典型,顺治帝十四岁大婚,康熙帝的婚事更早在十二岁的童年时完毕,雍正帝的孝圣皇后结婚时十三岁,乾隆帝算是晚婚的,大婚时也才十七岁。帝后的婚龄之早,表现了皇室、贵族、官僚等社会上层家庭婚龄的一般情况。社会下层的缺少劳动力的家庭,为了获得劳动人手,常给年岁幼小的儿子娶年长的媳妇,形成小女婿的社会现象。
  在中国历史上,婚龄的规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有所变动。在长期的战争年代,法定婚龄偏小,如南北朝时期北齐后主(565年—576年在位)规定,女子十四岁到二十岁之间必须出阁,北周武帝建德年间(572年一577年)强制十五岁以上男子、十三岁以上的女子成亲。在一次大的战争之后,婚龄也在实际上被提前了。西汉惠帝六年(公元前189年)规定女子在十五岁至三十岁之间必须出嫁,否则多征税。唐太宗贞观元年(627年)的法令,强制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以上成家。这些婚龄的规定,是实行鼓励人口增殖的政策。因为战争使人口锐减,统治者为增加劳动力和补充兵源,强迫青少年早婚以藩殖人口。
  清代的婚龄法规是稳定的,虽然没有强制少年结婚,但实际是鼓励早婚,鼓励人口的滋长。在清代,人口的猛增成了爆炸性的问题,由顺治七年(1650年)的一千零六十万丁口,增到道光二十年(1840年)的四亿一千二百八十一万人。早在清朝初年,康熙帝、雍正帝都感到了问题的严重,屡屡说人民生计困窘,是由于生齿日盛而田不加服所造成的。乾隆帝在晚年更惊呼他的属民比乃祖时跃增十五倍,表示他对民生问题的担忧,说些要求小民“俭朴成风,勤稼穑,借物力而尽地利”的陈辞虚语。康熙帝、乾隆帝祖孙都没有推迟结婚年龄、限制生育的措施,因为那个时代的人们普遍认为子孙多是好事——“多子多福”。比如雍正帝祝愿他的宠臣云贵总督鄂尔泰“多福多寿多男子”,鄂尔泰报告他已有五个儿子,雍正帝说他的祝愿实现了。他的父皇康熙帝有儿子三十五个,女儿二十个,堪称为“多子翁”。人们希望多生,在当时是很自然的事情:宗法的封建私有制,需要有血缘关系的财产继承人;在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社会,家庭需要及时补充劳动力,这就是早得子、多生子思想意识和现象产生的根源。由此而派生的早婚制度及其稳定性,就不难理解了。
  早婚还表现在童养媳制度上。童养媳,又称“待年媳”,就是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
  童养媳在清代是一种普遍的现象。童养的女孩年龄多很小,有的达到了清代法定婚龄,也待年在婆家,则是等候幼小的女婿成年。其待年情况,可从下列《童养媳事例表》得知一二:
童养媳事例表
地区
童养媳姓名
丈夫姓名
进入婆家的年龄
资  料  出  处
江苏镇洋
长洲
江阴
阳湖
吴江
阳湖
湖北云梦
江苏吴江
吴江
吴江
江阴
镇洋
何冰周氏
杨氏
何冰氏
刘氏
陆氏
汪氏
某氏
陈氏
龚氏
黄氏
梅氏
周氏
蔡廷爵
钮成惠
陈世荣
徐时凤
贺邦达
李绶受馥
袁树声
屠应权
凌某
张某
李传臻
许观澜
5
6
9
12
12
13
13
15
15
15
16
16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
乾隆《苏州府志》卷69《列女》
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5《记陈烈妇事》《养一斋文集》卷15《徐节妇刘孺人传》
张海珊《小安乐窝文集》卷4《贺烈妇传》
《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孝烈母汪孺人传》
嘉庆《芜湖县志》卷12《宦蹟》
乾隆《苏州府志》卷72《列女》
光绪《吴江县续志》
张士元《嘉树山房集》卷12《黄贞女论略》
《钖山李氏世谱》卷首之14《节母梅孺人传》
王祖畲《镇洋县志》卷10《人物》
 
  童养媳婚姻的流行,有着广泛的社会原因。第一,贫穷的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了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安徽绩溪县这种情形很多,所以嘉庆间修《县志》,说贫者“女生畀人抱养,长即为抱养者媳”。第二、结亲聘礼重,婚礼浪费大,陪嫁多,而这种习俗常人又无力抗拒,但是童养媳制度倒可以大大减少这种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等到正式结婚,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不要花多少钱,女家也不要陪嫁妆,没有破家嫁女之忧,所以同治间纂修的江西《新城县志》说到当地童养媳盛行,强调“农家不能具六礼,多幼小抱养者”。婚礼习俗,成为造成童养媳制度的一个原因。第三、清代社会还有公婆或丈夫病重提前娶媳妇的习俗,这种做法叫做“冲喜”,希望病人好起来,这样成为出现童养媳的一个原因,如上表中提到的李绶馥妻汪氏,十三岁时,“为姑疾笃,归李为待年媳”。
童养媳制度使幼女的身心遭到无情的摧残,她们多受夫家,尤其是婆母的虐待。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有一首同情待年媳的题名《姑恶》的诗,他写道:
    小妇年十二,辞家事翁姑。……姑令杂作苦,入中厨。……析薪纤手破,执
热十指枯。……姑日幼不教,长大谁管拘!今日肆詈辱,明日鞭挞俱。五日无完衣,
十日无完肤。吞声向暗壁,啾卿微叹吁。姑云是诅咒,执杖鋙。岂无父母来,洗
泪饰欢娱。岂无兄弟问,忍痛称姑劬。疤痕掩破襟,秃发云病疏。一言及姑恶,生命
无须臾。
道出恶婆要把童养媳纳入规范,动辄打骂,并强迫幼女从事力不胜任的家务劳动,她们在这种迫害下,还不敢向娘家的亲人诉说。这样的恶婆婆不是个别的,她们要降伏儿媳,以使后者规规矩矩地伺候公婆丈夫。“多年的媳妇熬成婆”,待到小字辈熬成婆婆,又以婆婆的方式虐待自己的童养媳或儿妇。有的童养媳还被婆家当作财产而出卖,如上海有贫民把童养媳卖给妓院。阳湖县有一个佃农为了交地租,要把童养媳出卖给人为妾。童养媳是一种残无人道的婚姻制度。
三、旌表贞节与寡妇再婚
(一)社会禁止再婚及其办法
    男子亡故,妻子成了寡妇,聘妻成了“贞女”,还有离婚的妇女,这些女子都有再婚的问题。
    统治者说夫妇为人伦之始,夫妻名分一定,就终身不能改变。为了正名分的大事,妇女要保持贞节,“从一而终”,不能再嫁,即使家贫无以为生,也要按照宋儒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伦理,不能再嫁。倘若第二次结婚,就会低人一等,受到各种侮辱。亲朋会认为他玷辱“门风”,看不起她,所谓“再嫁者不见礼于宗党”,就是指此。社会上也看不起,甚至会出现徽州的情形:“再嫁者必加以戮辱,出必不从正门,舆必勿令近宅,至家墙乞路,跣足蒙头,儿且鼓掌掷瓦而随之”。生前如此,死后还要受到歧视,族谱的写法就在贬低和蔑视她们。如江苏丹徒县的《京江郭氏家乘》对族人妻室写法规定:正室曰“配”、“继配”,如果是娶再嫁女子则书“纳”,族人的妻子改嫁出去了则写“曾娶”,为的是“贱失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