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社会舆论司法活动的影响
摘要:社会舆论在为民主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给司法界出了诸多难题。我们在享用社会舆论给我们酣畅淋漓的表达机会时,也要注意它的阴影是否伤害了司法公正。司法活动独立的实现并不是远离社会舆论,而应适当利用社会舆论,坚守自己的阵地。
关键词:社会舆论 司法活动
Abstract: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for democracy in greater contribution, but also give a judiciary many problems. We all enjoy social public opinion to us the opportunity to express sweat, also want to pay attention to its shadow is hurt the judicial justice. The realization of the independent judicial activities and not far away from the social public opinion, and should be the appropriate use of social public opinion, stick to your own position.
Key words: public opinion judicial activities
  综观近年来中国的司法实践,许多标志性的法律事(案)件,经由媒体和舆论的报道、重述或者放大,在不同的层面和意义上促进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自我反思或转变。但另一方面,“在
舆论的压力下,也制造出了一系列违背司法正义的冤假错案。如果说前者展现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后者却暴露出中国法制建设中的种种瓶颈。
一、社会舆论为什么会影响司法活动
(一)人治思想传统的影响
长期以来的人治思想,使人们并没有依靠法律解决问题的习惯。人治思想不仅存在于我们的观念中,而且存在于传统政治体制包括法制体制中。历史上我们曾“把报纸当文件读,文件当法律用”,现在这种思想仍在。媒介既然可以为领导提供内参,当然也会代表领导发言。这样,谁还敢把媒介的舆论当耳旁风。于是,久拖无果的问题,一经媒介曝光即被重视。这种“示范性”作用,使众一有困难,首先想到的是向媒介求助。新闻舆论的影响往往要比一种制度的影响大得多。同样,其在人治社会的影响就比在法治社会大了。
(二)当今我国社会舆论的多元化格局
社会舆论是公众看待问题的“正常的”价值规范和行为规范,并有意识地影响相应的社会风气,产生一定的行为导向,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当前我国舆论呈现传统媒体、知识界
与网络舆论的三足鼎立的格局。传统媒体在政府的引导下所倡导的舆论具有一定的政治宣传的功能,一般有固定的指导方针和宣传路线。在知识界,专家学者常常成为意见领袖,一般来讲,他们理论功底深,较为理性,受政治导向及道德情感因素影响较小。尤其是在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中,学者的成熟意见多数能够达至权力部门,有力地推动了政策法规的废止或颁布实施。网络舆论是现代科技发展的产物,是实现人们民主权利的便捷有效的手段。三种舆论模式相互独立且相互作用,成为我国社会舆论最重要的三股力量。
二、社会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一)积极效果
“社会舆论是在言论和行动中体现出来的众意识,这种众意识围绕具有社会意义的社会生活因素而产生”,社会舆论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它每时每刻都在影响社会,反作用于人们的思维活动与行为方式。当人或者社会组织的行为超过现实社会所认可的道德底线时,舆论能够对这些行为进行制约和监督。
司法发展需要社会舆论的理性监督。1社会舆论的监督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司法体制的完善
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完备的司法体制要求法官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社会公众普遍地对于法官在维护社会公平、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信心,法律具有权威性。那么舆论作为民主法治社会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构建理性的司法体制过程中,应当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社会舆论监督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发展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
(二)消极效果
我们可以注意到,当一件案件被新闻和网络大肆操作的时候,不仅案件本身被高度关注,而且相关人员的历史,人际关系,身份背景也无不被圈拢其中,最后形成了舆论对一个人的审判不仅限于案件本身,实际上是形成了对一个人全景式的审判。这时,真正的受害者就成了被告人以及公正本身。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的公正性是相对的”。一般来说,民众通过媒体,获得的不单纯是信息,还有潜意识里的一种被认同的情感。为取悦民众,媒体必然会在对事实报道的时候进行必要的取舍。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为了时效性,为了吸引人眼球,获得轰动效应,理性有时难免会被“明升暗降”。在体现理性这一价值目标的时候,媒体远远不如追
求善和公正的艺术的法律,而媒体往往掌握着社会的信息来源和传播渠道,最终形成话语霸权,媒体监督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司法权的公正行使。
三、形成社会舆论与司法活动良性互动的法治环境
(一)舆论应止于一般事实和价值反思
舆论尽管慷慨激昂,一呼百应,却根本不具备实现实质正义的条件。如果我们试图建立法治国家,就应该了解,法治依赖公正的程序和在这个程序基础上的实质的正义。舆论得到的事实是片面的,并不具备法律上的证据意义。
事实上,舆论所能及的,只能是以下几点:第一,一般事实。例如,某人死去了,这样的事实。但是,这个事实的法律属性只能并只能由司法部门作出。第二,基于一般事实而对司法程序的监督。例如,在司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接受财物等事实,并予以揭露。同样,接受财务的法律属性也只能由司法部门作出,并根据司法部门的决定来确定下一步的司法进程。第三,对司法部门的决定进行理论意义上的讨论。也就是根据变动不居的社会价值和客观需要,对于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件进行反思,并进而凝聚社会共识,为法治的进步和社
会的发展提出思路和方向。在具有代表意义的法治国家,例如美国,法院根本或者基本上不在意道德的制约,辛普森案件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二)司法界要捍卫自身的公信力
“苏格拉底之死”也许对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力量的司法界有所启示,苏格拉底用自己的死去捍卫法律公信力,我们的司法界更要视自己的公信力为生命。而我们的司法工作者在面对强大的社会舆论时要有独立的判断力,不为舆论左右,有超强的免疫力,这样才能坚持法律的精神,维护法律的公信力。在审判前,法官最好不要看相关报道,避免先入为主;更不要对案件有关问题的评论进行分析并作参考;同时要做到信息适当公开,不损害公众的知情权。在面对社会舆论压力时,法官所需要做的就是遵守其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体现出其作为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应有的素质。
综上,无论是社会舆论还是司法活动都是追求客观真实为目标,最终价值都在于追求社会公平与正义,都应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我们在法治改革中要努力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加强社会舆论对法律的监督,加快法治民主化进程。同时,也要对社会监督进行法制保障和规范,从而发挥两者的优势,共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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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孙志刚案”直接推动了,《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以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的颁布和施行,“黄静案”促使颁布实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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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参见萨其荣桂,“法律事件中的民间舆论体及其话语实践”,《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1期。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