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中南、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8
【案件字号】(2021)桂08民终6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奔李庚华陈燕霞
【审理法官】黄奔李庚华陈燕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郭中南;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谭建欢;张巧
【当事人】郭中南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谭建欢张巧
【当事人-个人】郭中南谭建欢张巧
【当事人-公司】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
【代理律师/律所】韦锂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李靖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冯颖慧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韦锂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李靖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冯颖慧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韦锂李靖冯颖慧
【代理律所】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郭中南
【被告】何冰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谭建欢;张巧
【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是否与百联盈餐馆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以被告百联盈餐馆为被申请人,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原告与被告百联盈餐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被告百联盈餐馆支付原告工资14140元、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5月15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经济补偿金5500元。该委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港南劳人仲字[2020]第31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申请。原告不服该裁决遂以百联盈餐馆、谭建欢、张巧为被告诉至法院。 再查明,被告百联盈餐馆成立于2018年11月12日,经营者为钟健。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酒类批发兼零售;烟草制品零售。在百汇海鲜经营期间,被告百联盈餐馆的执照亦同时悬挂于百汇海鲜处。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其在百
汇海鲜工作期间同时亦为被告百联盈餐馆工作,认为其应获得双份工资,即百汇海鲜与被告百联盈餐馆应各支付原告一份工资。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与百联盈餐馆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上诉人与百汇海鲜曾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予以确认,上诉人亦认可该事实。现上诉人以其为百汇海鲜付出的同一份劳动为依据,再次主张与百联盈餐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郭中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郭中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9:19: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原告曾就其与百汇海鲜的劳动争议问题于2019年以百汇
海鲜为被申请人,张巧、钟健、谭建欢为经营者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确认原告与百汇海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百汇海鲜支付原告工资14140元、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经济补偿金5500元。该委于2019年9月2日作出港南劳人仲字[2019]第182号仲裁裁决书,该裁决查明以下事实:1、百汇海鲜成立于2018年10月18日,经营者为张巧。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食品、酒类批发兼零售;烟草制品零售。2、原告于2018年12月25日进入百汇海鲜处工作,岗位为楼面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全勤奖+管理费+加班工资,原告的工作由百汇海鲜 的运营总监陈财安排,员工上下班均须刷卡记录。3、2019年5月15日下午,百汇海鲜向全体员工宣布放假。2019年5月24日中午,钟健召集全体员工宣布百汇海鲜单位结业。原告离职后,百汇海鲜未支付原告3月份工资5000元、4月份工资5640元、5月份工资500元。4、原告在百汇海鲜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5160元。为此,该委作出以下裁决:1、确认原告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5月15日在百汇海鲜处工作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百汇海鲜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3、4、5月工资1114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920元、经济补偿金2580元。该裁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2019年就其劳动争议纠纷问题向贵港市港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仅以百汇海鲜为被申请人,主张其与百汇海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未主张其与被告百联盈餐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原告又以同一期间在同一地点付出的同一份劳动再次主张与另一主体即被告百联盈餐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被 告百联盈餐馆、谭建欢、张巧再支付工资及二倍工资差额等,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原告郭中南与被告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郭中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郭中南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百汇海鲜大排
郭中南、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8民终62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中南。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锂,广西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住所地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410号市汽车南站内的原4S店维修厂。
经营者:钟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建欢。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慧,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巧。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中南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港南区百联盈餐馆(以下简称百联盈餐馆)
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803民初2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中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锂,被上诉人百联盈餐馆、谭建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冯颖慧,被上诉人张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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