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瑕疵的相关法条及案例
【相关法条】
  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假设干问题
  的解释〔三〕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
  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年〞。 【相关案例】〔一〕
  孙某某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婚姻行政登记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2)甘行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袁超锋、杨洋,甘肃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永财,区政府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家聪。
  委托代理人刘浩,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孙某某因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兰行初字第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均应适用此款“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另外,该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本案中,城关区政府于2000年10月12日发给原告孙某某与龙泽润甘兰城民字第20004176号《结婚证》,此时原告孙某某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其现在提起本案之诉,已超过最长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且未提出任何正当理由。故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起诉。
  孙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城关区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严重违法,男方龙泽润根本信息不明,且未按法律规定提供户口证明、身份证明,对此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或确认无效;上诉人于2022年5月22日才得知龙泽润身份信息为假,故起诉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以内;一审法院证据采用程序违法,主动调取证据无法律依据,且未经开庭审理迳行裁决违反了审理程序。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依法撤销区政府作出的婚姻登记行为。
  本院认为,《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上诉人孙某某于2000年10月12日向区政府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由其本人签名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并领取了区政府颁发的其与龙泽润的甘兰城民字第20004176号《结婚证》,此时孙某某晓了被诉婚姻登记行为的具体内容,其于2022年6月17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明显超过了上述规定2年的起诉期限。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金瑞 代理审判员 刘 晶 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静莉
  【相关案例】〔二〕
  李某某与陆某某婚姻登记纠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2)粤高法审监行再字第7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李某某。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陆肇裘,系陆某某的儿子。
  委托代理人:苏庄。
  原审被告:徐闻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朱新,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敬杰。
  申诉人李某某因与被申诉人陆某某、原审被告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湛中法行终字第132号行政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以粤检民抗[2022]16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粤高法审监行抗字第25号行政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李某某、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陆肇裘、苏庄,徐闻县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敬杰到庭参加了诉讼。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林祎珣、韩凌宇出庭支持抗诉。现已审理终结。
  2022年1月8日, 陆某某向一审法院徐闻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我与陆献明系胞兄弟关系,陆
献明虽有一段短暂的婚姻,但无儿无女,几十年来都靠水利局的领导和同事关心照顾。2022  年5月,陆献明因脑瘫痪、心脏病、高血压半身偏瘫等疾病,徐闻县人民医院已发出二次病危通知。在陆献明神志不清,将病危死亡的情况下,第三人李某某为了到达骗取财产的目的,假称是陆献明的亲戚,趁水
  利局护理人员疏忽的空隙,于同年10月24日用三轮车把陆献明拖去徐闻县民政局与其登记结婚,但徐闻县民政局未认真审查,给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11月17日,结婚登记手续办理后仅2 1天,陆献明就无法死亡。因此,徐闻县民政局不顾陆献明因病即将死亡和已不能履行婚姻权利义务的客观事实,仍然为李某某、陆献明进行婚姻登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请求撤销颁发的粤湛徐民结字090705577号结婚证。
  被告徐闻县民政局辩论称:第三人李某某与陆献明双方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在登记时,双方一起照相,他们能够自主、清晰、明确表达各自意愿,并亲自签名确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新婚姻登记条例对婚检不再做硬性规定,李某某是在了解陆献明身体状况下自愿与其结婚的,也未有证据证明陆献明所患疾病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情形。因此,申请登记提交的证件齐全,我局经审查,给李某某和陆献明颁发粤湛徐民结字第090705577号结婚证合法。请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李某某述称:陆献明所患xxx病,其登记结婚出于双方自愿,该婚姻效力已经〔2022〕徐法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确认。原告陆某某不是婚姻关系发生人,无权干预婚姻当事人双方发生的婚姻关系,其起诉主体不当,并已超过起诉期限,请驳回原告陆某某的起诉。
  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原告陆某某与陆献明系胞兄弟关系。陆献明于1975年起在徐闻县水利局工作直到退休。陆献明曾与周勤结婚,但后双方离婚,未共同生育子女。
  2022  年6月至11月间,陆献明因病先后六次在徐闻县人民医院住院,经诊断为脑堵塞、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等。徐闻县人民医院曾发出危重病人通知书,经,陆献明未出现生命危险。同年9月27日,陆献明出院,出院病历载明:患者病情好转,要求出院,予以办理。此后,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陆献明。10月24日,李某某与陆献明到被告徐闻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徐闻县民政局给李某某和陆献明颁发了粤湛徐民结字090705577号结婚证。
  2022  年11月17日13时40分,陆献明因疾病加重再次到徐闻县人民医院抢救,同日21时45分,陆献明因心源性休克死亡,终年71岁。
  2022年1月14日,原告陆某某以陆献明因病已不能履行婚姻权利义务,徐闻县民政局违法颁发结婚证为由,起诉请求撤销颁发给陆献明与李某某的结婚证。
  案件受理后,徐闻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徐闻县民政局、第三人李某某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书,徐闻县民政局于2022年1月19日收到一审法院上述文件,但在2022年3月29日才向该院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一审庭审时,陆某某认为徐闻县民政局逾期提供证据,拒绝对证据质证。李某某对该证据无异议。
  徐闻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陆某某为陆献明的胞兄,在陆献明死亡后,涉及到陆献明遗产处理问题,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陆某某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并且被告徐闻县民政局也没有证据证明陆某某起诉已超过期限。根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当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辩论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徐闻县民政局于2022年1月19日已收到该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举证通知,但其在2022年3月29日才提供证据,明显已超过杨洋和谁结婚了
法定提供证据期限。被告徐闻县民政局又不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徐闻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作出〔2022〕湛徐法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撤销被告徐闻县民政局于2022  年10月24日给第三人李某某和陆献明颁发的粤湛徐民结字090705577号结婚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徐闻县民政局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