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优衣库——北京三里屯优衣库事
件案例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学院
法硕6班
胡哲瑄李征
2015-11-12
北京三里屯优衣库案例分析
2015级法硕6班胡哲瑄李征
一、事件回顾①
1.2015年7月14日晚上,一则试衣间的在微博、热传,很多人以为是厂商的广告。然而当网友打开视频时,不禁惊呆了,视频中,一对青年男女在服装店试衣间内做羞羞的事情。
2.“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爱爱”的消息在朋友圈里疯传,并且还附有不堪入目的照片。长达1分11秒,视频中男女还有对话,只是对话过于模糊,很难听清楚,不过视频中的位置以及试衣间外面的声音可以确定此事发生在北京三里屯优衣库试衣间。
3.短短2个小时,优衣库试衣间点击量过亿,根据百度指数大数据平台,关键词“优衣库”在15日当天搜索指数达15,940,023,网友对此议论纷纷,而视频中男女主角的微博也疑似被人曝光。
4.立即引来网民对视频当事人、拍摄目的等的猜测,一些网民从视频内容的诸多细节,甚至分析出系“动用两个不知名的职业演员”表演以抓人眼球。
5.由于事涉不雅,微博上相关的视频与微博段子已被平台方删除,话题也没有上微博热搜榜。
6.该事件在网上发酵迅速,并且有多位微博段子手第一时间参与:
“我们都欠优衣库一张电影票。”
“你还在搜索今夜特价酒店,别人已经玩到了试衣间,你输在了起跑线。”
“难怪有人说“女人如衣服”一段视频告诉你什么才是真正的试衣服。”
7.事件继续升温,由此衍生的大规模“病态营销”已经蜂拥而至。酒店说,“请去酒店”;健身会所说,“没有好身材,别去试衣间”;电商网站上迅速出现“男女主角同款系列”;连专科医院都加入进来,讨论“时长”和“避孕”,开展医学科普并提供建议。
8.2015年7月15日12时15分许,平安北京发布消息,称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已介入调查。
2015年7月15日晚,北京警方已晚带走包括优衣库男女主角等5人进行调查。
经查,该淫秽视频中的两名当事人于4月中旬在该试衣间内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摄视频,后该视频在传递给朋友时流出并被上传至互联网。警方将孙某某等人控制,孙某某因将淫秽视频上传新浪微博被刑事拘留,3人因传播淫秽信息被行政拘留。
9.网传视频中女主角跳楼自杀,警方未予证实,可能系谣传。
据网友人肉,视频中男的叫侯天旭,女的叫余艺,是个长相甜美的九五后妹子。从照片看女主长相甜美,身材火辣,系北京联合大学商务学院在校大学生。
10.因“优衣库门”事件,位于北京三里屯的优衣库商铺引来大量市民前来合影围观。虽然优衣库坚决否认恶意营销的质疑,但在客观上,这起事件确实让它的商标品牌得到广泛传播。有人估算,这段视频客观上已经给优衣库带来了高
①该部分资料综合门户网站相关新闻。
达1200万元的广告价值。九眼桥事件女主角照片
二、事件主要所涉各方法律责任分析
(一)视频中男女的法律责任分析
【法条解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试衣间”是否为公共场所?】
(1)公共场所的一般理解:公共场所是指人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根据国务院1987年4月1日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
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
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2)试衣间的性质认定
“当我们谈论‘公共场所’与‘私人空间’之别时,广场与住宅是最典型也最易理解的例子。
在人流穿梭的广场上,没有人能够支配自己周边的空间。眼看着一个厌恶的人从眼前走过,但你毫无办法,不能对他发出‘此路是我开’的禁令,因为那空间是‘公共场所’。
但是对自己住宅里的空间,人们有着绝对的支配力。你不仅可以让喜欢的人进来,更可以让不喜欢的人永远在门外。法律人最喜欢念的咒语就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那试衣间呢?它是更像广场,还是更像住宅?
每个人自从穿衣服开始,大概就没有没进过试衣间的。遍布在各大商场和各个街头小店的试衣间,是一种专门为买衣服的顾客试衣而设的空间。
这种空间通常不大,容纳1-2人而已,通过设置门锁或者门帘等障碍,与外界隔离开来。但它的奇特性在于,既不完全像住宅,也不完全像广场。
与住宅相似,又与广场不同的是,当你进入试衣间时,那里面的空间就归你支配。门锁或门帘的阻碍作用,不仅是事实上的,而且是规范上的——未经你许可,其他人不能也不允许进入这个空间。
但是,一旦你离开了试衣间,里面没人了,别的顾客就可以任意进去,并取得同你之前一样的支配权。这可不像住宅,即使家里空无一人,那也是你持续支配的空间。
这样看来,进出试衣间人员的不特定性,以及空间的非独占性,倒又有点像广场了。
如果把广场理解为一种无人可独占和支配的空间,把住宅理解为一种归个人独占和支配的空间,那么,试衣间,就是一种介于广场与住宅之间的、神奇的空间。它的神奇性在于,每个人一旦进入,就具有了一种独占和支配这空间的规范性魔力。而他一旦离开,这魔力旋即消失,又会被其他进入者获得。
频繁换手的空间支配力,充满了暂时性与流动性,这就是试衣间既不同于公共场所,也不同于私人空间的独特之处。
有谁规定的真理说,这世界上的空间,只能区分为公共场所与私人空间两类?为什么一定要用人造概念来形成二元对立,用非此即彼的方式来剪裁事物呢?所以,不必陷入到试衣间“若非私人空间,就必然是公共场所”的泥沼里。你完全可以说,它两者都不是,所以不到明确的法律禁令。①”
【“故意裸露身体”的认定】
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隐私部
位,比如女士赤裸上身的情形。
【“情节恶劣”的认定】
情节恶劣的情形:
(1)引起众围观或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的;
(2)多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
(3)向异性或未成年人裸露的;
(4)有挑逗性行为或其他恶劣情节的。
【结合本案,视频中男女的责任】
本案男女当事人在试衣间内自愿发生性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刑事责任。但至于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是否认定商场的试衣间为公共场所。本组认为,试衣间既具有私密空间的私密性又具有公共场所的公开性,它介于两者之间,在法律上不到明确的禁令。因此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法律无法规制。但从实务方面看,试衣间里做爱这种行为最多只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应该以警告与教育为主,不宜采取重罚。
(二)视频拍摄者的法律责任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②。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推而广之,“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反对进行拍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隐私权。但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将这种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这明显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三)视频上传者的法律责任
【法条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各国关于淫秽的概念和对于淫秽物品的界定标准】
1.各国对于“淫秽”一词不同的法律定义③
(1)意大利:(猥亵)——“按普通观念可认为是凌辱贞洁,即仅仅与性联系在一起。”——《意大利刑法典》
(2)日本:“刺激或引发性欲、伤害正常人的性羞耻心、违反善良的性道德观念”——日本最高法院判
(3)美国:“从整体上看,以、羞耻的或者下流趣味为基调而描述或表现
①车浩:《试衣间啪啪啪是否违法,要看法律人脑洞有多大!》摘自新浪博客
②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
③邵立:《网络环境下传播淫秽物品若干问题研究》p11
关于裸体、排泄等内容,并已经超出通常的许可界限。”——《模范刑法典》(4)中国:“具有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情的诲淫性的行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
2.各国对于“淫秽”界定的具体标准
(1)英国:“An article shall be deemed to be obscenity if its effect or the effect or any one of its terms is,if taken as a whole,such as to tend to deprave and corrupt persons who are likely,having regard to all relevant circumstances,to read,see or hear the matter contained or embodied in it”——《淫秽出版物法案》
(2)美国:(米勒标准)“①适用当代社区标准,普通人会认为该材料从整体上来看意在刺激淫欲;②作品以明显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或刻画州现行法律中明确界定的性行为;③从整体上看,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①。”
(3)中国:“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且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该规定列举了七种具体的“淫秽”表现形式:(一)淫亵性的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二)公然宣扬情形象;(三)淫亵性的描述或者传授技巧;(四)具体描写、或者其他性犯罪手段、过程或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六)淫亵性的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七)其他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的淫亵性描写。”——《关于认定淫秽及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本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3.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4.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①Miller v.California,413U.S.15,17-18(1973).p24-25.该标准的英文原文为:The basic guidelines for the trier of fact must be:(a)whether"the average person,applying contemporary community standards"would find that the work,taken as a whole,appeals to the prurient interest;(b)whether the work depicts or describes,in a patently offensive way,sexual conduct specifically defined by the applicable state law;and(c)whether the work, taken as a whole,lacks serious literary,artistic,political,or scientific value.又载郑海平:《“淫秽情”与言论自由:美国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