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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系指对本行所有的公务出访、(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及在本公司工作的所有员工。
第二章  管理原则和内容
第四条 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的原则,即由总行统一制定本行的因公出国(境)制度和办法。
(二)明确职责的原则,即明确出国(境)工作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
(三)讲求效益的原则,即出国(境)管理工作应紧紧围绕公司中心工作,服务于公司经营管理。
(四)严格管理的原则,即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本行对公务出访和培训实行“三制”管理,即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团长负责制、出国(境)任务考核制。
(一)出国(境)任务立项制。出国(境)任务立项工作包括编制出访方案、提交“出国(境)任务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详尽的出访计划。如:项目名称、出访目的(任务)、出访日期、前往国家(地区)、团组人数、费用预算及来源。
(二)团长负责制。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培训任务的实施和考核工作。
(三)出国(境)任务考核制。总行人力资源部对公务出访和培训人员及团组的表现,通过《因公出国(境)人员鉴定表》(见附件)和培训总结等形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总行人力资源部是本行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本行因公出国(境)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编制年度公务出访、培训计划;
(三)负责出国(境)前的外事教育和出国(境)考核工作,对出国(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和统计;
(四)负责因公出国(境)的报审手续;
(五)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的办理;
(六)负责因公出国(境)人员证照的收缴和保管工作;
(七)负责与XX市外事办公室和其他涉外机构、外国政府机构、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联络与协调;
(八)负责因公出国(境)材料的人事档案和文书档案的归档工作。
第七条 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费用的审批。
第八条 团长全程负责公务出访或培训任务的实施、考核等工作。团组出境后要与总行人力资源部保持联系,如遇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本行和人力资源部汇报。
第四章  审批手续
第九条 总行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人力资源部根据总行批准的出访、培训计划,提交因公出国(境)申请、邀请函,经本行领导签批后,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和签证等手续。
第十条 应邀参加外单位组团的因公出国(境)活动,由总行受邀部门、受邀分支机构提前50天向总行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组团单位邀请函、出国任务批件等报经本行领导签批后,出具同意函报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再报XX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审批。经批准后,由总行人力资源部与邀请单位协调办理有关护照、签证等手续,受邀单位
配合。
第五章  培训
出国签证办理流程第十一条 培训工作由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培训项目的立项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选派相应的人选。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合格,业务熟练,业绩突出,身体健康;
(二)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理论基础及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十三条 参加培训的人员行前应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外派培训(学习)协议。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十四条 本行员工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忠于祖国,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站稳立场,
遵纪守法”的原则。自觉维护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及本公司对外形象。
第十五条 出访必须按批准方案行事,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延长停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