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行政审批编号07-05(A))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办理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
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外交护照由外交部签发。公务护照由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及外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签发。”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办理程序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
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四)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五)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无法证明身份的;(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十四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不签发普通护照情形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不为其签发出入境通行证。第二十四条:“本规章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出国签证办理流程》第八条:“受理机关受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面见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可视情询问其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工作单位、申请事由、拟前往国家或地区等与申请普通护照有关的内容),并进行如下审查:(一)查验《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真实、清晰,照片是否符合要求;(二)《查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有效;(三)查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四)查询计算机人口信息系统中的数据,并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申请表所填的内容进行比对,核实申请人真实身份。核对所提交的照片与申请人、现场采集的人像、身份证照片是否为同一人;(五)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提交的本人所属的工作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材料;(六)查验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人员;(七)查验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有效的普通护照。 第九条 受理
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留存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的复印件并加盖核验章,留存照片、《申请表》、申请事由相关材料,将基本申请资料录入计算机并采集相片;(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三)对发现疑点的,及时进行核查;对人口信息系统中相关数据不完善的,向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核查。经核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四)申请人有《护照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先予受理,提出不予签发普通护照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报审批签发机关决定;第十条 受理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受理工作,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出国境申请回执单”;并将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相关信息数据及时报送审批签发机关。第二十二条:“制证机关可通过机要或邮政特快专递将制作的普通护照寄送受理机关或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对因合理紧急事由申请加急办理的,应当在七日内签发并制作普通护照。
3、申报条件与申报材料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六条:“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规定的原因出境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七条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国内常住户口公民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还应提交贴有本人近期照片的户籍证明;(二)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申请普通护照,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出国的意见;(三)提交本人的近期免冠照片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简称《申请表》,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统一式样,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自行印制,免费发放);(四)未实行按需申领护照的地方,需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出国的证明;已实行按需
申领护照的地方,国家工作人员申请普通护照需要单位批准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提交所属工作单位出具的同意其申请普通护照的意见;(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经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本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加注:(一)普通护照持有人有曾用名、繁体汉字姓名、外文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拼音姓名,确有加注必要的;(二)普通护照持有人相貌发生较大变化,需作近期照片加注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其他需要作变更加注的事项。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加注,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需做变更加注事项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一)普通护照剩余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但有材料证明前往国要求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在六个月以上的除外;(二)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三)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普通护照的情形。《护照法》第七条规定的登记项目,除姓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加注外,普通护照持有人的姓名等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申请换发护照,不得作变更加注。对于普通护照过期的情形,护照持有人不得申请换发,应当重新申领。第二十六条 申请换发普通护照
应当提交本规范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交验原普通护照并提交复印件。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申请换发普通护照应交验所持有效普通护照、在国内的暂住证明定居国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加入定居国国籍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一)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二)护照损毁的;(三)有正当理由需要补发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  公民申请补发普通护照,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登报声明作废的资料; (二)公民因普通护照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交损毁原因的说明;(三)公民因普通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申请补发护照的,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还应交验在国内的暂住证明定居国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加入定居国国籍的证明,并提交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