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宇峰、朱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2
【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19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艳生潘贻杰鲁兵兵
【审理法官】刘艳生潘贻杰鲁兵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李志出了什么事【当事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陈长达
【当事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陈长达
【当事人-个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陈长达
【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李志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曹华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李志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曹华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欣怡李志曹华
【代理律所】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陈长达
【本院观点】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审理程
【权责关键词】无效显失公平代理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审理程序是否严重违法;二、一审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合法有据;三、一审划分本案事故责任比例是否妥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陈长达虽然主张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一审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不过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争议事实而言,符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特征,因此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时,一审也并未存在非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等程序严重违法情形,故本案无需发回重审。此外,陈长达还诉称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不过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同时适用《侵权责任法》及相
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也不存在陈长达诉称的侵权主体不明、法律关系混乱的情形。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案中,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而非全部责任,陈长达亦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且李某的近亲属因李某事故死亡势必遭受精神上的创伤损害,一审酌情认定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案系非机动车之间的生命权纠纷,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长达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陈长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能够明确其主观过错程度以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结合双方的事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全案因素,一审酌定由陈长达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非事故责任划分比例失衡,故对朱宇峰一方诉称应当提高赔偿责任比例的意见,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上诉人陈长达与上诉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的上诉请求依法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上诉人陈长达负担2400元,上诉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负担392元(陈长达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本院退还392元,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792元由本院退
还2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22:15:15
朱宇峰、朱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2民终1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宇峰。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宇晨。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开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书凤。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怡,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华,江苏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因与上诉人陈长达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29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陈长达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长达负事故次要责任。本案虽为非机动车之间的生命权纠纷,但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责任划分,故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应承担60%-70%的责任,陈长达则应承担30%-40%的责任。一审酌定陈长达承担25%的责任,但并未进行充分说理。(二)一
审判决未考虑本案实际情况。李某配偶朱国祥于2019年8月10日因病去世后,李某作为家庭的主心骨,上有父母要照颁,下有未成年儿子要抚养。2020年5月28日李某的突然离世,对这个家庭产生重创,且本案被扶养人较多,朱宇峰生活负担较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陈长达辩称,一审审理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
上诉人陈长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审理程序违法。本案当事人人数众多、双方诉求差距较大,案情复杂,依法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而一审却错误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显属程序违法。(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而一审却错误地适用《侵权责任法》,致使本案侵权主体不明,法律关系混乱,判决结果错误。(三)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首先,一审机械地搬用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没有查明造成李某死亡原因的主要事实,也没有查明当事人之间的过失程度以及造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大小。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不考虑
损失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因果关系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查明;其次,认定事实多处有误:一是陈长达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并无异议。二是陈长达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异议,李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是由受害人主动造成,若仍由陈长达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则显失公平。三是对陈长达提出的损失并未提及。最后,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错误,本案事故主要责任在受害人自己而非他人引起,应不予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司法理念错误。一审机械处理交通事故纠纷,认为只要是交通事故主次责任,便随意裁判赔偿责任。
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辩称,一审审理程序并未违法,酌定陈长达承担25%的责任比例不当,应当提高。
原告诉称 朱宇峰、朱宇晨、李开月、陈书凤共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陈长达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67756.36元;2.诉讼费由陈长达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25日7时47分,李某未佩戴头盔驾驶二轮电动车沿东风路东侧辅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周山河桥南侧280米处时,与沿东风路东侧辅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驾驶二轮电动车佩戴头盔的陈长达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陈长达受伤,两
车受损。2020年5月28日,李某经泰州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2020年7月13日,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且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长达驾驶二轮电动车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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