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亚军刘磊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31
【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297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审理法官】吕洪宁魏道博李志锋
李志出了什么事【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林亚军;刘磊
【当事人】林亚军刘磊
【当事人-个人】林亚军刘磊
【代理律师/律所】曲骆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夏越颖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曲骆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夏越颖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骆夏越颖
【代理律所】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林亚军
【被告】刘磊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侵害上诉人名誉权。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交谈过程中的相关言论不足以导致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上诉人并未传播相关言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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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侵害上诉人名誉权。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刘磊在与其交谈中说出“那她不还给你们20万了吗”等言论侵害了上诉人的名誉权。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交谈过程中的相关言论不足以导致上诉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且被上诉人并未传播相关言论,被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害上诉人的名誉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林亚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林亚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10:55:2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儿子惠林与被告妻子李洋曾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6日两次到被告单位,与被告商谈被告妻子李洋履行离婚协议事宜,在原、被告两人在场的谈话中,被告对原告说出“那她不还给你们20万了吗”等言语。2019年12月9日原告第三次到被告单位门卫处,与被告交谈,当时被告单位的门卫在场,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刘磊当场向原告道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与被告交谈时自制录音光盘两张及其中一段录音整理材料一份。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侵害其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的
侵权责任。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刘磊在与原告双方交谈中说出“那她不还给你们20万了吗”等言论,被告也未将谈话内容向不特定人散播,不具有公众性,不足以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故原告关于名誉权受损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对原告林亚军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林亚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全部由原告林亚军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林亚军上诉请求:1.撤销(2020)津011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亚军于2019年11月21日到刘磊的单位,交谈林亚军长子长孙接送问题要求刘磊履行协议接送孩子。刘磊说出已给林亚军20万元,属捏造虚假事实诽谤林亚军足以贬低林亚军人格损害了林亚军的名誉权。林亚军凭空被刘磊侮辱、诽谤对林亚军造成了精神折磨和心理伤害。2019年11月26日林亚军第二次到刘磊单位要求刘磊自己查明真相恢复林亚军名誉。2019年12月9日林亚军再一次到刘磊单位要求刘磊出示能证明其所言20万元交易的证据但依旧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言。20万元交易是否存在应根据客观证据先予以明确再确定是否构成违法。
综上所述,林亚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林亚军刘磊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津01民终29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林亚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骆,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越颖,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林亚军因与刘磊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亚军上诉请求:1.撤销(2020)津011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林亚军于2019年11月21日到刘磊的单位,交谈林亚军长子长孙接送问题,要求刘磊履行协议接送孩子。刘磊说出已给林亚军20万元,属捏造虚假事实诽谤林亚军,足以贬低林亚军人格,损害了林亚军的名誉权。林亚军凭空被刘磊侮辱、诽谤,对林亚军造成了精神折磨和心理伤害。2019年11月26日林亚军第二次到刘磊单位,要求刘磊自己查明真相,恢复林亚军名誉。2019年12月9日林亚军再一次到刘磊单位要求刘磊出示能证明其所言20万元交易的证据,但依旧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言。20万元交易是否存在应根据客观证据先予以明确再确定是否构成违法。
刘磊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林亚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作出书面
道款,恢复原告名誉;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儿子惠林与被告妻子李洋曾系夫妻关系。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6日两次到被告单位,与被告商谈被告妻子李洋履行离婚协议事宜,在原、被告两人在场的谈话中,被告对原告说出“那她不还给你们20万了吗”等言语。2019年12月9日原告第三次到被告单位门卫处,与被告交谈,当时被告单位的门卫在场,原、被告发生口角,后被告报警。在公安机关的调解下,被告刘磊当场向原告道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其与被告交谈时自制录音光盘两张及其中一段录音整理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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