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斌、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6.17 
【案件字号】(2021)津01民终432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志锋李芳 
【审理法官】姜海宽李志锋李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斌;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斌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斌 
【当事人-公司】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王忠琦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刘丽娜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王忠琦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刘丽娜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琳王忠琦刘丽娜 
【代理律所】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天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斌 
【被告】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 
李志出了什么事【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上诉人提交的有上诉人签字的谈话记录中上诉人认可知晓其工作要求,上诉人认可未按照要求完成检查工作直接在检查表上填写pass一审法院结合上诉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员工守则且被上诉人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上诉人已知晓的员工守则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予支持上诉人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1:39:2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于2007年7月入职被告处。原、被告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系2008年6月30日开始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以原告严重违反其规章制度为由于2020年9月30日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如下:2020年8月18日,原告在小包装线担任线检工作,原告本应每小时检查一次箱印,即应在9:30、10:30、11:30、12:30、13:30、14:30六个时间节点各检查一次,但其仅仅进行两次检查,却在所有时间点均录入pass的检查记录。被告提供2020年9月1日与原告的谈话记录,该谈话记录载明:“……问:你的中文名和英文名是什么?……
答:王斌……问:你是否接受过宝洁公司《全球商业行为手册》的培训?答:是,接受过。问:你是否收到宝洁公司《员工守则》(2015年修订版)并知晓其内容?答:是,收到过。……问:我们8月18日生产的海飞丝5ml产品由于纸箱上面失效期错误,在8月25号收到客户投诉,你是当班的QC,生产的时候是否发现异常?答:之前一直上中班,我17号急转,18号上白班状态不好,早上9点来上班……TAMU只看了箱印两次。……问:那你每小时的检查箱印怎么操作的?答:我当时确实很忙,所以没能做到一小时一查。可能只查了一两次,我确实没做到。问:那对于QC的考核你考核过了吗?对于一小时检查一次的标准理解吗?答:这个知道,通用技能知道,pouch机手和QC,QC的步进卡都考核过。……问:对于一小时检查一次是SOP的要求,这个您知道吗?答:是的,这个我知道……问:检查的表格做记录吗?做记录的时候是怎么填的呢?答:是一个excel表格,对于检查过的没有问题的写pass所以我是写的都是pass。”被告提供2020年9月2日与原告的谈话记录,该谈话记录载明:“问:你的中文名和英文名是什么?……答:王斌……问:按照excel表上的要求,每一个小时,都是要求去做检查的时间点,但是你没有去检查,对吗?既然没有检查,为什么填pass呢?答:对的,除了我说的两次以外,其他时间点没有检查。……由于比较忙,车间外面的箱印没有查就直接填写了pass。……问:有意识到自己在哪里有错
误?答:我没有在规定时间点检查,也没有如实填写数据,确实做错了……”。被告提供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天津宝洁工业有限公司(‘公司’)决定自2020年9月30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具体来说,您严重违反了宝洁公司《员工守则》的规定,犯了相应过错,包括但不限于:C类过错:3.(2)伪造、篡改数据,材料或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真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报告,财务数据等)……”    被告提供的员工守则载明:“C类过错:3.(2)伪造、篡改数据,材料或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真实反映实际情况,不真实填写生产记录,生产报告,财务数据等)”。    被告提供知照回执载明原告知晓其员工守则。原告质证签字是其本人所签。    被告提供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记录表证明其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征询工会意见。    被告员工守则已经民主程序制定。    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津劳人仲裁字[2021]第26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谈话记录、员工守则、知照回执、员工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记录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仲裁裁决书等证据证明属实。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谈话记录可以证明原告岗位经过考核、且其知晓其工作要求,原告未按要求完成检查工作直接在检查表中填写pass,该行为违反被告
员工守则。被告依据已经民主程序制定、原告已知晓的员工守则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7064.3元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虽然上诉人在工作中存在失误,但按照被上诉人公司相关规定,员工在新生产线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进行实际操作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才能上岗工作,而上诉人在未进行培训、考核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就安排上诉人到新的生产线工作违规在先,上诉人发生工作失误后被上诉人就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提交三组证据:证据一空白的上岗前考核步进卡,证明被上诉人公司上岗前需要考核步进卡,而上诉人未经此考核;证据二工作聊天记录,每次生产完成后里每个人需要纸质版记录和电子版记录交QA确认无误后才能放行出厂,证明王斌的工作不是最后一步,还有后续层层把关;证据三两条生产线设备的实物照片两份,证明两条生产线完全
不同。被上诉人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谈话记录中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提问明确回复,步进卡考核过,QC、ExxxOP等等考核都考核过了,上诉人在该岗位干了十几年,了解公司流程及制度规定。被上诉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王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