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思杰、李雨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3
【案件字号】(2020)豫05民终27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文馨朱继科闫海英
【审理法官】陈文馨朱继科闫海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常思杰;李雨健;侯慧丽;郭新华;牛斌斌;许亚宇;许楼生;李啸杰;吕广斌;张海风;李亦凡;李彦君;郭晓凯;郭生喜;李庆泽;李秋顺;朱治祥;朱海彬;李志发;李二有;朱治宇;朱海军;陈伟文;陈富亮;侯杭;侯政华;侯垚鑫;侯正保;李江;李爱军;康智杰;康发兵;康祎;康学军;杜一凡;杜瑞红;李俊播;吴井玲;郭航;郭俊合;杜光辉;郭小花;牛兴辰;牛树国;杜金龙;李彩玲;郭铭凡;郭文涛;李振银;李秀芳
【当事人】常思杰李雨健侯慧丽郭新华牛斌斌许亚宇许楼生李啸杰吕广斌张海风李亦凡李彦君郭晓凯郭生喜李庆泽李秋顺朱治祥朱海彬李志发李二有朱治宇朱海军陈伟文陈富亮侯杭侯政华侯垚鑫侯正保李江李爱军康智杰康发兵康祎康学军杜一凡杜瑞红李俊播吴井玲郭航郭俊合杜光辉郭小花牛兴辰牛树国杜金龙李彩玲郭铭凡郭文涛李振银李秀芳
【当事人-个人】常思杰李雨健侯慧丽郭新华牛斌斌许亚宇许楼生李啸杰吕广斌张海风李亦凡李彦君郭晓凯郭生喜李庆泽李秋顺朱治祥朱海彬李志发李二有朱治宇朱海军陈伟文陈富亮侯杭侯政华侯垚鑫侯正保李江李爱军康智杰康发兵康祎康学军杜一凡杜瑞红李俊播吴井玲郭航郭俊合杜光辉郭小花牛兴辰牛树国杜金龙李彩玲郭铭凡郭文涛李振银李秀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出了什么事
【原告】常思杰
【被告】李雨健;侯慧丽;郭新华;牛斌斌;许亚宇;许楼生;李啸杰;吕广斌;张海风;李亦凡;李彦君;郭晓凯;郭生
【本院观点】常思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常思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常思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常思杰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6 05:26:59
常思杰、李雨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民终27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思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雨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慧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新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斌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楼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啸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广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海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亦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晓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生喜。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庆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秋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治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彬。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二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治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海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伟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富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政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垚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正保,男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智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发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祎(曾用名:康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学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一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瑞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俊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井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俊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光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小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兴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树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金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彩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铭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银。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芳。
上诉人常思杰因与被上诉人李雨健、侯慧丽、郭新华、牛斌斌、许亚宇、许楼生、李啸杰、吕广斌、张海风、李亦凡、李彦君、郭晓凯、郭生喜、李庆泽、李秋顺、朱治祥、朱海彬、李志发、李二有、朱治宇、朱海军、陈伟文、陈富亮、侯杭、侯政华、侯垚鑫、侯正保、李江、李爱军、康智杰、康发兵、康祎、康学军、杜一凡、杜瑞红、李俊播、吴井玲、郭航、郭俊合、杜光辉、郭小花、牛兴辰、牛树国、杜金龙、李彩玲、郭铭凡、郭文涛、李振银、李秀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9)豫0506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思杰于2020年7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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