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英、林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10
【案件字号】(2022)闽09民终5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祖斌郑彦孙雯
【审理法官】彭祖斌郑彦孙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月英;林臻;林夏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陈国强
【当事人】李月英林臻林夏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陈国强
【当事人-个人】李月英林臻林夏森陈国强
【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廷斌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缪禹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廷斌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缪禹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廷斌缪禹
【代理律所】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月英
【被告】林臻;林夏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陈国强
【权责关键词】撤销反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李志出了什么事【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林臻、林夏森在一审提出反诉,庭审笔录等亦体现其系反诉原告,但一审判决对此未认定并审查处理。另,福建省福安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臻驾驶的福安DXXXX号车辆属于机动车,一审判决认定福安DXXXX号车辆不属于机动车,故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及应否投保强制交强险需进一步认定。综上,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月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2-09-21 20:48:06
李月英、林臻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闽09民终56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月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琴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夏森。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廷斌,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禹,福建途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城东路1-1号华景嘉园1幢301、302、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7053003290。
负责人:李志尉,总经理。
原审被告:陈国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月英因与被上诉人林臻、林夏森、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陈国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林臻、林夏森在一审提出反诉,庭审笔录等亦体现其系反诉原告,但一审判决对此未认定并审查处理。另,福建省福安市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臻驾驶的福安DXXXX号车辆属于机动车,一审判决认定福安DXXXX号车辆不属于机动车,故该车辆是否属于机动车及应否投保强制交强险需进一步认定。综上,
原判决程序不当,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2021)闽0981民初44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李月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29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彭祖斌
审 判 员 郑 彦
审 判 员 孙 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周荣鑫
书 记 员 林玉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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