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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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丁永胜,*,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重庆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宇,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珊,重庆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永胜与被告任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永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铮,被告任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红宇、杨玉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永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原告分别于2020年6月5日、2020年11月1日向被告合计转款20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任艳辩称,1.本案诉讼标的实际上仅有10万元,被告已经还款10万元,原告涉嫌恶意诉讼的情况;2.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被告转款10万元并非借款,因借款需要达成借贷合意,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不能认定为借款,即便诉讼也非借款,实为委托支付关系,系原告委托被告帮其支付工人工资。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5日,原告丁永胜通过平安银行向被告任艳的招商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2020年11月1日,原告丁永胜通过平安银行向被告任艳的中国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备注为“借款”。2020年12月19日,被告任艳通过中国银行向原告丁永胜的平安银行账户转款100000元,备注为“还借款”。
另查明,重庆科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由丁永胜与曹文波于2016年5月25日发起设立,注册资本200万元,双方各持股50%,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永胜。2019年9月17日,该公司股权
发生变更,由丁永胜与刘红各持股50%。2020年6月,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仍由丁永胜与刘红各持股50%。2022年1月20日,该公司注册资本及股权发生变更,注册资本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为刘红、丁永胜、皓之鑫(重庆)科技有限公司,丁永胜持股25%,同时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丁永胜变更为滕发蓉。
在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陈涛、徐章祥、刘杰、易正剑、李志九、丁德富、刘庆、李应华、周进、郑喜、王国伟、刘中云、刘伟等人与重庆科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7月8日,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重庆黔江银座村镇银行分别向陈涛、徐章祥、刘杰、易正剑、李志九、丁德富、刘庆、李应华、周进、郑喜、王国伟、刘中云、刘伟等人转款7500元、7800元、7600元、8000元、7600元、7985元、8000元、7680元、6800元、8295元、7800元、8500元、6440元,附言均为“新寨片区酒库主体及装修工程标段2”,金额合计100000元。
2020年5月10日,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晓、任艳签订《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主要约定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从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承接的新寨片区酒库主体及装修工程标段2工程项目全部生产经营权承包给黄晓、任艳。2022
年4月6日,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主要载明:重庆辉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受任艳委托于2020年7月8日向重庆科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永胜)的员工转款共计10万元,分别为陈涛7500元、徐章祥7800元、刘杰7600元、易正剑8000元、李志九7600元、丁德富7985元、刘庆8000元、李应华7680元、周进6800元、郑喜8295元、王国伟7800元、刘中云85**元、刘伟6440元。
李志出了什么事再查明,在2020年6月8日至2020年11月6日期间,滕发蓉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分别于6、7、8、9、10、11月向陈涛、徐章祥、刘杰、易正剑、李志九、丁德富、刘庆、李应华、周进、郑喜、王国伟、刘中云、刘伟等人各转账6笔款项,交易摘要及用途为4、5、6、7、8、9月工资,具体情况如下:滕发蓉向郑喜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滕发蓉向陈涛转款6笔,其中5笔款项金额均为3250.39元,1笔款项金额为3300.39元;滕发蓉向刘中云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滕发蓉向王国伟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滕发蓉向李志九转款6笔,金额3250.39元;滕发蓉向易正剑转款6笔,金额均为3200.39元;滕发蓉向刘杰转款6笔,金额均为3300.39元;滕发蓉向徐章祥转款6笔,金额3250.39元;滕发蓉向刘庆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滕发蓉向丁德富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滕发蓉向李应华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滕发蓉向周进转款6笔,金额均为3250.39元;
滕发蓉向刘伟转款1笔,金额为4150.39元,其余5笔系滕发蓉向自己转款,金额均为4150.39元,交易摘要及用途备注为刘伟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