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林杰、司则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115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宏伟
【审理法官】黄宏伟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林杰;司则祺
【当事人】杨林杰司则祺
【当事人-个人】杨林杰司则祺
【代理律师/律所】王蕾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谢蕙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蕾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李艳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谢蕙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蕾李艳谢蕙
【代理律所】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广东赤道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原告】杨林杰
【被告】司则祺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杨林杰与司则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双方之间虽存在共同成立公司的事实,但司则祺作为收款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且杨林杰向司则祺的转款数额明显大于章程中约定的杨林杰应负担的出资额,同时,司则祺亦无法对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作出合理性解释。
【权责关键词】欺诈胁迫催告撤销代理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反诉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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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杨林杰与司则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杨林杰主张其与司则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提供了欠条、转款凭证以及双方之间
的聊天记录予以证实。欠条明确载明“兹司则祺因个人借款欠杨林杰人民币897000元整”,并约定了具体还款期限。根据双方提交的转款凭证,杨林杰累计向司则祺转账919376元,司则祺累计向杨林杰回款139610元。从双方聊天记录来看,司则祺认可欠款事实并同意还款,庭审中司则祺亦认可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款的事实。综上分析,涉案欠条应系双方对之前经济往来经对账确认的结果,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司则祺虽主张该欠条系其受逼迫下出具,但并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司则祺主张涉案款项系杨林杰对公司的投资,对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虽存在共同成立公司的事实,但司则祺作为收款人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款项用于公司经营的事实,且杨林杰向司则祺的转款数额明显大于章程中约定的杨林杰应负担的出资额,同时,司则祺亦无法对其出具欠条的行为作出合理性解释。故司则祺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司则祺作为借款人出具欠条后,理应按照其承诺内容予以履行,现其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欠条载明借款金额897000元,现杨林杰仅要求司则祺偿还欠款631618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欠条约定司则祺应于2020年2月29日前还清欠款,现因司则祺未能偿还欠款,故杨林杰要求司则祺支付相应利息损失,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计算方式应为:
以631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杨林杰要求司则祺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保全保险费1800元,于法有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杨林杰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2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司则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杨林杰欠款631618元; 三、被上诉人司则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杨林杰利息(以63161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被上诉人司则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杨林杰保全保险费1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322元,减半收取5161元,保全申请费40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322元,均由被上诉人司则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01:26:5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2月21日被告司则祺向原告杨林杰出具欠条,载明“兹司则祺因个人借款欠杨林杰人民币897000元整(大写:捌拾玖万柒仟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人民币150000元整(大写:拾伍万元整)。剩余欠款人民币747000元整(大写:柒拾肆万柒仟元整),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2月29日前,若逾期不还,杨林杰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 2019年4月11日原告杨林杰通过农业银行转账被告司则祺36000元,5月14日转账10000元,5月31日转账50000元、30000元,6月6日转账5000元,7月9日转账50000元、40000元,7月20日转账30000元,7月29日转账25000元、25000元、25000元,8月9日10000元,8月15日转账30000元、30000元,8月23日转账50000元、29000元,9月25日转账50000元,9月26日转账40000元,10月31日转账19500元,11月13日转账46000元(工资),12月11日转账26000元(妙文)。 2019年8月7日被告司则祺转账原告杨林杰农业银行账户125000元。 2019年6月23日原告杨林杰通过工商银行转账被告司则祺15000元。 2019年4月9日原告杨林杰通过转账被告司则祺1656元,4月11日转账2000元,4月21日转账3000元,4月22日转账100元,4月26日转账20000元、20000元,4月28日转账6000元,4月30日转账3000元,5月9日转账120元,5月10日转账5800元,5月17日转账200元、200元,5月20日
转账1700元,5月21日转账600元,5月24日转账1000元、1000元,5月27日转账100元,5月28日转账109元,6月10日转账30元,6月14日转账500元,6月21日转账500元,6月30日转账300元,7月1日转账3200元,7月10日转账2330元、7月12日转账300元,7月18日转账1950元,7月21日转账3000元,7月27日转账600元,8月6日转账1500元,8月9日转账2000元、2000元,8月12日转账1500元,8月13日转账3000、4000元、3000元,8月23日转账100元,8月25日转账300元,9月7日转账200元,9月8日转账600元,9月14日转账200元、60元、40元、9月16日转账20元,9月23日转账5000元(房租),9月24日转账6000元、1400元(机票),9月26日转账1000元,9月27日转账3000元、4000元,10月17日转账210元,10月18日转账2000元,10月21日转账97元,10月25日转账120元,11月1日转账110元,11月15日转账1612元(工资),11月18日转账2000元,11月20日转账500元。 2019年4月19日被告司则祺通过转账原告杨林杰3000元,5月15日转账1000元,7月26日转账2000元,8月16日转账1000元,8月23日转账2000元,8月24日转账1400元,8月29日转账4000元,10月20日转账200元,11月7日转账10元。 2019年5月10日原告杨林杰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司则祺5800元,6月3日转账10000元,6月18日转账9000元,6月19日转账4000元,6月20日转账5000元,6月25日转账5600元,6月26日转账1400元,7月10日
转账6000元,8月10日转账8000元,8月15日转账10000元,8月21日转账33元,8月26日转账5800元,8月27日转账500元,8月28日转账5000元,9月11日转账3000元,10月15日转账500元,10月21日转账97元,10月22日转账502元,10月23日转账100元、500元,10月27日转账50元,10月28日转账280元,10月29日转账600元、5400元(房租),11月7日转账6000元,11月11日转账10000元,11月24日转账50元,11月27日转账5600元(房租),12月2日转账3000元(周转),12月5日转账3600元(工位租金)、100元,12月10日转账7000元,12月13日转账500元。 2019年5月10日原被告签署深圳市盟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章程,欲共同投资设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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